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三期女职工能否调岗调薪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8:06:52
张小姐是某公司的销售主管,月收入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2300元、交通补贴200元、住房补贴300元、通讯补贴100元。全勤的,全勤奖100元。另外,每月公司会根据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绩效工资为0元,绩效考核合格的,绩效工资为1500元,绩效考核良好的,绩效工资为2000元,绩效考核优异的,绩效工资为2500元。公司大多数员工的绩效考核成绩均在良好的范围。
2008年4月—2009年3月,张小姐的绩效考核均为良好,每月绩效工资为2000元。2009年4月,张小姐怀孕,该月的绩效工资为2000元。2009年5月,公司以张小姐怀孕需要休息、而销售主管工作需要劳累为由单方面调整张小姐的工作岗位为档案管理员并将其岗位工资及相应补贴和绩效工资均予以降低。
张小姐不服,公司遂以张小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张小姐。根据公司的制度,员工超过半个月未能提供劳动的,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调整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本期问题:
1、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什么情况下允许调整呢?
2、案件中,张小姐三期内的劳动报酬按什么标准确定,应分别是多少,用人单位能否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报酬,什么情况下允许调整呢?
3、针对本案,用人单位如何既合法又能保护单位利益地管理三期女职工?
根据医务证明可调整 2010-6-9 20:05:21 评论人: xiongweixu333
1、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什么情况下允许调整呢?本人认为,作为平等的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要对原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应当履行平等自愿的协商程序。在本案中,双方虽然不是在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可以把怀孕视为劳动合同短期变更的条件,一旦此条件消失,则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本条说了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如果女职工自身要求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女职工只要有医务部门的证明,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安排;第二层意思是,如果用人单位要给怀孕女职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而女职工本人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医务部门证明为其另行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岗位,但是必须有医务部门的有关证明。  2、案件中,张小姐三期内的劳动报酬按什么标准确定,应分别是多少,用人单位能否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报酬,什么情况下允许调整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张小姐在销售主管岗位上工作期间,根据出勤和业绩水平领取工资待遇;在调整岗位之后,应当根据出勤及绩效水平享受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待遇;在产假期间,张小姐由于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最低只能享受基本工资1000元和住房补贴300元的待遇。  3、针对本案,用人单位如何既合法又能保护单位利益地管理三期女职工?针对本案,本人认为,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的对员工岗位和待遇进行调整,不论是否依据了法律规定,都需要提前与员工进行沟通,尽量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再依据法律法规也不晚。这样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观点 2010-6-9 16:23:31 评论人: 黛戴
1、 女职工在三期中,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取决于两因素。1、女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三期禁忌的工作岗位,2、女职工是否有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表现。如果没有以上情况,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修改这些条款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而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张小姐孕期任销售主管是不胜任工作岗位的。那么张小姐孕期需继续按以前的标准发放工资直至张小姐休产期。产假期间工资计发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及《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张小姐产假工资为3900元。哺乳期如张小姐能够继续胜任销售主管一职,工资保持原标准不变。 3、 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优待,当然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对于个别仗着“三期”则为所欲为的女职工,则要做好相应的证据收集,也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