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2:54:32
时间:2010-01-07    作者:信息发布
摘要:由于存贷利差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利润来源,所以贷款利率定价在整个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一直处于核心地位。然而在金融全球化愈演念烈的今天,如何适应外资金融机构全面进入后所带来冲击、提高贷款利率定价能力进而提高自身竞争优势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难题。本文对贷款利率定价理论基础、主流贷款定价方法、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定价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探讨。
关键词: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商业银行
一、贷款定价理论基础
贷款定价在金融框架中能够找到较多理论进行解释,比如古典利率决定理论、可贷资金理论、流动性偏好理论、信贷配给理论与利率结构理论。然而笔者认为最有代表意义的是信贷配给理论,因为它可以有效揭示在一个竞争的信贷市场上,除了供求关系以外,贷款风险程度将对贷敷定价起决定作用。这里信贷配给是指商业银行在面临超额贷款需求时,不通过提高利率手段增加存款供给、抑制贷款需求,进而实现信贷市场的均衡;而是实行配给制度,满足部分借款人信贷需求的局部均衡。这是因为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对投资项目风险了解程度借款人要远胜于银行,当银行给出较高贷款利率时,借款人在高风险产生高收益的预期下其理性选择是参与高风险投资项目。所以,为确保借款者行为和银行利益能保持一致,商业银行一般不会通过高利率政策来维系信贷市场均衡。而是在稳健经营原则指导下,选择运用信贷配给方式发放贷款,力求在降低贷款风险和实现银行利润最大化之间寻求一个平衡。
二、贷款利率定价影响因素和主流贷款利率定价方法
影响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因素主要有银行资金成本、贷款风险补偿率、盈利目标、市场竞争程度等。一般而言,前三个因素对贷款定价的影响是正面的。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商业银行只能在市场价格上下正常弹性空间内调整贷款利率,因此,该因素的作用使得商业银行能够制定出一个对市场而言相对有效的价格。
笔者根据世界银行业贷款定价现状,总结出现阶段主流的定价方法包括成本加成定价法、期权定价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 Model)、利率上限定价法、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法、RAROC定价法。
其中,成本加成法是在发放贷款各种成本(包括资金成本、贷款费用、风险补偿费)基础上加上一定水平利差作为该笔贷款最低利率。等式表示:贷款利率;资金成本率十贷款费用率十风险补偿费事十预定利率差水平。采用这种定价方法,往往需要充分估计贷款的违约风险、期限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
Merton(1974)首次提出期权理论能够用于贷款定价分析,在假设企业负债只有银行贷款且企业贷款时已将所有资产转移给银行时,贷款就可以看作是企业股东拥有一个以企业资产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期限是债务期限,执行价格是公司债务到期值。这样,公司债务到期时,公司所有者便拥有一个选择权:是否偿还债务。公司所有者会选择哪一种做法取决于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和债务到期值比较:如果公司资产市场价值大于债务到期值,企业股东就会行使期权,偿还债务;如果公司资产价值小于债务到期值,股东就会放弃期权,拒绝偿债。如果公司拒绝偿债,公司资产的控制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银行,借款公司遭受的损失是期权费,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股东的权益可看作以公司资产为标的的看涨期权。因此,可以用B—S(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公司普通股价值,进而确定贷款价格。其基本思路是:设公司普通股价值S,公司资产价值V,期限为T的债务到期价值D(D=L×(1+r)T,r为贷款利率;L为期初贷款额度),公司资产年收益率的标准差为C。代入B—S模型有S=V×N(d)-D×e-rfTN(d2);其中,N(d1)、N(d2)分别为标准正态分布在d1,d2处的累积密度函数值。又由于公司的初始资产V由普通股S和银行贷款L两部分构成,所以,在V、L、r、T都能够观察得到的前提下,可直接由该模型得到贷款利率r。
CAPM由夏普(William Sharpe)和林特纳(Jone Lintner)提出,讨论的是单一时期、无摩擦和完全竞争的不确定性金融市场中均衡价格确定问题,本质是给资产不确定性定价。该模型立足于资产组合选择理论,假定投资者对于预期收益、收益方差和协方差预测一致,他们以最优的方式按相同相对比例持有不确定资产,同时结合资产价格进行调整,使每种资产需求等于供给达到均衡,于是得到不确定资产预期收益率和不确定性之间数量关系:E(Rj)=Rf+βj(E(Rm)-Rf);E(Rj)是资产j的预期收益串,Rf是无风险收益率,E(Rm)是市场投资组合预期收益率,βj为资产j贝塔值,贝塔值是衡量证券j收益串对市场投资组合收益变动敏感度的比例指标。在混业经营环境下,商业银行可以发放贷款、也可以拥有股票、债券等其他资产,贷款资产只是市场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债券和贷款)中一项风险资产,由于商业银行会要求得到与镇笔贷款资产贝塔值相对应预期收益率,所以这里可以运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进行贷款定价。只需测算该笔贷款资产贝塔值,代入给定公式,就可求得银行对该贷款资产预期收益率。
利率上限定价法即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动,都对贷款合同规定一个利率上限,由于借款人支付的任何高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息都将会返还给借款人,所以该利率上限实际为借款客户锁定了最高贷款成本,能够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经营理念。
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法属”市场导向型”模式,同时考虑了市场利率风险和贷款本身违约风险。它首先选择某种基准利率作为”基价”,然后针对客户贷款风险程度确定风险溢价。公式表示:贷款利率;基准利率+风险溢价点数。基准利率应根据资金供求、资金成本、目标效益、竞争策略等因素确定。
RAROC(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核心原理是银行必须将收益与所承担风险直接挂钩。公式为:RAROC=(收入—运营成本—预期损失)/风险资本。分母风险资本(Capital at Risk,CAR)是从风险角度考虑的银行所需最低资本量,即”经济资本”指标,该指标等于非预期损失大小,在数值上等于贷款头寸L与违约率标准差б之积(即L×б)。
基于RAROC定价法是西方商业银行非常流行的贷款定价方法,其基本思想包括。若贷款头寸L,贷款利率r,为发放该笔贷款银行债务[即占用存款)为D,债务成本为i,经营费用率c,预期违约率e,则收入R=r×L,运营成本OE=i×D+c×L,预期损失EL=e×L,那么RAROC=。又因可贷资金=自有资本+负债,即L=CAR十D,故D=L—CAR,代入上式RAROC==+i,因此得到贷款定价r=i十c十e十б×(RAROC-i),式中б×(RAROC-i)为贷款银行资本溢价。RAROC贷款定价最大优点是充分考虑了银行各贷款项目(按贷款行业、地域等划分)风险度б的不同,使贷款定价与其风险程度密切相关,有利于实现贷款价格与风险的配比,体现对不同风险程度贷款客户的区别待遇,进而解决贷款客户逆向选择问题。
三、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现状
认识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现状,笔者认为可从定价模式、定价技术两个角度展开:
首先在定价模式方面,国内商业银行基本都按统一指导,分级授权模式建立了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分级授权分两类情况,一是在贷款利率制定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总行提供公式或者指导意见,分支机构根据参数自行计算确定贷款利率:而法人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则由总部统一设定利率浮动范围,各分支机构在上级行设定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贷款利率,超出浮动范围必须报上级批准。二是在授信额度方面,只要不超出利率浮动范围,大多数商业银行都将单笔贷款额度授权给下级分支行,超过限额则要上报上级行,少数商业银行是以客户信用等级为标准授权给下级分支行。.其次在定价技术方面,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商业银行采取逐笔定价方式,有的商业银行除采用逐笔定价外,还采用资金池式的综合定价或者两种定价方式相结合的定价技术。
(二)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问题分析
伴随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但在定价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缺乏真正意义上基准利率。不管采取何种定价方法,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的确定都是首要的。基准利率是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并起主导作用的利率,它应是整个利率体系中的一种典型而具体的利率,又应该是决定其他利率的参照系。迄今为止由于央行调整的存款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充当着基准利率的角色,所以人们也往往将存款利率与基准利率划上了等号。然而存款利率做基准利率在相关性方而有其固有缺陷,因为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存款利率都不可能在市场上通过公开、连续、广泛、集合的竞争性定价活动来确定。在货币当局掌控的情况下,存款利率只能根据若干因素“计算”出来。所以,从定价技术上来说,存款利率注定难以成为公开灵敏反映资金供求状况的工具。因此,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基准利率。
2、具体到贷款利率定价部门,其职能权限不甚明确,缺乏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决策程序做指导。具体表现:一是利率定价参与部门分工不明确,缺乏集中统一管理,利率定价权分散,降低了定价政策的连贯性和统一性,难以从全局角度有效控制成本,提高产品收益;二是部分商业银行利率授权管理不完善,仍然存在个别业务利率审批程序不规范,个别部门利率定价权与执行权相重合的情况,从而降低了利率定价决策的规范程度与科学合理性。
3、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体系中仍然存在助长寻租现象客观因素。过去,国内商业银行没有贷款定价权,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和还款能力审查成为银行工作人员的一种权力,成为滋生寻租的客观因素。近年来,伴随商业银行信贷审批程序日趋规范,对信贷人员和其他有权审批人信贷责任追究制度也逐步建立,不具备还款能力的申请人不再容易获得贷款,然而由于我国银行尚未建立起科学的定价体系,在定价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人情定价”和假公肥私现象,滋生寻租的客观因素仍没有消除。借款人通过“拉关系”、“做工作”,即使条件一般的贷款客户也能享受到优质信贷客户贷款利率,或者本该严格的信贷条件(如贷款时必须保持一定比率的结算存款)也能轻易被规避。
四、完善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议
(一)完善以单一基准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
利率决定体系是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其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功能和效率。而基准利率又是利率体系核心,是利率定价机制的关键,对其他所有市场利率都有显著影响。因此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和市场利率体系,确定单一基准利率对我国整个金融深化改革都至关重要。这就需要中央银行定期公布基准利率确定方法,给商业银行一个清晰的参照标的。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作并不是最合适的基准利率,所以对中央银行来说,仅仅确立基准利率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打破过去的“黑箱”,使得利率以公开,市场化的方式形成。这同时要求央行分支行应加强利率调控,规范金融机构利率行为,提高市场利率透明度,正确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公众对市场利率的理性判断,促进金融机构定价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二)继续强化商业银行逐级授权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的建设
为避免银行经理人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定价权利,以牺牲银行股东利益为代价,低价让渡资金使用权利从中牟利。同时,为规范银行贷款定价行为,使贷款价格既受内在成本约束,又能贴近市场,商业银行有必要强化逐级授权的贷款定价管理体系建设。通过逐级授权,银行总、分、支行拥有不同的定价权限,既确保了贷款价格底限,又给予基层经理人员适当的谈判空间,使贷款价格能够更贴近市场。
(三)完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和利率定价技术支持系统
健全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必须不断完善其经营管理制度、基础设施和必要技术支持体系。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正确界定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利关系,防止单个股东干预日常业务经营,真正确立受资本充足率约束的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第二,建立利率定价管理及利率风险管理体系。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商业银行做好细化利率定价、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专业分工;第三,建立内部资本约束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预算和分配制度,以资本约束业务部门成分支机构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的总量扩张与结构调整,形成收益激励与风险约束的平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