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检察理论研究的得与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5:49:52

2009年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述评

          谢鹏程

 

(原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3期)

 

2009年是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年,围绕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问题,检察基础理论包括检察原理、检察管理和检察改革三个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果,譬如,朱孝清发表的《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等;2009年也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一批回顾和总结60年检察工作和检察理论发展的著作和论文闪亮推出,譬如,孙谦主编的《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等。从中国知网检索可知,在2009年公开发表的文章中,题名中含有“检察”或者“法律监督”的文章共有3186篇,关键词中有“检察”或者“法律监督”的文章共有2737篇。[1] 无论是从研究的历史跨度和深度来看,还是从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来看,在检察理论发展史上,2009年都具有继往开来的意义。

一、检察原理:重点突破与全面综合

有关检察原理的文章被下载或者引用30次以上的,有40多篇,其中,朱孝清的《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中国法学》第2期[2])、张智辉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探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30年述评》(《中国法学》第3期)、谢佑平和陈勇的《权力制约机理与我国检察监督的优越性》(《河北法学》第10期)等是该年度检察原理研究方面学术水平比较高和代表性比较强的论文。《中国检察》第18卷刊登的11篇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研究报告是经过严格评审程序,被专家确认为“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在学术专著方面,孙谦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陈国庆的《检察制度原理》(法律出版社)和樊崇义主编的《检察制度原理》(法律出版社)分别是检察系统和学术界推出的全面阐述检察原理的代表作。

理论突破总是从局部问题开始的。每一篇论文都代表着一次局部突破的尝试,但不是每一篇论文都能取得预期的、社会公认的成功。关于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研究是近几年的一个理论热点,以此为主题召开的研讨会、发表的文章和论文都不少,这表明了问题本身的重要性,也积累了国内外的制度材料和研究成果。朱孝清的贡献在于,他在如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准确概括、深刻阐述:一是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基本内涵是,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其中,坚持客观立场是基石,忠实于事实真相是核心,实现司法公正是目的。二是各国法律和国际准则之所以普遍赋予检察官以客观公正义务,是为了防止检察官对控诉职能的片面理解,基于检察官作为“国家与公共利益代表”和“准司法官”的角色定位,缘于平衡控辩双方实力、用好起诉裁量权的需要。三是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中国有重大发展,但尚需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统一认识,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坚持程序改革的正确方向,防止将检察官当事人化;切实保障并完善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完善立法,强化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改革完善检察体制、机制。关于权力制约机理与法律监督的内在联系,谢佑平、陈勇认为,国家权力制约机制有两种类型即外生型与内生型,内生型权力制约机制必需一系列专门性监督设置。这一类型化分析突破了我们以往直接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论证法律监督制度必要性的局限,建构了一种理论模型。在此基础上,论者以公共权力运行的公正性、民主性和效率性为出发点,论证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合理性;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诉讼性和程序性等特殊性论证了我国检察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如果我们把这些理论观点与《中国检察》第18卷上的《法律监督的概念和特征》、《检察权与检察职能》、《职务犯罪侦查与法律监督》等研究报告结合起来看,这两个方面的理论创新会相得益彰。

理论突破是创新,理论综合也是一种创新。理论发展是累进式、更新式的,也是辩证否定的进程。虽然新的理论往往是以新的体系出现的,但是它不仅是建立在旧的理论的基础上的,而且是对现有理论的全面综合。孙谦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在2004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检察制度论纲》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既是对近几年检察理论发展的新成果的综合和提炼,也是对原作的修订、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实践基础以及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进行了新的概括和阐述,是2009年度推出的权威性的检察原理著作。陈国庆的《检察制度原理》立足于权力制衡,分析了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政治上的动因;它着眼于诉讼模式即由纠问式向现代控诉模式演进,分析了检察制度在司法领域的嬗变过程;它把检察学、检察制度、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几个方面的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务实而有特色的理论解释体系。樊崇义教授主编的《检察制度原理》把研究的重心放在检察制度的价值基础(权力制衡、公平正义、公共利益、法制统一、人权保障、正当程序)之上,并以此为契机,深刻阐述了这些价值与检察制度、检察工作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理解和改革检察制度都具有理论指导作用。就其主要内容和理论成就而言,尽管它没有对检察价值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等基础性问题进行论述,但它仍然可以被视为我国第一部检察价值论专著。上述三部著作都以崭新的体系全面地综合了近年来有关检察原理的研究成果,并且推陈出新,创新了理论形态,拓展了理论的深度和广度。张智辉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探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30年述评》以30年的历史发展为经,以检察原理的不同层面、侧面的主题为纬,描绘出了改革开放以来检察理论发展的路线图,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前瞻性的研究。

检察理论的深处是检察文化。《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从检察人物、检察事件、大案要案、检察制度变迁等不同的视角,回望60年人民检察事业的光辉历程,探寻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源流,记录人民检察制度历史的印迹,让人清晰地触摸到人民检察的发展脉络。这不仅是新中国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的历史写照,更是新中国检察历史的文化积淀;这不仅是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的理论性探索,更是对检察文化和检察精神的系统性的弘扬。曹建明检察长在该丛书的序言中说:“检察历史,对于我们检察人来说是财富,是人民检察制度跌宕起伏、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是检察事业的耕耘者们励精图治、甘于奉献的伟大气节,让我们更加深刻地懂得现在、懂得坚持,让我们能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域外检察制度的研究也属于检察文化的范畴,一直是检察理论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可喜的是,继2008年魏武的《法德检察制度》之后,2009年出版了张鸿巍的《美国检察制度研究》。美国检察制度是最为多元的,联邦的与州的不同,各州之间也多有差别。虽然在1995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了何家弘的一部英语版《中美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但因语言障碍,未能普及。张鸿巍承担并完成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美国检察制度研究》恰好弥补了这个缺陷。该书运用了大量的文献资料,系统地阐述了美国检察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按照我们中国人习惯的思维方式搭建的框架结构,既便于阅读,也便于查找有关资料。李培锋的《英国检察制度的创设模式及其当代特点》、李广辉和翁崇武的《域外检察改革趋势研究》、肖军和张琴的《中外检察权内容之比较与启示》和赵宏的《中外检察制度在侦查权设置上的比较――兼论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在中国的尝试》等比较研究的论文,以世界的眼光反观我国检察制度和检察改革,对于我们了解外国检察制度和更超然地看待本国的检察制度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般而言,检察原理应当包括检察本体论、检察价值论和检察认识论三个部分。孙谦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堪称检察本体论的代表作,樊崇义主编的《检察原理》则可视为检察价值论的开山之作,但是,检察认识论仍然是一块处女地。因此,未来的检察学研究应当在深化检察价值论,并使之系统化的基础上,开拓检察认识论,填补检察原理的空白。没有检察认识论的发展,检察本体论难以取得新的突破性的发展。如果把检察原理比作一棵树,那么,检察认识论是根须,检察价值论是主杆,检察本体论是枝叶,根深才会叶茂。

二、检察管理:把握规律与科学发展

检察管理是人民检察院围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实现检察活动目标,根据宪法和法律,运用组织领导、计划调控、决策指挥、沟通保障、激励创新等管理手段,对各种检察资源进行控制和运用的活动和安排。深刻认识检察工作的内在规律、实际情况和外部环境,及时地调整检察政策,有效地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首先体现在检察管理之中,其基础是对检察规律的认识和把握。2009年发表的有关检察管理的论文下载频率较高的有40多篇,关于检察理念、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业务绩效考核等五个方面的研究成果引人注目。

慕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研究》(《法学杂志》第4期)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检察工作规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创造性地规划了检察理念的内容和结构。它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主要有:法律监督(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法制统一与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规律)、主动接受监督制约(正确行使检察权的根本保证)。从检察制度的本质、目标到检察权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这四个层面概括了我国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关键性的原理和原则。在一定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如能恪守这四个理念即检察工作规律,“虽违道,亦不远矣。”

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是第十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的主题,征文多达600余篇,在各种报刊上公开发表的也有数十篇,堪称2009年论文主题最为集中、论文数量最多的一个领域,但是,创新性比较突出和公认度比较高的论文比较少。代表作主要有张智辉的《试论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学习科学发展观随想》、徐汉明的《关于继续解放思想与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考》和《努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陈辐宽的《科学发展语境中检察职能的新审视》、向泽选的《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杨晓的《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本内涵和衡量标准》等。这些论文从检察权的配置和运行两个层面,从国家立法和检察管理特别是检察政策两个角度探索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措施。张智辉提出,在传承中谋发展,继承和发扬现行检察制度中一切合理的成份和检察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在创新中谋发展,用新的理论、新的思路、新的方法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协调中谋发展,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克服薄弱环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徐汉明提出,要把握检察工作所处的历史方位,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把人民满意作为硬标准,使检察工作符合民意、反映民情、集中民智、保障民生,这是促进检察机关提高执法公信力,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基;同时,要抓住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针对性,统一执法思想,创新工作机制,克服薄弱环节,这是保持办案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执法公信力是执法能力的集中体现。2009年检察系统兴起了研究检察公信力的高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举办了关于检察公信力的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高铭暄教授、马克昌教授、樊崇义教授、李龙教授等一流专家和几十名检察长和检察官参加了会议,报纸和期刊上发表的笔谈、会议发言稿和论文也不少。在当代中国,涉法信访、重信重访和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时期,司法的社会控制能力和秩序保障能力尤其重要。一旦司法失灵,要维持秩序,就只有靠军队了。如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政权的巩固。从有关论文所提出的公信力建设的对策和措施来看,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队伍建设,主要是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专业素质建设;二是制度建设,通过改革,完善司法的体制、机制和程序,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三是经费保障,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充分保障司法机关的经费供给。高检院提出的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的“四化建设”就是非常重要而关键的公信力建设措施。问题是这些措施如何落实、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仅仅靠业务工作绩效等内部性的考评来检验是不够的。执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法的综合评价和主观看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外部性的指标。要加强公信力建设,促进各种措施付诸实施并取得成效,或者检验各种措施是否能够取得预期的成效,就需要建设一个评价公信力的指标体系,形成收集和计算相关数据的方法,定期测量各地的检察公信力指数。

检察政策是检察管理的工具,也是检察管理的灵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基本刑事政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担负着公诉和部分侦查职责,而且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阶段都负有监督的职责。廖荣辉的《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路径选择》(《法学杂志》第5期)从如何用好检察权的角度提出,用好逮捕权,要树立无罪推定、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正确把握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加强对可替代强制措施的适用;充分认识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性,用好抗诉权;针对不同主体的身份、不同罪名的具体情况,用好量刑建设权;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王彬等论者注意到,当前检察工作中有一种把宽严相济片面地理解和执行为轻缓刑事政策的倾向,存在宽多严少、兼顾不够,措施单一、力度不足等问题,要解决这种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加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解释和实证研究。

检察工作能否科学发展要靠科学管理,管理是否科学则取决于对检察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程度。不过,2009年只是把检察工作规律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了,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和初步的探索,尚未见到比较成形的研究成果。当然,对检察工作规律的认识是一种高级的理性思维活动,也是一个长期积累、不断深化和丰富的过程,不懈地努力才能使我们逐步准确、全面地把握它们。我们既不必因一时未获得系统的认识而气馁,也不要因偶尔获得初步认识而自满。

三、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与加强自身监督

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就容易被滥用和腐败。检察机关根源于权力需要监督,立身于法律监督,同时也要受到各种监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里,检察改革的重点就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包括强化法律监督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订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2009-2012年工作规划。这标志着过去五年检察改革的结束和新一轮检察改革的正式启动,也意味着未来五年检察改革的目标、方向、任务和主要措施已经确定。回顾和总结过去五年检察改革的成效和经验,探讨未来检察改革的阶段性特征、基本思路以及面临的主要难题,推动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的实施,是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

有论者提出,过去检察改革的成功有三条经验值得今后借鉴和坚持:一是在政体框架内,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循序推进。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改革探索相结合,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在多样性的探索中寻求统一,在统一部署下鼓励创新。三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针对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制约检察工作的体制性、制度性和机制性障碍,以专项治理为契机,以专项改革为抓手,推进检察改革的深化。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都将是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点的,必须在整体协调中局部推进,分步实施,逐步积累成果,而不可能按照理想模式或者目标,一步到位。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我们必须适应这样的环境和条件,敏锐地抓住契机,适时地推进检察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也不可能在一个五年或者两个五年内完成,而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过程,是一项长期的、渐进的、累进的改革进程。只有通过这样的改革,把现行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所蕴含的优越性全部发挥出来以后,我国的检察制度才可能发生突破性的、转型性的变革。

检察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论者提出,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既要加强对法律实施各个环节的监督特别是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也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不是为检察机关谋取更大、更多的权力,而是落实党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不是为了限制和削弱法律监督职能,而是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不仅要同时加强,而且要把加强对内对外的监督制约作为未来五年检察改革的重点。只有抓住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这个重点,检察改革才能深入发展,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

张耕的《切实强化自身监督,努力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检察日报》9月23日第3版)全面、深刻地阐述了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的辩证关系、强化自身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强化自身监督的主要措施。他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强化自身监督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强化自身监督是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滥用和腐败的有效措施。其次,强化自身监督是有效回应对法律监督权的质疑,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三,强化自身监督是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关于强化自身监督的措施,他指出,要着力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二是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三是要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四是要切实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五是要强化检务督察工作。六是要加强巡视等党内监督工作。七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优化检察权配置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关键。2009年有关检察权配置的论文有近百篇,其中,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程序改革的论文比较多。实际上,民事行政检察一直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虽然这方面的改革在理论上仍然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阻力,但是社会各界普遍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公权力活动的法律监督,中央已经作出部署。一要建立健全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和纠正违法行为程序,完善调阅审判卷宗的程序和工作机制,建议更换办案人的工作机制和建议再审的程序。二要探索和建立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程序。三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的程序,促进有关立法的完善。关于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也有一些探讨,主要观点是,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改革,并随着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推进,探索和建立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法律监督程序,以加强人权保障。尽管如此,刑事检察改革毕竟是检察改革的重心,也是涉及面最广泛、涉及问题最多的领域。在立案和侦查环节,一是关于加强立案合法性的法律监督,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两种情形的监督程序的健全和完善,还包括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二是关于建设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三是关于完善适用强制性措施包括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程序,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法律监督,包括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调查违法侦查行为、建议更换侦查人员、通知纠正违法侦查行为、查办刑讯逼供等侦查中职务犯罪行为等。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一要建立健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要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在刑事审判环节,一要建立量刑建议制度,并促进量刑程序纳入审判程序。二要完善对简易程序审判的法律监督程序。三要加强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和建立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调查和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议更换办案人、建议再审等监督措施的适用程序;建立和完善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程序和工作机制;健全检察长和受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程序和工作机制。在未决犯羁押和刑罚执行两个环节,要改革换押制度,完善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受理和调查在押人员投诉的制度,探索和建立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程序和工作机制。

正如陈英杰、于立洋在其《改革创新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中所说,检察改革必须以解放思想为前提,思想和理论上的突破是体制和机制上突破的先导。高检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2009-2012年工作规划出台后,不仅统一了检察改革的工作部署,而且统一了检察改革的思想和思路。这对于有力地推进检察改革,落实各项改革方案,当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从2009年有关检察改革的研究成果来看,似乎也有其消极的一面,人们不敢或者难以超越该工作规划的框架,思想解放反而受到局限。检察理论研究要为检察改革服务,但不仅仅是为当前的检察改革服务,还要为将来的检察改革服务。因此,有关检察改革的理论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前瞻性研究,开拓理论视野,谋划得更远,思考得更深。

 



[1]  在这个总数中,有些新闻报道应当剔除,也有些属于检察理论论文而没有把“检察”或者“法律监督”作为题名或主题词的或者论文结集以图书出版而未纳入统计,两方面相抵,检察理论文章的总数大致也应当在3000篇左右。

[2] 本文中所引期刊和报纸,除另有说明外,均为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