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长助理郑少东一审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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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因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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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少东被判死缓 黄光裕案涉牵官员贪腐案收官
2010年08月25日02:36第一财经网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受贿案昨日宣判,他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这似乎是因黄光裕案而引发的官员贪腐系列案件一次“收官”审判。
据新华社消息,2001年至2007年10月,郑少东利用其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
西安中院认为,郑少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郑少东是广东潮阳人,与黄光裕系同乡,拥有33年党龄与34年工龄。因黄光裕案牵连,郑少东于2009年1月12日被“双规”审查,并在去年底被“双开”。据了解,1980年从警的郑少东在他的刑警生涯里,曾经组织破获了很多大案。如组织指挥侦破“东星轮”千万港元大劫案、“世纪贼王”张子强特大暴力犯罪团伙案、“长胜轮”特大海上抢劫杀人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屡屡立功,曾荣获个人一等功等荣誉。
因为业绩出众,他成为广东省公安厅厅长陈绍基的爱将。对于自己老上级,2004年底,时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的郑少东在参加南方网直播活动时曾提及,“前两年我们的老厅长陈绍基曾经题过四个词八个字:依法、便民、廉政、高效。如果我们警察能够比较好地从这四个方面做的话,那么在公众中的形象就会提高。”
当时谁又能想到,几年后,无论是陈绍基还是郑少东都因腐败而身陷囹圄,无独有偶,陈绍基的死缓判决正好在郑少东的死缓判决前一个月。
除了郑少东的警察身份外,备受外界关注的还因为其与前中国首富黄光裕案有关联,判决书中也显示郑少东确有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受贿。
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带走调查,而2009年1月19日,公安部有关人士核实,公安部在侦办黄光裕经济案件中发现郑少东、相怀珠存在违纪违法嫌疑。
颇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个时间节点内的2008年12月23日,郑少东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该刑事政策要受经济形势影响的说法当时也引起社会的较大争议。
恰在郑少东上述言论发出后不久,公安部就证实他因黄光裕案被牵连出,于是这一段“慎抓高管”的说法在当时就给外界颇多想象空间。直到后来黄光裕案开庭审理,媒体引述黄光裕的辩护律师杨照东的说法称:在侦查阶段,黄光裕曾提到过郑少东收受过钱财,但是并非黄本人亲自送钱,而侦查机关并没有收集到相关证据,因此检方没在黄案中将郑少东列为受贿。
郑少东死缓是否上诉还需考虑
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少东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少东当庭未表示要上诉。
今年7月7日,案件审理当日,30多名市民和郑少东的亲属参加了旁听。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7年10月,郑少东利用其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郑少东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郑少东委托的律师作了辩护发言,整个审理过程持续了约3个小时。此案于昨日一审宣判。另查明,案发后,价值826万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西安中院认为,郑少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郑少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西安中院主审法官询问郑少东是否上诉,郑称:“让我考虑一下。”当庭未提出上诉。
郑少东简历
郑少东,男,汉族,1958年11月生,广东潮阳人,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中国近现代史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拥有33年党龄与34年工龄。曾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党委委员,一级警监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