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国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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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国外经验

来源:《中国改革报》 时间:2010-02-03 09:25

  □ 颜玉华

   

  官员财产申报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强化官员廉洁自律、有效规范官员行为、预防官员腐败的基本制度。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官员财产申报已经立法。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现将国外立法的主要经验综述如下:

   

  一、关于财产申报立法状况。

   

  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财产公示规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财产申报法。1883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93年5月27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泰国、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阿根廷、智利、尼日利亚、保加利亚、澳门等国家和地区通过不同的立法形式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

  有些国家甚至在宪法中确立财产申报制度,使财产申报成为官员的一项宪法性义务。比如,1979年的尼日利亚宪法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作了原则性规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是通过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尤其是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政府道德法案等建立的。比如,澳大利亚《公务员行为准则》、美国《政府道德法》、菲律宾《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法》等,都有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比较全面的规定。通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比较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包括了财产申报主体、财产申报范围、财产申报形式、财产申报种类、财产申报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制度。

   

  二、关于财产申报主体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关于财产申报主体划定的范围宽窄不一。有的国家没有官员级别的要求,如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对公职人员不分级别,一律要求实行财产申报,而美国、韩国等国家则规定必须是法定的某种级别或等级以上的公职人员才必须履行财产申报的义务。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财产申报官员的范围都比较广。根据美国《从政道德改革法》等法律法规,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2003年约为2万人),必须按时公开申报其财产收入。根据澳门法律,公共职位据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有义务提交财产申报书。公共职位据位人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司法官员、行政会成员、办公室主任、顾问及技术顾问等等,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则包括确定性委任或定期委任的公务员、临时委任或以编制外合同制度聘用的服务人员、以合同聘用且具有从属关系的人员、澳门保安部队文职人员或军事化人员,以及海关人员等等。与此同时,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还规定,申报人不仅要申报本人的财产,还要申报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财产。

   

  三、关于财产申报范围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关于官员申报财产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的官员申报财产的范围都比较广,申报范围不限于一般收入,还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礼品馈赠、招待费以及可能与公职发生冲突的利益等。如美国规定财产申报的内容不仅包括劳务所得、投资收益,而且包括买卖交易情况、接受的赠与和赔偿以及债务和受雇职位的情况。具体而言,官员必须公之于众的财产包括:申报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的受益协议,接受的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的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比如,上年度所获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红利、利息、租金和资本利润,以及从事贸易、商业、投资或产品收益获得的超过1000美元的资产利益,上年度从任何人处获得累计100美元以上的谢礼,除亲属外的任何方面累计价值达250美元以上的食宿、交通运输或款待方面的馈赠,以及除此之外累计价值达100美元以上的馈赠,等等。

   

  四、关于财产申报种类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不只一个种类的财产申报,一般都建立了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退职申报三类财产申报制度。所谓初任申报,是指任职人员应在出任后的一定日期内,就其现有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如新加坡规定的官员到职申报、韩国规定官员任职后一个月内的申报等;所谓日常申报,主要是指年度申报,指任职后在国家法定的申报日期进行申报,如俄罗斯为不得晚于第二年的4月1日;所谓退职申报,是指公职人员因特定职务任期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因年龄等原因而退休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其财产状况。退职申报的意义在于防止官员在任时与行贿人达成“交易合意”,而退职后接受行贿人兑现的承诺并逃避监督的现象。

   

  五、关于财产申报形式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的财产申报形式也有一定的差别,比如,对于申报材料是否公开,各国立法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像韩国、法国等国家采取公开原则,而美国、俄国等国家则采取了有限制的公开原则,像泰国等少数国家采取了不公开原则。各国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受理和审查的模式也不完全相同,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财产申报受理机关与审查机关相结合的模式,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受理机关同时担负着对申报材料的审查职责;另一种是财产申报受理机关与审查机关相分离的模式,以韩国为代表,财产申报的受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内部各专门部门,而审查机关则是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

   

  六、关于违法申报法律责任的规定。

   

  各国都规定了强有力的监督、惩罚手段,除对违反者规定了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外,还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制裁措施。如美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更可提起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2002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名国家公务员因未按政府规定在国家审计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自己的财产状况,受到墨西哥政府对他们做出的停薪停职15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