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点可促进企业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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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点可促进企业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10年08月27日 21:20财新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这是中国放松外汇管制方面的重大突破,此举在便利企业的同时,也利于国际收支调节

【财新网】(记者 霍侃)10月1日起,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省市的出口企业可以选择将一部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规定,四省市出口企业收入存放境外试点期限为一年。

这是中国放松外汇管制方面的重大突破。此前,外管局对出口企业进行严格管理,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存放境外,被视为“逃汇”。

外管局认为,对于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有助于减少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可促进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同时,也可丰富国际收支调节手段。

8月27日同时发布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对试点企业资质作出严格要求,要求企业进出口规模较大,具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真实需求,且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后可参加试点。

外管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资金总量实行规模管理。试点期间,每个试点分局核定的试点企业总量不得超过10家,每家企业存放境外的收入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试点分局按照《试点办法》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存放境外的收入,可以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