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辛普森的“杀人”书为何能够出版(新京报 2007-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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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的“杀人”书为何能够出版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8-17 0:31:24 · 来源: 新京报

假如辛普森明说就是“自白”,法律对他也已经没有办法了。除非他承认自己还杀了其他人,才能够重开审判。这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同一案件不得令被告处于“双重追诉”的原则。
8月13日,文学经纪人马丁·斯塔克借发言人宣布,他已经和O·J·辛普森签下出版合同。这本叫做《如果我做了》的书,描述了“如果前妻和她的朋友是他杀的,他会怎么做”。
这本书去年就打算出版,但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公众的反对,出版公司撤销了销售计划,传媒大亨默多克还因为该出版公司在他新闻集团旗下而道歉。40万本书全部被销毁。
辛普森为何民事败诉却又“无罪”
美国的法庭可以在一些案件中下令,已定罪的刑事罪犯不得利用自己案件的故事牟利。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没有被定罪,显然不在可以“禁止出售自己故事”其列。再说,他的故事还只是一个假设。也许有人会问,但是辛普森在民事案件中是败诉的,是不是一样说明其有罪?这两类案件其实是性质截然不同的。
刑事审理,法庭上对立的一方是司法检察官,另一方是嫌疑人。在检方后面,有来自税收的庞大政府财力和人力,包括调查、取证、律师和检察官,这些资源相比个人力量,几乎是无限的。作为球星,辛普森是少有的富人,也在这场官司中倾家荡产。假如穷人请不起律师,政府会为嫌疑人提供免费律师。但是,刑事审判较量中,是政府力量和个人抗衡,力量对比悬殊。同时,刑事审理判决后果严重,涉及嫌疑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司法程序对刑事审理的过程要求很严。例如,判定罪名时,要求12名陪审员一致投票认定。判定的依据必须是检方提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
辛普森一案没有直接证据,没有目击者。检方提供的关键警官证人,被辩方证明在法庭的誓言之下有谎言,也就是有伪证。
虽然他的伪证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可是关键证人的信誉崩溃,同时证人被证明有严重歧视黑人言论,被辩方指为对辛普森有栽赃动机。在这样的情况下,陪审团依照法律规定,无法一致认定辛普森有罪。可是,对辛普森涉案的怀疑依然没有消除,这是人们无法在判决之后心平气和接受审判结果的原因。
民事审理本质不同,控、辩双方是平等个人,是嫌疑人和受害方。没有政府力量介入。
他们对抗的力量是平衡的。民事审理判决只涉金钱的赔偿,与生命、自由无关。因此,在司法程序设置的要求上,比刑事审理要求低得多。对证据的要求只是平衡。陪审团表决时,刑事审理要求全票通过,民事只要求多数通过。起诉理由也是不一样的。在刑事起诉中,辛普森被控一级谋杀罪,在民事起诉中,是辛普森对妮可和高德曼的死亡“负有责任”。
在不同司法程序和要求下,同一案件在刑事和民事审理中判出不同结果,是完全可能的。记得在辛普森民事判决之后,一些中国媒体的报道是,“辛普森的民事判决推翻了刑事判决”,其实,在美国司法上这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前者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你杀人;后者是:你很可能要对这个案件负责。
辛普森出书是受害者家属的理性考虑
在这样判决下,法律并不能阻止被刑事判定罪名不成立的辛普森出书。阻挡出书的是社会的舆论压力。美国公众认为,这是对受害者家属的极大伤害,家属们也出来抗议。所以,去年不仅出版计划取消,已经录制的对辛普森的电视采访也被电视台放弃。由于民事判定的存在,辛普森出书的收入,他自己并不能拿到手。当时,民事案败诉,辛普森依法可保留佛罗里达的私宅和退休金,其他财产几乎都被没收拍卖。按照法律规定,他的被拍卖财产必须先支付律师费,受害人家属虽然被判可取得赔偿,却没有拿到什么钱。
这也是辛普森的书再提出版的原因。受害者家属在“本书可能带来的伤害”和“取得版权收益”之间平衡,最后选择了后者。既然家属能够以这样的方式接受,公众的舆论自然也是尊重他们的选择。所以,这一次,辛普森的书就出版了。
最后,如何看待书的“自白”?辛普森和他的律师再三表示,书中涉及谋杀部分是“虚构(fiction)”。当然也有人认为是真实“自白”。退一万步,假如辛普森明说就是“自白”,法律对他也已经没有办法了。除非他承认自己还杀了其他人,才能够重开审判。这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同一案件不得令被告处于“双重追诉”的原则。就是对同一罪案,检察官不能重复两次起诉。这个制度设置的考虑,就是刑事审判的性质决定的。正因为刑事审判是强大的政府力量和一个个人对抗,所以就限定政府只有一次机会,而不能在败诉之后还要纠缠,假如政府有这个权力,很容易演化为借故迫害平民。
□林达(旅美学者)
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733/2007/08-17/021@0031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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