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娼与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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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乐云
明确将废娼与人道联系起来的是李大钊。他在1919年《每周评论》上发表《废娼问题》一文,列举废娼的五大理由,其中第一条理由便是娼妓是对人道的背反:“为尊重人道不可不废娼,凡是侮辱人权背反人道的制度风俗,我们都认作仇敌,要尽最大的努力去攻讨他,征伐他,非至扑灭他不止。到了今日,人类社会上还有娼妓存在,国家法律上仍然认许公娼,真是可痛可耻的事情!你想好端端的一个人,硬把他放在娼门里,让他冒种种耻辱,受种种辛苦,在青天白日之下,去营那人间最卑贱的生活,卖自己的肉体、精神、完全人格,博那些拥有金钱的人的欢心,那一种愁苦、羞愤、卑屈、冤枉,真是人所不能忍受的境遇。我从前在上海的时候,看见许多青年女子,不管风雨昼夜,一群一群的站在街头,招拉行路的人,那一种可怜、凄惨的光景,恐怕是稍有人心的人,都要动点同情的。至于娼寮中的黑暗,和他们在那里所受的虐待,真是人间的活地狱一般了。象这样侮辱人权,背反人道的事,若不绝对禁止,还讲什么人道自由,不是自欺欺人么?”
在五四运动革除旧弊,冲破封建牢笼的大旗之下,李大钊的主张获得了有识之士的共鸣,并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废娼运动。1920年,上海租界工部局批准“淫风调查会报告”,规定取谛公共租界的卖淫行业,期于五年内禁绝娼妓。1921年,广东青年会发起旨在废娼的贞洁运动,并成立“贞洁大运动会”。1922年底,51名众议员联署向国会正式提出废娼议案,主张从1924年起全国实行废娼。可惜的是,由于废娼动动主要停留在舆论阶段,由于废娼领导者自身的弱点,更由于治标不治本,并没有触及娼妓产生的根源――私有制,因而最后失败便不可避免。
娼妓业在中国源远流长,蓬勃发展,但出于淳正风气,维护道德的目的,上层统治者依然会采取一些禁娼措施。宋元时期,随着私妓的兴起,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如建立集中风化区,严格严禁官员嫖娼等等,明代宣德年间更是发动过一次规模浩大的废娼运动,明宣宗封了北京和其他大城市的妓院,美其名曰“厉清风化”,可惜不久都无迹而踪。至清代,政府更是全面废止官娼,并对官员狎妓制定了严酷的刑法,“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挟妓饮酒坐罪亦同”,但依然收效不大。需要说明的是,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实行完全的禁娼政策,动用强大的国家机器来清除这颗社会毒瘤,沉重地打击了娼妓业,但娼妓现象是否就此绝迹?恐怕也不见得,只不过是更趋于隐蔽化、复杂化罢了。因而一旦改革开放,它便死灰复燃,形成燎原之势。从实际情况看,废娼是一个非常复杂、非常棘手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
由此我们来探讨废娼与人道的关系。
一种观点是娼妓现象有违人道,因而必须废止。那么为什么有违人道呢?我们可以从李大钊的说法中归纳出以下三点:对人身自由的侵害、对爱情自由的束缚,对身心健康的摧残。
首先来看对人身自由的侵害。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大部分妓女,是被拐卖诱骗进入青楼的,从内心来说,她们并不愿意“去营那人间最卑贱的生活”,充满对这一职业的厌恶与恐惧。二,进入妓院的妓女,几乎都是签过卖身契的,没有一点人身自由,既不能随意外出,也不能挑选客人或休息请假,她们天天在鸨母龟公的打骂下过活,如同奴隶一般。其次,娼妓现象是对爱情自由观念的背叛。青楼里的妓女,丧失了正常女性所享有的爱情自由权,她们很难找到属于自己的爱情,其理由是,她们接触到的男人有限,而这些来青楼寻欢的嫖客,很少有将妓女当人看的,在他们眼里,妓女不是像母亲、妻子、女儿那样的女性,而纯粹只是发泄性欲的工具,因而妓女想在嫖客身上寻找爱情,无异于痴人说梦。
此外,作为妓女所有者的鸨母,妓女是她们身边的摇钱树,也不会容忍妓女谈情说爱,因为一旦妓女用情太深,很容易洗手不干,妓院的经济损失不可限量。尤其是那些当红的妓女,鸨母指望她赚白花花的银子,又怎么舍得她从良呢?因而,为了斩断情根,鸨母会采取各种措施来防止妓女谈恋爱。三,娼妓现象是对妓女身心健康的摧残。妓女不断要出卖自己的肉体,忍受肉体上的虐待与性病的折磨,更要承担精神上的屈辱,这种屈辱表现在人格尊严的被践踏,精神上的极度卑屈、羞愤、愁苦等等。这种肉体上的摧残与精神上的虐待,让她们生活在巨大的恐惧与惊慌之中,又如何奢谈人道自由?
应该说,从人道的角度来谈论废娼,比起以前禁娼者主要着眼于雅风俗、正道德的观念更进一步,代表着人权主义的张扬与解放。因为道德毕竟是比较虚幻的东西,反映的是上层统治者的意志,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理解。而人道,强调的是爱护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超越了时空的限制,具有更广泛的普遍性。英国著名作家劳伦斯就曾发表过精辟见解:“如果一个男人与她(妓女)之间建立起了活生生的关系,哪怕只是一瞬间,这也是生命。反之,如果他们之间只是金钱和行为的关系,那么这关系不算不得生命,只能称之为肮脏,是出卖生命。”史仲文《中国人:走出死胡同》中也对妓女抱着同情,认为正人君子自然瞧不起妓女,“他们创造了她们,凌辱了她们,从她们身上取得了欢乐,然后又痛骂她们,以便使自己更象个正人君子。”由此看出,对人权与人道的尊重是废娼的核心因素。
另一种观点则刚好相反,认为废娼正好与人道背道而驰。其理由有三:第一是废娼限制了女性自由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是对人权的不尊重。按照废娼派的说法,从事色情业的女性是被迫的,她们基本的人身自由都没有,因而体现出对人权的轻视。但反废娼派则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不断加强,女性有选择出卖自己身体的权利,这是“天赋人权”、“主权在我”等民主意识的外在表现。反废娼派甚至拿出精确的调查数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据统计,现代社会从事色情业的女性80%以上都是自愿的,很少存在外力控制下被迫的行为。尽管我们会痛心于这些女性的沦落,丧失羞耻感,但不可否认的是,她们不会再有“前辈们”那种惨痛的遭遇,她们甚至将色情业当作一项“痛并快乐着”的“伟大”事业。因而在反废娼派看来,说妓女是被强迫的,没有人身自由,纯属无稽之谈。
第二,废娼剥夺了妓女们生存的权利,加重了妓女非人格化的过程。众所周知,女性大多处于经济弱势而影响她们受教育的机会,在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即便是找到工作,也是待遇很低,根本满足不了女性实现自身价值的需要。废娼的根本是改变女性贫困的现状,健全社会救助,帮助广大女性获得受教育和工作的机会。但目前的社会,往往采取粗暴简单的废娼手段,一味强调对妓女的打击,从精神上对妓女泾谓分明地敌视,这不但不利于减少娼妓,打击卖淫嫖娼现象,反倒助长这一现象的滋生蔓延。
第三,娼妓现象并不会对妓女的身心健康赞成伤害。从身体上来,卖淫并不是对身体的背叛,也不会导致性病的蔓延。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卖淫是一项工作,既然是工作,自然不会从事这一行业的妓女并不会感到身体遭受了摧残;第二方面,对于某些性观念开放的人来说,卖淫不但不会痛苦,反倒是一桩能体验到强烈快感的乐事,既能赚到钱,又能得到性快乐,何乐而不为?第三方面,性病与娼妓没有必然的关系,反倒是取缔娼妓更容易导致性病的蔓延。因为严厉打击的后果便是私娼四处游荡,不仅不利于监督管理,更容易滋生传播性病。在目前的情况下,废娼根本就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现在艾滋病肆虐泛滥,原因不在于娼妓,而是由于娼妓的非法化造成娼妓转向地下,畸形发展。众所周知,地下状态什么东西都传播得很,比如小道消息,如果将它转为公开,加强监督和管理,譬如在娱乐场所百分之百地推行安全套等,性病问题便会得到有效控制,由此看来,不洁、不安全的性行为才是性病传播的罪魁祸首。
从心理上看,现代妓女的罪恶感与羞耻感已大大减轻,心理负荷不会有想像那样沉重。有的妓女甚至公开宣扬,“有嫖客嫖她,是嫖客对她美貌的价值和性服务价值的肯定”。她们觉得:“这样做只是一种不光彩的谋生手段,她们也有权利选择嫖客,并没有受摧残受污辱的感觉。这当然与中国人受国外性开放意识影响,男女大防意识开始崩溃,社会上对妓的宽容度越来越大有关。另外,大家普遍认为,卖淫是一个无受害人的违法行为,比起贪污、腐败、执法不公、滥用权力、贫富差距拉大等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来说不值一提。小姐与小偷不同。你不找小偷,小偷也要来害你。你不找小姐,小姐不可能硬来找你。因此对一般民众并无直接危害,不会激起公愤。在这种“笑贫不笑娼”氛围下长大的女性,她们从事色情业的胆识与心态已大大不同,不会再有羞辱、不安、愁苦、卑屈等心理,因而大可不必为她们的“脆弱心理”担心。
以上关于废娼与人道的观点自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笔者觉得有两个原则必须遵守:首先,娼妓现象确实有违人道,从小处来说是对女性的不尊重,从大处来说是对作为地球上最智慧的“人”的不尊重;其次,在执行废娼的过程中,不能用有色眼镜看待妓女,要重视和倡导对妓女的人道保护,尊重她们的人格,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这不是对娼妓的纵容,反而是消灭娼妓现象所必须的步骤。特别要指出的是,千万不能打着废娼的幌子行大发横财之实。或许袁枚《子不语》中的故事能给我们某些启示:
“杭州陆梯霞先生,德行粹然,终身不二色。人或以戏旦妓女劝酒,先生无喜无愠,随意应酬。有犯小罪求关说者,先生唯唯。当事者重先生,所言无不听。或訾先生自贬风骨,先生笑曰:“见米饭落地,拾置几上心才安,何必定自家吃耶?凡人有心立风骨,便是私心。吾尝奉教于汤潜庵中丞矣。中丞抚苏时,苏州多娼妓,中丞但有劝戒,从无禁捉。语属吏曰:‘世间之有娼优,犹世间之有僧尼也。僧尼欺人以求食,娼妓媚人以求食,皆非先王法。然而欧公《本论》一篇既不能行,则饥寒怨旷之民作何安置?今之虐娼优者,犹北魏之灭沙门毁佛像也,徒为胥吏生财。不揣其本而齐其末,吾不为也。”
在废娼过程中,既要注意到安置那些“饥寒怨旷之民”,要不能“徒为胥吏生财”,对比现在某些执法机关在扫黄禁娼中动辄游街示众等所作所为,这里体现的人道主义精神,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