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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7:24:39
财务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高校后勤社会化进程,规范后勤服务集团有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资金效率,促进后勤服务集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目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中心(公司)。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集团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及学校、集团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及时真实、完整的反映集团财务状况,对集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集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中心的财会人员实行委派的财务管理体制。
后勤服务集团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集团下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经营、服务,对外财务事项由集团统一安排或授权处理。
第六条            各中心在集团规定营业范围内,自主经营。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正常的财务事项。
第七条            后勤服务集团设置财务中心作为集团的财务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统一管理集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            后勤服务集团财务中心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学校指定的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其业务上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后勤服务集团财务中心,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财会人员离开现岗位应按会计交接办法办理移交手续,财会人员每年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岗位的财会人员不得上岗,财会人员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经学校人事处、财务处同意后,由财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后勤服务集团实行会计委派制,被委派的会计既对所在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又对后勤服务集团负责。
第三章    资金和对外投资管理
集团根据战略发展规划,统一制订财务政策,采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统一掌握集团资金筹措权;根据“统筹安排,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掌握集团资金调度使用权。
第十一条     集团根据自身的财务政策,负责财务安排。包括通过利润再投资、发行股票、与各单位合资等方式筹集资本金;发行债券、银行贷款或其他合法贷款方式筹集负债资金。
第十二条     各中心的周转金,由集团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拨付或借付。
第十三条     中心之间,如需相互融资,在自愿和有偿使用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由集团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集团对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资金平衡制度。
第十五条     集团内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由集团组织可行性论证,报总经理办公室必要时报学校批准后,由集团统一组织实施,各中心无权对外投资。
集团内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更新改造项目,由集团组织可行性论证,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交具体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加强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各部门未经集团批准,不得以其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八条     集团财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集团所属各中心未经许可,不得在外开设资金帐户。
第十九条     集团各中心应加强应收款的管理工作,定期核对,及时催收,加快资金周转,避免坏帐损失,发生坏帐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集团各中心应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科学确定合理的储备量,避免资金的积压占用,各中心要建立存货的收、发、领、退、清查和盘点制度,采用永续盘存法进行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集团各中心购进、发出的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采用先进先出发确认每月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一条  集团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成本计价方法按相关的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的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为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集团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具体见集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集团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消法核算。使用单位负责实物管理,建立统计台帐,定期清查盘点。
第二十五条  集团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它资产的日常管理由财务中心和集团办公室共同负责。
第五章    成本、费用和利润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成本管理体制。
财务中心根据相关的企业财务制度,统一制订成本和费用核算方法,明确成本开支范围,成本对象、成本项目、成本界限。根据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耗费和生产经营成果的统计资料,汇总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经营成本;根据登记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销售)费用核算期间费用业务招待费、福利费、
第二十七条  集团核算各中心的利润总额,核收各中心上缴的利润额。各中心应根据服务经营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利润包干基数。
第二十八条   中心的利润总额,在上交利润包干基数后,由各中心按服务经营合同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九条  集团根据相关企业财务制度统一对外提供集团的财务报告;同时按集团要求由财务中心提供集团内部各经营服务实体的财务情况。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每月8日前出上月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20日前出。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利润的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务中心定期根据财务资料、财务指标对集团及各中心进行财务分析和总结评估。
第七章    财务计划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财务计划管理制度。
集团各职能部门、中心根据集团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经营计划,集团审核汇总后,编制集团的资本支出计划、销售收入计划、利润计划和现金流量计划。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责任中心指标考核办法,保证财务计划的完成。
按照权责与可控因素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任中心。集团是投资中心,负责投资收益计划指标的完成;各中心是利润中心,负责利润计划指标的完成;各中心生产、经营、服务部门是成本中心,负责经营成本计划指标的完成。
财务人员应按《会计法》和国家财经制度、学校和集团的各项规定对委派单位的财务活动行使监督权,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集团及各中心负责人应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本规定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科学的内部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单位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3、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
4、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货币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专用章。
2、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八条财务应当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第九条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各类奖金、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劳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付款等各个环节中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出纳人员要认真记载现金日记账,并与会计核对总分类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
,确保单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出纳报告单”,一并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对核对过程中发生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单位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应由需要部室编制计划,做出预算,呈报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购置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数额较小的,由办公室按照部门填制的经领导审批的,统一负责采购。数额较大,应由三人以上采购小组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择优购置,增加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会计和保管都要建立健全固定

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发放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必须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各部室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财产应以部室为单位造册登记,要妥善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生丢失要查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各部室需要维修、更换的固定资产,应由各部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领导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由各部室负责人及时提出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坚持每年对公司财产全面清查一次,并将清查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如发现财产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处罚。对在清查中盘盈盘亏的财产,查明原因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低值易耗品的购入
1、购入低值易耗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购入本着节约、实用、分批的原则,防止浪费和积压。
2、所需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均由各部门做出计划,须填写,由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采购。
3、一次性购入金额、数量较大的物品,要签订购入合同,合同的签订要通过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管理
1、办公室购入低值易耗品后应办理入库手续。保管人员根据发票清点实物,填写“实物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登记入账,一份随发票报销交财务。
2、部门领用耗品时,应填写出库单,经批准后,保管根据出库单交付实物。
3、保管人员应建立实物明细账,并根据实物入库单、出库单登记账薄。
第七章应收款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因场地租赁而发生的向场地租赁单位收取的场租收入和宣传费收入、职工个人往来欠款。
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应于每月底对应收款项进行清理核对,并向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经营部经理上报。协助、督促经营部门按照内容对各应收款项予以催收、核查。经营部门收回的现金、支票要及时上交财务,由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职工出差、办公事需借现金周转的,本人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办理。长期欠款不还或挂账不清,不予办理新借款。业务往来单位的业务人员特殊需要借款时,必须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单位有关人员代办,并负责收回借款。
第二十八条职工个人欠款应于出差回来、办完公事后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没有用完的现金应退交财务。特殊情况,
不得超过半月,超过半月在考绩工资中扣除本人20分。差旅费的报销由经办人员填写,并附报销单据,交财务人员审核后,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关于经营部、公司营业款结账工作程序
1、经营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交财务室备案。
2、经营部、公司各自指派专人负责,依合同内容、金额登记备查簿,根据结款情况及时登记备查簿。
3、月末由财务向总经理、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经营部、公司提供本月及以前月份。
4、每周一经营部、公司将本周经营收入情况报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
5、两个月未收回的款项由财务分别报各经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专人限期催收,并相应扣罚相关部门的考绩分数。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经济合同是制约和规范甲乙双方经济行为的契约,凡公司与外单位发生的租赁、广告、演出等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签订各类合同或协议必须遵守,所列条款要科学严密。
第三十一条各部室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报总经理审批后加盖行政章生效;经营部、公司签订的会议或演出租赁协议,由经营部、公司负责人签注意见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