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植荣:莫把免死作为贪官的“福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8 10:35:07
刘植荣:莫把免死作为贪官的“福利”
国外对贪官的刑罚力度向来严于百姓
国外一般不设贪污贿赂这一罪名,因为贪污贿赂和盗窃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在国外就用一个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只不过官员犯此罪所受到的惩罚要比百姓严厉得多。在法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同一涉案数额,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对普通百姓高出40%到一倍,对司法人员的量刑要高出2.3—3倍。譬如说,普通百姓偷盗5000元被判处2年徒刑,那公务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4年徒刑,从事司法工作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8年的徒刑,道理很简单,这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也就是说,同样性质的犯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一番,对司法人员的量刑在公务员的基础上再翻一番。在德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一倍。在加拿大,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0.4倍。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也普遍高于普通百姓。
国外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官员财产犯罪的量刑可以宽于百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些基本的立法思想古来有之,现在有人提出免除贪官死罪,这别说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就是这君主制的政体下也不允许有这样不公正的立法。
从国际反腐败的实践看,反腐败是不计成本的,不能把侦破腐败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作为放弃打击腐败或纵容腐败的借口。
美国2009年破获了一起“美国最严重的”“特大腐败案”。中国人肯定以为涉案金额至少要几个亿。这个举国震惊的腐败大案就是新泽西州3名市长受贿案:卡马拉诺市长收了25,000美元的贿赂,埃尔维尔市长和苏亚雷斯市长各收了10,000美元的贿赂。3名市长的受贿总额是45,000 美元,大致是美国工人的年平均工资,相当于中国3名市长受贿总额1万元人民币,这点贿赂在中国简直就是“毛毛雨”,可美国联邦调查局调动大量侦探全力查处,很快逮捕了涉案人员。我问美国的一个朋友为什么要拿出涉案金额上百倍的资金来侦破这个案件?朋友说,反腐败不能计算成本,这次25,000美元放他一马,下次就有250万美元的贿赂,就有25亿美元的贿赂,就有更多的市长腐败,那人民的利益损失就大了。
牟委员所讲腐败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让人不知所云,难道复杂、涉及面宽的案件就可以不追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更复杂,涉及面更宽,难道就可以轻描淡写地处置?一个立法领导人信口开河,做出这样不负责任的“指示”,中国立法质量可见一斑。
牟委员的讲话前后矛盾,他一方面承认“贪污贿赂犯罪对国家的危害相当大,应该从严处罚”,一方面又说“除了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还要在经济上处罚,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让人不知道这位副主任委员究竟要表达什么观点。贪官不当官了,这属于“从严处罚”吗?2010年1月12日《新华网》刊发了题为《近30年我国外逃官员达4000人 人均卷走1亿元》文章,贪官当官的目的不是为了官,而是为了钱,贪得差不多了就跑了,难道他们真想在那个官位上为人民服务么?所以,不让贪官继续当官说不上是惩罚。对犯罪最严厉的经济处罚无非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法院能把贪官的财产调查清楚么?恐怕贪官的一些不义之财早就转移到了国外银行账户,贪官落马后查处的贪污受贿金额恐怕只是其真实金额的几分之一。所以,没有死刑的威慑,摘乌纱帽、经济处罚对贪官来说是起不到警诫作用的。
莫把免死作为贪官的“福利”
中国目前对贪官的刑罚不是重了,而是轻了。从《刑法》规定的最低实刑看,百姓盗窃500元就可能被判处3年的徒刑,官员贪污受贿要5000元才有被判处2年徒刑的可能;百姓盗窃3万元就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官员贪污受贿10万以上才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也就是说,官盗5000元才违法,民窃500元就要坐牢。这只是立法上的不公,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也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也承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贪污受贿)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
由此可见,中国不但在立法上偏袒贪官,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对贪官大发慈悲。进入21世纪,中国只有6名大贪官被判处了死刑,即贪污544万的江西省原省长胡长清,与情妇共同受贿4109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517万的安徽省原省长王怀忠,受贿649万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过亿元的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1211万元的重庆市原公安局局长文强,另有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10人被判死缓。
这些年来,腐败越演越烈,在反腐局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提出免除贪官死罪,无疑是为贪官壮胆,打击政府的反腐决心。
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提出:“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他对“只是杀那些犯杀人罪的人”表现出极大的不满:“其他的严重犯罪活动呢?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处死刑?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的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针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人权”的幌子对中国的死刑制度的指责,小平反驳道:“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
小平同志对打击经济犯罪的论述仍有现实意义。腐败表面上是经济犯罪,其实也是谋杀罪。试想,一个贪官贪污了1个亿,那就等于把人民的一个亿给盗窃了,这就是好多家庭收入低的原因,这就是一些父母为没钱供给考上大学的孩子上学自杀的原因,这就是百姓因看不起病而死于可以医治的病的原因。还有,贪官的贪污受贿行为衍生出许多豆腐渣工程,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所以,一个贪官手里不知握着多少条人命。免除贪官死罪,小平不答应,人民不答应。官员落马前得到的福利不少了,莫把免死作为“福利”送给落马贪官。
《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现在不是讨论免除贪官死罪的时候,而是提出对贪官严打的时候,是对贪官用重典的时候。如果对贪污受贿超过1万元的公务员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用枪决而不是“安乐死”,中国的腐败镇不住才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