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 关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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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国办函〔2007〕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要建立‘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和信贷投放结构,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尽快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研究提出意见。

  (二)关于“2007年,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三)关于“建设用地税费提高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落实。

  (四)关于“加快制定农村金融整体改革方案,努力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备的农村金融体系,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法制办、保监会、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五)关于“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抓紧建立支农投资规划、计划衔接和部门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完善投入管理办法,集中用于重点地区、重点项目,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会同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六)关于“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七)关于“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和品种。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补贴机型和范围”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在春播前提出方案并予以公布。

  (八)关于“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九)关于“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关于“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逐步完善办法、健全制度”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一)关于“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问题,由保监会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法制办、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二)关于“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支持各地对‘一事一议’建设公益设施实行奖励补助制度。对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可给予适当补助”的问题,由农业部、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水利部、法制办、纠风办、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三)关于“企业捐款和投资建设农村公益设施,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民政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十四)关于“加快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搞好末级渠系建设,推行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扩大大型泵站技术改造实施范围和规模。加强丘陵山区抗旱水源建设,加快西南地区中小型水源工程建设”的问题,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十五)关于“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规模”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十六)关于“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度,加强中小河流治理,改善农村水环境”的问题,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十七)关于“扩大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试点规模和范围”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十八)关于“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积极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要增加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投入,并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十九)关于“继续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建设”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关于“加快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西北地区百万户太阳灶建设工程”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西部开发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一)关于“加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管理,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实施范围和规模,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水电开发的投入和信贷支持”的问题,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二十二)关于“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完善农村公路筹资建设和养护机制”的问题,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三)关于“尽快制定有利于农用工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二十四)关于“启动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继续实施沿海防护林工程”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扶贫办、西部开发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五)关于“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探索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西部开发办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二十六)关于“加快长江、黄河上中游和西南石灰岩等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启动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的问题,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西部开发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七)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问题,由农业部、科技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林业局、人事部、中央编办、教育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二十八)关于“继续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健全公益性职能经费保障机制”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水利部、林业局、中央编办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二十九)关于“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的实施范围和补贴规模,进一步推广诊断施肥、精准施肥等先进施肥技术。改革农业耕作制度和种植方式,开展免耕栽培技术推广补贴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关于“加强农村一体化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启动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国信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关于“要努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单产、优化品种、改善品质。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种子、植保和粮食丰产科技等工程”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二)关于“扩大对养殖小区的补贴规模,继续安排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三)关于“加大动物疫病防控投入力度,加强基层兽医队伍建设,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人事部、中央编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四)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要专门安排扶持农产品加工的补助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三十五)关于“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农业部、中农办等单位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六)关于“加快制定有利于生物质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税务总局、环保总局、林业局、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三十七)关于“建设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发展新型流通业态”的问题,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八)关于“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严格执行转基因食品、液态奶等农产品标识制度”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九)关于“启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的问题,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关于“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和农村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探索建立农资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质量保障赔偿机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邮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四十一)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用,简化检验检疫程序,加快农产品特别是鲜活产品出口的通关速度”的问题,由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二)关于“加大‘阳光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充实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完善培训机制”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劳动保障部、扶贫办、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外出就业的制度保障,做好农民工就业的公共服务工作,加快解决农民工的子女上学、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障等问题”,由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四)关于“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免、补实施范围。加大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农林类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教育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五)关于“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加强规范管理,扩大农民受益面,并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问题,由卫生部牵头,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保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六)关于“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加大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力度”的问题,由人口计生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七)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地方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的问题,由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八)关于“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尽快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比例,引导邮政储蓄等资金返还农村,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在贫困地区先行开展发育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试点”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邮政储蓄银行、法制办、扶贫办、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四十九)关于“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摸清底数,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措施和办法。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安排一定奖励资金,鼓励地方主动化解乡村债务”的问题,由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五十)关于“要加快制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登记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的问题,由农业部、工商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供销总社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三农’工作,省、市、县党委要有负责同志分管‘三农’工作”的问题,由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五十二)关于“积极探索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的有效途径,关心村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合理提高村干部的待遇和保障水平”的问题,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农业部、中央编办、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五十三)关于“继续搞好开发式扶贫,实行整村推进扶贫方式,分户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提高扶贫开发成效”的问题,由扶贫办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四)关于“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低保对象范围、标准,鼓励已建立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的问题,由民政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扶贫办、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二、工作要求

  (一)制订计划,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实相关任务的实施意见,已经提出实施意见的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制订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认真予以落实。各牵头部门要在2007年3月底之前将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在10月底之前将落实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对于中发〔2007〕1号文件中做出明确要求但未列入本通知的各项工作,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落实中央提出的农业和农村政策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工作,特别是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需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报来后,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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