“算账教育”符合廉洁教育基本规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3 15:20:36
“算账教育”符合廉洁教育基本规律
□ 任建明
“算账教育”是廉政教育或廉洁教育(下面统一使用“廉洁教育”)的一种具体内容和形式。符合廉洁教育的基本规律,值得大力倡导和实施。所谓“算账教育”,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定量地计算或定性地分析腐败的成本与收益,从而达到教育人们保持廉洁、抵制腐败的效果。“算账教育”不应该只是计算腐败的成本、不良后果或危害,也不仅仅只是腐败分子在受到惩处之后的个人及家庭损失账。科学的“算账教育”首先应当是计算腐败的全部损失,其次才是计算腐败分子的腐败好处以及受到惩处之后的代价账。只有这样,才能产生靠得住的教育效果。
最近一些地方开始实践“算账教育”,即是一种较好地反映了廉洁教育规律的教育创新项目,值得大力推广。
这里,我们从廉洁教育规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算账教育”。廉洁教育规律的基础是腐败行为的规律和人性的特点。因此,要探讨廉洁教育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搞好“算账教育”,就先要探讨腐败行为规律和人性的特点。
腐败行为的两个基本规律
人为什么要从事腐败行为呢?为什么在不进行控制和治理的情况下,腐败现象通常会蔓延呢?基本的原因就是腐败能够给腐败者带来好处,而且通常是经由正当、合法途径根本得不到或得不到如此大的好处。也就是说,人是理性人,之所以选择腐败行为是其理性计算的结果。然而,腐败行为却不这么简单,而是有其深层的规律。
腐败行为能使腐败者得到好处,必然就会对其他人带来坏处。否则就会出现天上掉馅饼这样的事情,违反基本逻辑。正是因为腐败有害于他人或社会,人们才普遍认为腐败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腐败行为作为一种犯罪,虽然和其他犯罪行为相比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腐败犯罪又存在着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就构成了腐败犯罪的规律:第一,是委托—代理关系框架下的犯罪;第二,是一种具有强隐蔽性特点的犯罪。
假如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这个世界上就不会有腐败了。按照透明国际组织对于腐败行为的最新定义:腐败,就是代理人滥用委托权力以谋取私利的行为。
委托—代理关系框架下的腐败犯罪就使腐败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发生了有趣的分离。收益通常由代理人获得,而损失则由委托人承担。问题是,由于很多委托—代理关系十分复杂,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说存在委托人套委托人的现象,直接的委托人不仅不真正对腐败的损失负责,他们自己还从腐败中得到好处,而最终真正承担腐败损失的主体却处于不知情、无意识或者因为是集体行为而存在“搭便车”的情况。总之,委托—代理关系框架下的腐败使腐败的受益人很明确,而腐败的受损人却具有某种程度的模糊性甚至无人负责的程度。当然,也存在腐败受损人比较明确的情况。但总体来看,腐败犯罪的委托—代理关系特点,使客观上必然存在的腐败危害变得不那么清晰了,甚至很模糊了。由此,对于腐败的危害的认识也就跟着不那么清晰了。这是造成腐败“有利说”的深层原因。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有:腐败是“润滑剂”,腐败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发展等等。尽管从逻辑上,这些观点根本不值得驳斥,但客观上,这些观点一直存在着市场。逻辑上,腐败犯罪不仅必然存在危害,而且其危害还具有广泛性以及倍增性或放大性。腐败危害的广泛性是说腐败的成本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还必然表现在政治上和文化上;倍增性或放大性是说腐败的危害在很多情况下是大于甚至远大于其收益。
腐败犯罪的第二个基本规律是具有强隐蔽性的特点。腐败行为的直接参与者或知情者不仅没有报告腐败行为的动机,还会千方百计地掩盖它。强隐蔽性特点就决定了腐败犯罪难以发现,打击十分困难。任何国家,在有些情况下,不仅发现的腐败和真实的腐败(程度)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而且差异的幅度还很大。这就导致一个严重的后果,腐败者的侥幸心理。差异越大,侥幸心理就越大。
腐败犯罪的上述两个特点,决定了廉洁教育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人的有限理性和廉洁教育的规律问题
经济学对人性的基本假设是人是“理性人”。客观上,追求理性也是人的基本或普遍取向。然而,人要做到完全理性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事实上,很多情况下,由于存在各种各样的约束,人们也并不追求完全理性,而是部分理性。这就是西蒙提出的人的“有限理性”说。制约人完全理性的因素主要是不完全信息,而导致不完全信息的因素则有不确定性与风险、模糊信息以及成本约束等。结果,具有有限理性特点的人在决策时追求的可能就是“满意原则”而非完全理性。
大量的腐败案例说明,人的有限理性在对腐败行为的认知上表现得很突出。人的有限理性既表现在人们对腐败收益的评估或判断上,也表现在对腐败成本的判断上。腐败分子不仅不例外,反而存在着当局者迷的倾向。这些年来,不少腐败分子动辄贪污受贿数千万元。事实上,金钱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超过一定的数量,边际效用变得很小,甚至是零。可他们依然贪婪无比,局外人对此很难理解。更多的腐败分子是对腐败的后果缺乏起码的认知,往往都是在东窗事发之后才追悔莫及。马向东、毕玉玺、蒋艳萍、高勇、郑道访等人莫不如此。尽管不排除一些腐败分子有“作秀”的成分,但绝大部分人的确是追悔莫及。高勇的忏悔很具有代表性,他说:“我痛恨自己的行为,痛恨自己的一切。现在的我是说不出的忧伤和绝望,忏悔充满了我生活的全部,我不止一次地妄想,哪位诺贝尔奖获得者能潜心研究开发后悔药。我也坚信哪位伟大的人发现研制后悔药后,一定会获得诺贝尔奖。如果有这种药,我一定会按时按量服用。我真希望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切是一场梦该多好呀!我真想从头再来……”如果对比这些腐败分子在东窗事发之后和之前的情形,其有限理性就表现得更为突出:之前,他们几乎只看到腐败的好处,之后才较为透彻地、深刻地看到腐败的危害!在有限理性情形下,人们甚至会对一些情况作出错误的判断。
人的有限理性和侥幸心理叠加到一起,就会使得廉洁教育更加复杂化。不是简单的施行就可以达到教育效果的,而必须在深入把握腐败和人性规律的基础上,揭示人的认知规律,进而选择可行的内容和适当的方法来进行廉洁教育。
上述规律至少给我们提出以下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开展廉洁教育之前仔细考量。这些问题主要有:腐败行为的收益和成本对不同主体是一样的吗?腐败行为对腐败分子本人的危害是在何种情况下才成立的?这些收益和危害和时间的关系是什么?人们保持廉洁、拒绝腐败的意识到底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产生,并能发挥出应有的自律作用?
腐败行为的委托—代理特点导致腐败收益和成本分离的规律说明,腐败行为的收益和成本对不同主体,例如代理人或委托人,腐败行为人或局外人,腐败分子或广大人民群众,是根本不同的。仅就腐败而言,对腐败分子并没有什么危害,而只有好处。对于腐败分子的危害是源于有效的反腐败。所说的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名誉账、自由账和健康账等都是在有效的反腐败之后才成为事实的。由于腐败行为的强隐蔽性特点,腐败行为的收益和危害肯定都是时间变量,短期和长期的效果是不同的。腐败的负面效果,即使对于局外人或社会来说,也必然是一个逐渐暴露的过程。同样由于这个特点,人们的侥幸心理就必然或大或小地存在。要有效地实施廉洁教育,就必须能够矫正受教育者的有限理性和侥幸心理,让他们比较充分地认知腐败的危害,从而产生自律效应。
总之,基于腐败行为的规律和人性的特点,廉洁教育就必须考虑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的取舍,同时应意识到缺乏有效的反腐败制度的支撑,教育产生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
在廉洁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上,至少有如下的选择:是选择廉洁典型,还是选择腐败典型?是选择正面教育,还是选择反面(成本、危害或警示)教育?是笼统地、抽象地说教,还是深入地揭示规律,具体地分析,例如算账?显然,选择当代廉政模范比古代廉吏更贴近现实,选择腐败典型比廉洁榜样有更大的教育价值。廉洁意识主要产生于人们对腐败的严重危害以及可怕后果的认知。揭示规律、具体分析要比抽象号召有效。这些都是基于腐败规律和人性特点而对于廉洁教育规律性东西的一些启示。
“算账教育”要在廉洁教育规律的指导下科学地施行
“算账教育”不同于传统上的正面教育,是以具体的腐败案例或腐败分子为反面教材开展的警示教育;“算账教育”也不是笼而统之地讲腐败有危害性,而是定量地计算或定性地分析腐败的危害,有事实和可靠的数据做支撑,教育也一定会更有力、更有效。
但是,能否把“算账教育”搞好,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必须基于腐败的基本规律和人性的特点以及廉洁教育的规律。
首先,“算账教育”的对象和目的应当是全面的而非单一的。“算账教育”的对象应当包括广大群众、领导干部以及腐败分子。从教育价值来说,“算账教育”的对象首先应当是没有腐败的党政领导干部,其次是广大干部群众,最后才是腐败分子。针对广大的干部群众,“算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帮助他们校正有限理性,弱化侥幸心理,充分地看到腐败的后果,对腐败保持应有的警惕性。针对腐败分子,“算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让他们看到腐败对他人及公共利益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要让他们理解法律之所以给予他们以严惩的正当性及合理性,他们不应该有什么不平衡甚至不服心理。
其次,“算账教育”的方法既应当包括定量计算,也应当包括定性分析。理想的“算账教育”自然应当算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都落实在数字上,即使用完全的定量计算方法。然而,腐败的损失是广泛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即使是经济损失,有时候也因为缺乏数据等原因而难以实施定量计算,至于政治和文化损失,例如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下降、合法性受损,危害政治和社会稳定,使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蜕化,等等,就根本无法定量计算,而主要只能做定性分析。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在“算账教育”上,定性分析甚至比定量计算更重要。
当然,在“算账教育”中尽量使用定量计算方法还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凡是能够进行定量计算的,都应当使用定量计算方法。经济账自然要尽量使用定量方法,其他的非经济账也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力求定量化。
第三,“算账教育”应当坚持正确的流程。科学的“算账教育”应当按照下面的流程来进行:首先算腐败行为对他人及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失(简称“损失”),其次分别算腐败分子从腐败中所获得的好处(简称“好处”),以及在腐败分子被查处后受到的惩处(简称“惩处”)。然后再比较上述三个数字,看腐败的损失以及带给腐败者的代价到底有多大,腐败是多么的不值得。
在“算账教育”实践中,主张要给腐败分子算的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名誉账、自由账、健康账等等,都只有在成功的、有效的反腐败之后才有意义。倘若没有反腐败,或者反腐败不彻底,这些账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或者是被人为地大大缩小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算账教育”以及各类的廉洁教育,都必须充分依靠反腐败制度的强有力的支撑。
科学的“算账教育”不仅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还可以检讨反腐败制度的执行力,评估反腐败制度的有效性。上述三个数字在逻辑上应当具有下面的关系:一是“惩处”要与“损失”相当。这是法治的普遍原则:罪罚相当。也只有这样,反腐败才能彻底。考虑到腐败的强隐蔽性特点,能够查出来的只是真实腐败中的一部分,因此,“惩处”应当在统计意义上做到与“损失”相当。二是“好处”通常小于甚至远小于“损失”。即使只从经济维度来计算,也符合这个规律。三是按照上述两个关系,“惩处”自然应当大于“好处”。这不是滥用法律,或者主张“重刑主义”,而是腐败这种特殊犯罪的规律使然。也只有这样,反腐败才能取得应有的控制(或警示)腐败犯罪的效果,反腐败才能是有效的。
中央领导同志曾经这样讲过:要让腐败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追悔莫及。这确实是反腐败应该做到的。(作者系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