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不应该承认外蒙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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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1950.02.24 作者:胡华 )
[注:胡华为我国著名.党史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史教研室主任,党史系名誉系主任。下面是他的《我们应不应该承认外蒙古独立》]
问:"蒙古是什么时候独立的呢?她为什么要独立呢?"
胡答:大家知道,蒙古曾侵入中华创建过蒙元。明太祖即位后蒙元灭亡,满清兴起后,又被满清占领统治。蒙古人民长期在本族统治阶级和异族统治的奴役压迫下,过着极其贫穷痛苦的生活。
到一九一一年中国辛亥革M,推翻满清后,蒙古是不是解放了呢?没有的,相反的它更成了帝国主义侵略争夺的对像。当辛亥革命十月中国武昌起义时,蒙古的统治阶级--王公、便利用这个机会,以"独立"的名义,投入帝俄的怀抱。
一九一七年俄国十月革M胜利,日本帝国主义却利用了白俄反动将军谢米诺夫,窃据蒙古,和苏联红军作战,到一九一一年才被苏联红军击溃。谢米诺夫失败之后,日本帝国主义又利用了中国北洋军阀安福系将军徐树铮侵入蒙古,在那里创建了亲日的军事独裁。安福系在中国北方失势之后,日寇复扶植谢米诺夫的一个助手--温根男爵,盘踞蒙古。蒙古人民受这样长期的侵略掠夺,什么时候才起来革M获得解放的呢?
为了反对帝国主义的劫掠,为了解放蒙古,蒙古贫苦破产的牧人和广大的下层职员、喇嘛、便在却伊巴桑等蒙古革命者领导下,在一九二○年组织了一个秘密的革命团体,发动游击战争。
侵略者统治着虽然用各种野蛮的屠杀,死刑和迫害来对待蒙古革命者,但蒙古的革M团体和革命游击队却日益壮大,到一九二一年的三月便举行了一个游击队和恰克图附近的盟族的代表大会,选出临时的革M政府,会上并以大多数决议,请求苏联的帮助。
在三月十七日到十八日夜间,蒙古革M游击队便攻占了恰克图,不久,又先后击溃了中国北洋军阀侵略军万余人,日寇扶植的白俄温根男爵反动骑兵一万一千人,在战争过程中,苏联红军曾出兵援助蒙古革M游击队,使革M取得了胜利。
在一九二四年(民国十三年),蒙古已声明了独立,创建了蒙古人民共和国。当时,中国的国共合作的广东革M政府,对蒙古的独立是承认的,因为孙中山先生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已承认了"民族自决"的原则。"那末,正式承认蒙古独立问题为何一直拖到一九四五年呢?承认经过如何呢?"由于在一九二七年叛卖革M的中国国民党反动政府,一直坚持大汉族主义,所以不肯承认蒙古独立。而蒙古从革M以来,在苏联的友谊帮助下,内部已建设的很强盛;对牵制打击日寇保卫远东和平,有也很大的贡献,如一九三五年和三六年,蒙古革M军曾两次击退了日寇在蒙古国境内东部的挑衅行为;一九三九年在诺门坎,苏军蒙军并肩作战,给进犯的日寇以严重的打击。在中国八年抗战中,苏联远东t军和蒙古革M军对百多万日本精锐关东军的牵制,对中国抗战是极大的帮助。而在一九四五年的八月十日,蒙古人民共和国有对日宣战,配合苏军,联合东北抗日联军,出兵夹击日寇,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间,创建了卓着功勋。因此,世界各国,尤其是中国,应该正式承认蒙古的独立,这是义不容辞的。
所以,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日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同时,双方又交换了"关于蒙古人民共和国之独立的问题"的文书。在文书中,中国国民党政府声明:"……由于外蒙古人民屡次所表示出的对于独立的热望,中国政府声明:在日本失败以后,若是外蒙古人民的投票公决证实此种热望时,那么,中国政府将承认具有其现时境界的外蒙古之独立。……"
"投票公决"的结果如何呢?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日举行的蒙古人民投票的结果,有百分之九十七·八的人,投票赞成独立,连国民党政府派去监票的内政部次长雷法章,也对投票手续表示满意(见塔斯社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库仑电)。
蒙古的独立,就是在民族自决的原则下,一个新国家的诞生,给世界的和平.阵营增加了一份力量。承认蒙古独立,对每个真正爱国的中国人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只得欢呼的事。只有国民党反动派才痛恨蒙古独立,他们在当时被迫承认了蒙古独立,事后又大肆造谣,侮蔑人民的蒙古,侮蔑苏联,说:"蒙古独立是中国领土的丧失"。反动派这样说原也不足为怪,可怪的是,我们人民中有的人居然也有宗主国的情绪,似乎蒙古也非得划在中国"版图"上不可以似的,这实在是中了大汉族主义的毒。
我们应该怎样认识外蒙古独立?
郭沫若
这些歪曲中的另一个例子是关于外蒙古的独立的。在这一点上我想多说几句。反动分子企图煽动某些中国人的大汉族主义的感情,反对外蒙古人民建立自主的人民国家。但是请问。外蒙古附属于中国的时候,中国人对于外蒙古人民究竟给了些什么福利呢?难道不是某些中国的侵略主义者,派兵攻入外蒙古,在政治经济方面压迫外蒙古人民,这才激起外蒙古人民脱离中国而独立的要求吗?我们自己在封建主义与帝国主义双重压迫之下差不多不能自保,难道一定要强迫外蒙古人民跟着我们殉葬吗?我们在双重压迫之下,稍微有点觉悟的人便知道要求解放,难道外蒙古人民就不应该有点觉悟,不应该有解放的要求吗?
认真说,倒是外蒙古人民比我们争气些,比我们觉悟的早,比我们更清醒地能和社會主義地苏联做朋友,因而得到了帮助,而比我们早解放了。我们假如是站在大公无私地立场,我们倒应该向外蒙古人民告罪、向外蒙古人民致敬、向外蒙古人民学习地。更那里有什么理由跟在美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反动地后面,来对苏联"愤慨"呢?再请问,由于外蒙古的独立,在苏联方面究竟得到了些什么呢?岂不是和我们一样,仅仅得到了一个邻邦?
问题应该是--外蒙古脱离了我们之后,外蒙古人民是不是更加幸福了?事实告诉我们,外蒙古人民是更加幸福了。前几年国民黨政府派到库仑去监视公民投票的一位姓包的,事毕回重庆,曾经在报上发过谈话。"库仑街头差不多每家人家都有了无线电。"这是国民黨说的话,而且是有报可查的。在得到解放之后,外蒙古人民的生活和生产不是都已经充分地提高了吗?
人民中国和人民蒙古今后应该是亲密的兄弟,我们不能够固执着那种宗主和藩属的落后观念了。那是丝毫也不足引为光荣的!
今年四月,我们中国代表团到欧洲去,在捷克的布拉格参加拥护世界和平大会的时候,外蒙古代表团的团长齐登巴而先生,曾经为我们革命战争的辉煌胜利向我们致敬。他说:"日本帝国主义在远东称霸的时候,蒙古人民是寝息不安的,今天民×中国做了东方的盟主,我们蒙古人民就可以放心了。"
请看看蒙古朋友们的这种坦白的风度吧。难道我们不应该有同样坦白的气概吗?
以上文字摘自人民日报1949年8月14日第一版刊登的郭沫若写于8月12日的文章《中苏同盟四周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四周年纪念日在北平新华广播电台对全国的广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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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中华民国和苏联加盟条约
 签字人:王世杰(外长), 斯大林
1.苏联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宗主国地位;苏联必须在1950年前撤走在外蒙古境内的所有驻军。苏联同意中国政府对蒙古的驻军,但其驻军不能用来反对苏联。苏联强烈要求25年以内中国政府同意外蒙古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
2.中华民国政府声明对外蒙古有不可质辩的主权,中国政府1950年10月10日恢复对外蒙古驻军,用于保护领土完整,不用于反对苏联,在同一时间实行蒙古高度自治。中华民国政府同意 100年以内让外蒙古人民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公民表决的先决条件是1911年被苏联用武力驱逐出去的原外蒙各族居民迁回原地,参与投票。中国政府认为,公民表决是决定自治,不是决定独立。
3.双方同意就蒙古问题继续进行谈判。双方同意就东蒙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4.苏联同意无条件撤走苏联驻东三省所有武装力量。同意中国政府恢复原苏殖民地大连主权;苏联承认中国对海参威的主权,苏联同意在50内以内撤走苏联驻海参威所有武装力量。
5.中国政府将在1995恢复对海参威的主权,并开放海参威为自由港,对苏联免税。 
6.双方同意就海参威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7.苏联承认江东六十四屯为中国领土。苏联承认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
8.中国声明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为了中苏友好图门江对苏联开放。
9.中国政府将保留继续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权力。 
10.苏联拒绝中国对科叶群岛的主权要求,但原意同中国政府就所有领土纠纷进行谈判。
11.中苏两国一致同意江面主权中苏各二分之一。
12.本条约需要中国国民代表大会同意,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中苏最高领导人签字才能生效。


 中苏友好同盟协议:(1949)(英文版非正式译文)
 签字人: 毛泽东 , 斯大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条件承认外蒙古独立,取消国民政府关于外蒙的不平等条约。并愿意根据联合国民族居住权原则,把南京政府用武力霸占的外蒙领土还给外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海参威(包括海参威所辖之郊区)是苏联固有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江东六十四屯为苏联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图门江出海口是苏联主权;“新疆北郊”是苏联领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停止1945年以来南京政府所有索土要求。承认清朝政府1850年以来所有领土条约。
4.乌苏里江江域靠苏方三分之二属于苏联主权,靠中方三分之一属于中国主权。
5.苏联政府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土的声明。
6.双方同盟一致反对****国民党,及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
7.承认清政府关于大连的协议,承认苏联在大连旅顺的特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欢迎苏联在新疆、东北、内蒙驻军,兄弟互助关系。

小丑伪造的<中苏协议>与真实版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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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以下是伪造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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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协议>一、1945年中华民国和苏联加盟条约:
签字人:王世杰(外长), 斯大林
1.苏联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宗主国地位;苏联必须在1950年前撤走在外蒙古境内的所有驻军。
苏联同意中国政府对蒙古的驻军,但其驻军不能用来反对苏联。苏联强烈要求25年以内中国政府同意外蒙古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
2.中华民国政府声明对外蒙古有不可质辩的主权,中国政府1950年10月10日恢复对外蒙古驻军,用于保护领土完整,不用于反对苏联,在同一时间实行蒙古高度自治。中华民国政府同意 100年以内让外蒙古人民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公民表决的先决条件是1911年被苏联用武力驱逐出去的原外蒙各族居民迁回原地,参与投票。中国政府认为,公民表决是决定自治,不是决定独立。
3.双方同意就蒙古问题继续进行谈判。双方同意就东蒙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4.苏联同意无条件撤走苏联驻东三省所有武装力量。同意中国政府恢复原苏殖民地大连主权;苏联承认中国对海参威的主权,苏联同意在50内以内撤走苏联驻海参威所有武装力量。
5.中国政府将在1995恢复对海参威的主权,并开放海参威为自由港,对苏联免税。
6.双方同意就海参威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7.苏联承认江东六十四屯为中国领土。苏联承认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
8.中国声明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为了中苏友好图门江对苏联开放。
9.中国政府将保留继续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权力。
10.苏联拒绝中国对科叶群岛的主权要求,但原意同中国政府就所有领土纠纷进行谈判。
11.中苏两国一致同意江面主权中苏各二分之一。
12.本条约需要中国国民代表大会同意,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中苏最高领导人签字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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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协议>二、 中苏友好同盟协议:(1949)
签字人:***, 斯大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条件承认外蒙古独立,取消国民政府关于外蒙的不平等条约。并愿意根据联合国民族居住权原则,把南京政府用武力霸占的外蒙领土还给外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海参威(包括海参威所辖之郊区)是苏联固有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江东六十四屯为苏联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图门江出海口是苏联主权;“新疆北郊”是苏联领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停止1945年以来南京政府所有索土要求。承认清朝政府1850年以来所有领土条约。
4.乌苏里江江域靠苏方三分之二属于苏联主权,靠中方三分之一属于中国主权。
5.苏联政府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土的声明。
6.双方同盟一致反对台湾国民党,及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
7.承认清政府关于大连的协议,承认苏联在大连旅顺的特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欢迎苏联在新疆、东北、内蒙驻军,兄弟互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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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协议>真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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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协议>一、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後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於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於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後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後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
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叁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後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於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本条约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於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於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於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莫洛托夫 (签字)
附: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换文 (一)
(甲)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於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於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於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於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等由;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空空空空空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空空空空空 王世杰 (签字)
换文 (二)
(甲)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於日本战败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於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後,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空空空空空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空空空空空 王世杰 (签字)
(乙)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於日本战败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於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後,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 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同盟条约》关於旅顺口之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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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协议>二、中苏两国关于缔结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协定的公告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于莫斯科)
最近时期内,在莫斯科,一方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与政务院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另一方面由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斯大林大元帅与苏联外交部维辛斯基部长举行了谈判,在谈判期间,曾经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双方有关的重要的政治与经济问题。
谈判是在恳切与友好的互相谅解的气氛之中进行的,并确定了双方愿意多方巩固和发展他们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关系,同样确定了他们为保证普遍和平与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合作的愿望。
谈判业经于二月十四日在克里姆林宫签订下列文件而告结束:(一)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二)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根据此协定,在对日和约缔结后,中国长春铁路将移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所有,而苏联军队则将自旅顺口撤退;(三)关于苏联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长期经济贷款作为偿付自苏联购买工业与铁路的机器设备的协定。
上述条约与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由周恩来总理兼外长签字,苏联方面由维辛斯基外长签字。
由于签订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与维辛斯基外长互换照会,声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苏间所缔结之相当的条约与协定,均失去其效力,同样,双方政府确认蒙古人民共和国之独立地位,已因其一九四五年的公民投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已与其建立外交关系而获得了充分保证,同时,维辛斯基外长与周恩来总理兼外长对苏联政府将苏联经济机关在东北自日本所有者手中所获得之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决定,以及苏联政府将过去北京兵营的全部房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决定,亦互换了照会。
上述条约与协定的全文公布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有决心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亲善邦交与友谊的巩固是与中苏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得列·扬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周 恩 来 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 (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确认自一九四五年以来远东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即:帝国主义的日本遭受了失败,反动的国民党政府已被推翻,中国成为人民民主的共和国,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这新的人民政府统一了全中国,推行了与苏联友好合作的政策,并证明了自己能够坚持中国国家的独立自主与领土完整,民族的荣誉及人民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认为这种新的情况提供了从新处理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诸问题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这些新的情况,决定缔结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此项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苏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现状不变。惟中苏双方代表所担任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会主席等职),自本协定生效后改为按期轮换制。
关于实行移交的具体办法,将由缔约国双方政府协议定之。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苏联军队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付苏联自一九四五年起对上述设备之恢复与建设的费用。
在苏军撤退及移交上述设备前的时期,中苏两国政府派出同等数目的军事代表组织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双方按期轮流担任主席,管理旅顺口地区的军事事宜;其具体办法由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并于双方政府批准后实施之。
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在苏军撤退前,旅顺口地区的苏军驻扎范围,照现存的界线不变。
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侵略因而被卷入军事行动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议及苏联政府同意,中苏两国可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以利共同对侵略者作战。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在对日和约缔结后,必须处理大连港问题。
至于大连的行政,则完全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
现时大连所有财产凡为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者,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收。为进行上述财产接收事宜,中苏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组织联合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财产移交之具体办法,此项办法俟联合委员会建议经双方政府批准后于一九五○年内完成之。
第四条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周 恩 来(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安·扬·维辛斯基(签字)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请求,给予中国以贷款作为偿付苏联所同意交付给中国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器材之用;据此,双方政府议定本协定,其条文如左:
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贷款,以美元计算,总数共为三万万美元;其计算?府鉴于中国因其境内长期军事行动而遭受的非常破坏,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给予贷款。
第二条
第一条中所指的贷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间,每年以同等数目即贷款总数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包括电力站、金属与机器制造工场等设备,采煤、采矿等矿坑设备,铁道及其他运输设备,钢轨及其他器材等。
机器设备与器材的品类、数量、价格及交付期限,由双方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余的款额,可移用于下一年期限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以原料、茶、现金、美元等付还第一条所指的贷款及其利息。原料与茶的价格、数量及交付期限将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贷款的付还以十年为期,每年付还同等数目即所收贷款总数的十分之一,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第一期的付还于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而最后一次的付还,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贷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贷款的实数并自其使用之日起实行计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条
为了对本协定所规定之贷款进行结算起见,苏联国家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建立特别帐目,并共同规定对本协定的结算与计算的手续。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应经批准并在北京互换批准书。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周 恩 来  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  (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根据一九五○年二月十五日《人民日报》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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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评论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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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的前半叶,北国大漠,烽烟迭起,你争我夺。旧中国积贫积弱。1945年,外蒙古在外力的支持下成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
这段历史进程有着鲜明的时代烙印。
早在19世纪的80年代,沙俄就开始通过不平等条约不断在外蒙古扩张势力,把外蒙视为它的势力范围。
1911年,中国爆发了辛亥革命。早已觊觎外蒙的沙皇俄国,利用清朝政府危在旦夕,无暇顾及边防的时候,由其驻库伦(即现在的乌兰巴托)总领事出面,策动外蒙古的活佛和王公们脱离中国。11月30日,外蒙活佛哲布尊丹巴在库伦宣布“独立”,成立“大蒙古国”。接着,俄蒙军队包围了清政府驻库伦的办事大臣衙门,解除了清军的武装,并将办事大臣三多及其随从人员押送出境。
民国成立后,袁世凯的北京政府在外蒙古问题上,面临着艰难的选择:找库伦当局谈判,遭到拒绝;武力镇压又遭沙俄政府的强烈干涉(沙俄政府声言,“如中国进兵外蒙,俄当干涉”)。
另一方面,沙俄政府不顾中国政府的抗议,于1912年11月3日,同由它扶植起来的外蒙古当局订立了《俄蒙协约》,规定:由俄国扶助外蒙古的“自治”及训练外蒙古军队;外蒙古不得允许中国军队入境,不准华人移植蒙地;外蒙古准许俄人享受本条约广泛的特权(如自由居住来往,经商,开矿,务农,以及开设银行、邮局等等)。
内外交困的北京政府别无出路,只得与沙俄谈判寻求解决外蒙问题。
1913年11月5日,沙俄当局迫使袁世凯的北洋政府签订了《中俄声明》。声明虽然也承认外蒙古是中国的一部分,要求外蒙取消独立;但规定,中国不得在外蒙古派驻官员,不驻军,不移民;逼迫中国承认外蒙的“自治权”(即在形式上承认中国对外蒙的所谓“宗主权”),由俄国实际控制外蒙。
1915年6月7日,沙俄政府、外蒙当局和北洋政府三方又在外蒙的恰克图签订了《中俄蒙协约》,确认1913年的“中俄声明”,并予以具体化。
据此,1915年6月9日外蒙宣布取消“独立的大蒙古国”。时任总统的袁世凯则册封外蒙活佛哲布尊丹巴为“呼图克图汗”,并赦免搞“独立”的有关人员。外蒙实行所谓“自治”;但实际上日益沦为沙俄所控制的地方。
1917年,俄国爆发了十月革命。新成立的苏维埃政府虽然在1919年和1920年两次发表对华宣言,宣布废除沙俄与中国订的不平等条约,放弃从中国掠夺的一切。但是,在外蒙古问题上,它事实上是继承了沙俄的衣钵。以后的事态发展表明:苏维埃俄国不想,也没有把外蒙古真正看作是中国的领土。
1919年7月25日(也就是发表第一次对华宣言后不久),苏俄政府对外蒙也发表了一个声明,说,“外蒙古是一个自由的国家,它的一切权力属于蒙古国,任何外国都无权干涉它的内政”。并表示,苏俄要求立即同外蒙古建立外交关系。
其间,来了一个插曲:1919年11月7日,外蒙当局又突然致电北京政府,要求取消“自治”,恢复前清的旧制。几年前闹独立的外蒙古封建势力难道真想要回到祖国的大家庭中来了吗?不是的。外蒙古本来是靠了沙俄的支撑来维持其“自治”的。现在沙俄政府垮了台,远东的沙俄残余势力自顾不暇。外蒙的外援断绝,于是导致了财政困难、社会混乱,民众反对“自治”。库伦当局难以自保,只得求助于北京。于是,北洋政府的总统徐世昌顺水推舟,在11月22日下令取消外蒙的“自治”,恢复旧制;同时,废除1913年的《中俄声明》和1915年的《中俄蒙协约》。
但是时隔不久,1921年外蒙古又闹起了第二次的“独立”。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当时北洋军阀由于直皖战争,内斗激烈,北方局势混乱。于是,各种外部势力又想混水摸鱼。远东自俄谢米诺夫的军队在东北日本军人的支持下侵入外蒙古,是年的2月21日,他们占领库伦,扶植起新的政权。外蒙古的活佛、王公们又一次宣布“独立”。接着,苏俄红军借口白俄军队入蒙,也进军库伦。7月,在红军的支持下,外蒙古成立了亲苏的新政府,实行君主立宪制度。11月5日,外蒙古宣布成为“独立国”,建立“人民革命政权”。同日,苏联和外蒙古订立了《苏蒙修好条约》,双方相互承认为合法政府。(为了保护这个政权,苏俄军队一直留驻到1925年3月。)北洋政府对苏俄的出兵以及随后成立的政府,虽然提出过抗议,但鞭长莫及、无能为力。
另一方面,苏联为了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几经周折,在1924年5月31日同北洋政府签订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苏联在协定中,表示承认外蒙是中国的一部分,尊重中国对外蒙的主权,并答应从外蒙撤军。由此,中苏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
但是,几个月后,即1924年11月26日,外蒙古政府宣布废除君主立宪制度,成立了“蒙古人民共和国”。
人们有理由怀疑,上述这两个事件,不会只是一种巧合,而是有意的安排。
当时,中国的政局长期混乱:南北对峙,北伐战争,蒋介石反革命政变,国共分裂,中苏断交;以及1931年九一八事件后东北沦陷和1937年抗战开始。没有一个中国政府有能力去处理在苏联保护下的外蒙的问题。事实上,外蒙古从此就脱离了中华大家庭,日益成为苏联的卫星国。苏联也不再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主权问题了。
例如,苏联为了自身的安全,于1941年4月13日同日本签订了《苏日中立条约》;并且双方发表联合声明说:为了维护两国的友好关系,苏联保证尊重“满洲国”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日本保证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这里,苏联把日本要保护的“满洲国”,同它要保护的“蒙古人民共和国”相提并论;这两个本来都属于中国的领土成了他们手中的赌注。这是苏联外交史上很不光彩的一页。对此,重庆的国民政府外长王世杰曾郑重声明“绝对不能承认”,他强调说:“《苏日中立条约》,对于中国绝对无效。” 但是,二战临近结束的时候,眼看即将成为四大战胜国之一的中国,在外蒙古问题上却遭到了一次沉重的打击。
1945年2月,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和斯大林在雅尔塔举行三国首脑会议。在商讨对日作战问题时,美、英的重要议题就是争取苏联参加对日作战,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斯大林提出苏联对日作战的条件之一是“外蒙古的现状须予维持”。(其他的条件是:共管中长铁路、大连港国际化和租借旅顺口等)。斯大林的要求得到了罗斯福和丘吉尔的同意。他们并就此签订了一个秘密的协定,世称“雅尔塔协定”。斯大林所说的“现状”就是指的“蒙古人民共和国”。斯大林知道这是件很烫手的事,所以提出由美国出面通知中国政府,并取得其同意。
这是他们背着中国搞的一笔肮脏交易,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利益,公然践踏了公认的国际准则。
1945年6月15日,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奉命把雅尔塔协定的内容正式通知了蒋介石。蒋介石感到愤怒,却又无可奈何,只得同意派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外交部长王世杰和蒋经国赴莫斯科谈判。
1945年6月底至8月中旬,中苏双方在莫斯科举行多次会谈,争论激烈。斯大林几乎是以威胁的口吻对宋子文说:外蒙古必须独立。外蒙古人民“既不愿加入中国,也不愿加入苏联,只好让它独立”;如果中国不同意,苏联就不会出兵打日本。中国事实上已无力来管理外蒙,何况目前外蒙和内蒙正准备联合起来要搞大蒙古共和国,这将危及华北。宋子文据理力争,毫无结果;也曾经提出过给外蒙“高度的自治权”的主张,作为妥协,但苏方一概拒绝讨论。(那时苏联的红军已经长驱直入东北,横扫日军。) 1945年8月14日国民党政府和苏联签定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这样,在严酷的既成事实面前和强大的国际压力下,无可奈何的蒋介石只得指令宋子文接受苏方条??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新疆的内部事务;不援助中共等三个条件下,允许外蒙古“独立”。1945年8月14日,宋子文、王世杰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附件,正式承认了“蒙古人民共和国”。双方关于外蒙问题的换文是这样说的:“鉴于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愿望,中国政府同意,将在日本战败后举行公民投票以确定外蒙的独立”。这种巨大代价,终于换取了苏联出兵中国东北。
当然,所谓“公民投票”,也不过是蒋介石为了下台阶而采取的一种办法。所以,后来奉命前往观察外蒙古“公民投票”的国民政府内政部常务次长雷法章行前,蒋介石特别交代他:只是“观察”,不得“干预”;也不要发表任何言论。1945年10月20日,外蒙古当局一手操办了这次“公民投票”(记名投票)。据外蒙古方面的报道称:共有49万选民,“98%的选民参加了投票,一致赞成独立”。雷法章事后对这次投票的评介是:“其办理投票事务人员,对于人民投票名为引导,实系监视,且甚为严密”,“此项公民投票据称为外蒙人民重向世界表示独立愿望之行动,实则在政府人员监督下,以公开之签名方式表示赞成独立与否,人民实难表示自由之意志。”
1946年1月5日,中国的国民政府正式承认外蒙古的独立。
故事本应到此结束。但是,蒋介石在大陆垮台、逃往台湾后,又想起了外蒙古问题。他似乎有点“悔不该当初”了。1953年,他宣布废除1945年中苏条约中关于外蒙古的换文,不承认外蒙古的独立,并下令把外蒙古重新纳入“中华民国”的版图之内。而且还在国民党的中央会议上,沉重地“检讨”了一番,说:“承认外蒙独立的决策,虽然是中央正式通过一致赞成的,但我本人仍愿负其全责。这是我个人的决策,是我的责任,亦是我的罪愆。”
当然,这种可笑的举动已经无法改变历史铸就的事实。
1953年,蒋在美国的支持下以苏联违约为由,在联合国宣布《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失效,从而不承认外蒙古的独立。联合国对此予以承认。但八年后蒙古申请加入联合国,国民党在联合国却放弃使用否决权,等于承认了外蒙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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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小丑们伪造历史,用心险恶,各位必须擦亮眼睛,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