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还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09:10:38
  • 标题: 关于归还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呈批件内容: 关于归还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益阳市资阳区政府:
    我-蔡湘辉(身份证号:432321197502019433),系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刘家湖农场野鸡山工区庙山组职工,我全家六口已被剥夺土地使用权到现在已多年,致我全家几乎无法生存。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由于当年我女朋友害怕洪水,不愿到我家-刘家湖农场落户,所以于2003年我把户口转到了女方户口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但是后来考虑到我的兄姐均在外地,家里老人无人照顾,且自身多年在外,仍是游子一个,还是老家好,于是于2007年8月份,我把全家户口均转回到了老家-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刘家湖农场野鸡山工区庙山组。
    就在我户口转出当地时间内-2005年2月,村委对我的田土违法重新进行了调配,认定我们的户口不在当地不能承包当地土地,便把我的承包地违法调出去了。同时,村委以当时我父母均已退休,认为退休了的职工也没有承包地,村委又违法收掉了我父母的承包地。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家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益,使我家生活非常艰难,几乎无法生存。。
    现我家要求村委归还我们的土地使用权,以维护我家合法承包经营土地的权益,并要求村委对此发生的侵害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指南》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因此,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权。……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不论男女老少,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都有承包权,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承包权。因此,我父母虽已退休还是有权利承包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承包权。因此,我父母虽已退休还是有权利承包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承包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指南》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05年2月,村委对我的田土重新进行的调配是违法的(我农场在2002年对土地承包进行三十年不变的政策,而村委却在2005年重新调配,这是更是违法的!) 
    村委在2005年2月认定我们的户口不在当地及我父母已退休为由说我们不能承包当地土地,把我们已承包的土地收回,这严重地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剥夺了我们的权利,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明知道我的户口是小城镇户口,按照土地承包法,他们也不能剥夺我承包的土地;我父母虽已退休,但据法律是人人平等地均分集体土地,且不分男女老少,我父母也是有权承包土地的。据此我强烈抗议并要求村委归还我们承包土地的权益,并由此对我们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另:依据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利的,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政府应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我们农民的合法权益。
    请求政府领导查实,归还我土地使用权,赔偿我相应损失。
    特此请示!

              请示人:蔡湘辉(13787270428)
                  蔡伯琴(父亲)(13549747651)
    2010.03
     
    附家庭情况介绍:
    父-蔡伯琴(身份证号:43232119411122943X),1961年从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原益阳县龙光桥)迁移到刘家湖农场野鸡山工区开荒开地(当时刘家湖农场乃到处是荒芜的湖泊)种田为生,由于其为人厚道踏实肯干能干,获得当地人的肯定,历任队长、大队会计等。1980年调到刘家湖农场商店历任会计、经理等职,后来在农电站退休。1970加入中国共产党,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员。
    父母养育两儿两女,两个大的都考上大学,在外工作。两个小的(一儿一女)由于当时家庭负担过重而过早辍学回家务农,其女儿均已出嫁,就只有我—蔡湘辉在家结婚生子。自国家开始分田到户起年年都种田,直到我们田土在2005年被村委非法剥夺为止,最多的一段时间我家种了10多亩田,也从来没有撂荒过一分地,并且年年带头完成国家的上交粮任务(当年国家是要交270多斤稻谷每亩),我家多次被评为“五好家庭”。
    我家现已多次找到村组书记,申请调配土地,村书记也曾答应可在2009年初进行调配,于是我们等待,后领导又说是到2009年底可调配,又是等啊等,说到2010年初进行调配……,可等到了现在,领导又说是土地是30年不变的,呜呜……。2010年3月份我们又多次找到镇政府领导,领导也多次下乡协调,可还是未果。4月初我们又找到区经管委领导,可还是未果,呜……。
    共产党领导的执行力就是这样吗?光天化日之下,强夺人的土地,强盗就是这么猖獗?!我相信人间自有正道。对于那些非法剥夺他人土地的人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相信我们的田地问题终会被解决的,我全家承包土地的权益终会归还!!!
    交办意见: 请资阳区长热线4月26日前处理并回复 承办单位: 4222111 办理结果: 市长热线:

    3018号信件现由茈湖口镇人民政府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蔡湘辉全家六口人,均系益阳市茈湖口镇刘家湖农场野鸡山工区庙山组职工,其中蔡湘辉父母已达退休年龄,按原农场体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土地责任制承包,同时,蔡湘辉本人于2003年将户口迁到女方赫山区的泥江口镇,工区于2005年2月将组上的田土重新进行了调整,故而蔡湘辉一家没有分田土。而后,蔡湘辉于2007年8月又将一家四口迁回了原地,现强力要求分责任田。

    二、政府和支部、村委所做的工作

    1、  镇人民政府组织专门的人员协助支部村委处理此事,由副镇长夏劲松同志牵头,肖兆芳、戴巨柱参加。

    2、  镇村干部多次到工区、组了解情况,并做了相关群众的思想工作。

    3、  镇村干部专题组织召开了组上的群众会议,但群众说田土已签了承包合同,现在不同意动土,且不欢而散。

    4、  镇村干部对当事人蔡湘辉及家属做了很多解释工作。

    三、处理措施

    在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镇、村两级采取如下措施:

    1、  在当前群众不同意调整田土的情况下,群众同意将组上的1.2亩机动田暂给蔡湘辉耕作,但蔡湘辉本人不同意。

    2、  村组同意到再次调整责任田时再重新分配。

    3、  在现在分不到田土,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镇人民政府承诺,按政策年底解决蔡湘辉一家一定的生活困难。
关于归还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8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含义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要求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函 关于征用彭庆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20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关于候选人的请示 关于要求变现土地解决企业改革资金问题的请示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探讨(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9 国税函发〔1993〕50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土地使用权如何摊销 质疑土地使用权收费 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土地共有使用权 关于中国恢复使用轿子的请示 关于申请转制关闭企业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