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安徽副省长王怀忠被执行死刑全过程(组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7:52:47
 先顶后看!为了你,为了我,也为了天下千千万万受禽兽贪官污吏欺压的老百姓!/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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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冬季,时任阜阳市委书记的王怀忠(右)

  

  

    

 

    2001年春暖花开的4月6日,时任安徽省副省长的王怀忠到北京开会,这一去就没有再回到安徽。

 

 

    

 

    押运王怀忠的警车

 

    

 

    

    

 

    王怀忠在听取法庭宣判

 

    

  

    

 

    王怀忠被押出看守所执行死刑。有关方面在山东省看守所与王怀忠进行了“最后一次谈话”,王怀忠因哽咽语不成声并因此两度中断。最终,泪流满面的王怀忠因情绪过于激动,未能读完手中那份长长的标题为“我是如何从孤儿到副省长 ,从副省长到死囚的”的《悔过书》。   

 

  

 

  王怀忠的儿子儿媳等近十名亲属12日清晨分乘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轿车抵达山东省看守所。9时10分,王怀忠获准与他们见面。   

 

    会见结束后不久,王怀忠被法警带出看守所。

 

  

  

  到达执行死刑现场后,法官对他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王怀忠哭了,他让执刑法官告诉他的孩子、亲属,他的事情和他们没有关系,让他们不要因为他这个事情有什么过多的想法。

                                                (王怀忠老婆一同受审) 

    10时整,王怀忠被执行了注射死刑。王怀忠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第三个被执行死刑的省部级高官。

 

 

 

郭一平经典反腐败文章——贪官该死不让死,等于纵容腐败!贪官不死,中国人民心死!

 

2000年,胡长清因为受贿500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成克杰受贿2000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王怀忠因为受贿500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不过,从王怀忠后,就很少见到有贪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面对着民众质疑贪官适用死刑的大幅度锐减,2007年3月,最高法院的负责人表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于是,有了2007年5月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为受贿6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过,郑筱萸案以后,贪官似乎又进入了一个稳定期,很少再有贪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于是便出现了石雪贪污公款2.6亿才被判处死缓的现象。

 

今年,文强被判死刑,大快人心,广大人民想着风向要转了,没想王守业又被判了死缓。更可怕的是,全国人大开会,有人大代表提出,还要取消贪污受贿的死刑。

                       (2010年人大会上牟新生建议贪官免死)

 

郭一平认为:贪官该死不死,后果严重:

 

其一,社会转轨时期,要有死刑。中国现在仍然处于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阵痛期”,市场法规不健全,官商勾结、官商一体化现象屡见不鲜,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有增无减,数额又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废除死刑显然不合国情。

 

其二,国际惯例,也会“水土不服”。许多法学家和专家,之所以提倡废除死刑,认为是国际通例。不要老拿国际惯例说事,国际惯例在中国也水土不服。要看中国的国情。连温总理就说过:“根据中国的国情,中国不能废除死刑。”郭一平直言,官员财产向全体人民公布的阳光法案,230年就有了,现在世界上160个国家都实行了,这更是国际惯例吧,咋不去与国际接轨,偏在取消贪官死刑上与国际接轨?郭一平说重了些,有些人是不是居心不良?依郭一平意见,谁主张免贪官死刑,先让谁公布个人财产在网上,教中国人民看看,他究竟是替谁说话。

    对贪官不利的法律,出台不了,因为“不合中国国情”;对贪官有利的法律,容易出台,因为是“国际惯例”。啥道理!?说白了,真按国际惯例,人大代表不一定是你的,说不定我郭一平也能当人大代表。外国的议员是民众直接选举的,你这人大代表谁选了?包括牟委员,谁选举你了?按国际惯例,你就不可能有机会到全国人大会上胡说八道!

 

其三,中国没有“阳光法案”,废除死刑后果不堪设想。中外反腐败的历史经验一再证明,治理腐败必须惩防并举,且防胜于惩。“惩”主要解决“不敢腐败”的问题,而“防”(包括教育防腐与制度防腐)主要解决“不想腐败”和“不能腐败”的问题。自从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官员家庭财产公开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到今年整整16年了。由于大多数官员的反对,此法律至今不仅没有出台,甚至有高官公然反对,以阳光法案不合中国国情为由阻挠出台。阳光法案没有出台,超前防范缺乏有效武器,事后惩治显得尤为重要。试想,事前不能防范,事后惩治不力,经济犯罪高发趋势何以遏止?

 

其四、违背民意,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除了一些法学家专家主张废除贪官死刑外,广大中国人民对于贪官污吏恨不得“斩立决”,眼见贪污数额越来越破天文数字,人民群众怒火万丈,可贪官一个个保全其身,有背民意,有违民愿,何以“平民之愤”!这样下去,社会何以和谐起来?

 

其五、贪官不死,腐败又加。贪官在任上,有自己庞大的关系网,贪官不死而入大牢,其社会关系依然存在,就会经常性活动,让坐在牢子里的贪官,无期变有期,20年变15年,15年变10年……如此,更是加剧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其六、贪官不死,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一方面是反腐败的形势十分严峻,贪官们就像割不掉根的韭菜一样“前腐后继”;另一方面,司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无限度地“宽严相济”,这究竟是什么道理?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

        看后就顶,咱们把贪官污吏顶回塔麻拉隔壁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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