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死刑废留之争已经毫无意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6:18:10
2010年08月30日 23:39光明观察【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2条
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徐显明委员认为废除死刑应慎重(见8月28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有关贪污受贿罪的废留之争已经日趋白热化,
在这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同样成为热点争议的焦点。同意保留死刑的观点认为,贪污贿赂犯罪对国家的危害相当大,应该从严处罚。而认为应该废除死刑的观点,则认为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有利于整治企图贪污受贿的不稳定分子,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有机结合,防止腐败的进一步滋生和蔓延。
实际上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从大量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来看,许多贪污受贿的官员远远超出十万元的底线,而真正被判处死刑的少之又少。
原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77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500万元。法院虽裁定刘方仁的行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也只不过判处刘方仁刘方仁无期徒刑。而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为他人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是判处死缓。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这个创出天价受贿额度的陈同海一审也被判处死缓。
如此说来贪官死刑废留之争已经毫无意义,修改《刑法》是出于指导司法实践和判决的需要。而在《刑法》中,有关贪官死刑未废除之前,出现了大量的贪官重罪轻判的现象,也就昭示者贪官受贿额度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一样可以免死。这样的判例不仅难以让人心服口服,更让人怀疑司法判决的背后有没有钱权交易。
即使对于现行的《刑法》不做修改,不废除《刑法》中的贪官的“免死牌”,有关的执法部门,在法律实践中有法不依,同样也会为官员规避法律上的制裁,带来巨大的执法漏洞。所以笔者以为,贪官死刑废留之争已经毫无意义,如果有法律不依的现象得不到认真关注和严格遏制,同样也会为贪官免死提供法律上的各种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