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幸福有尊严的经济学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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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幸福有尊严的经济学

宋 圭 武

2010年2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2010年春节团拜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团拜会上发表讲话,表示要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有尊严。

追求幸福和尊严,是人类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让人民幸福有尊严,也深刻体现了我党以人为本的科学执政境界;同时,也是对我党关于社会发展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是让人民更加幸福有尊严的重要基础条件。

首先,从经济学角度看,幸福的本质就是效用的增加。什么是幸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善就是幸福,幸福是合于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有三条件:身体(健康)、财富与德性,这三条件是同时必备的,缺乏理性与美德就没有幸福可言。 梭伦认为,幸福包括五大要素:财富、年龄、健康、婚姻、人格。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了一个“幸福方程式”,其表达式是:幸福=效用/欲望。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赛利格曼也提出了一个幸福公式:总幸福指数等于先天的遗传素质加后天的环境,再加你能主动控制的心理力量,英文表达是:H=S+C+V。从经济学角度看,幸福就是效用的满足。这里导致幸福的效用满足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绝对效用的满足;一是相对效用的满足。绝对效用是指不与他人相比较而产生的效用。相对效用是指与他人相比较而产生的效用。绝对效用与相对效用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如收入的增加,既可以产生绝对效用,也可以产生相对效用。一方面,收入的增加肯定会一定程度改善个人的生活处境,增加自身的绝对效用水平;但另一方面,当收入的增加不如别人的收入增加快时,个人的相对效用水平未必就是增加的。所以,绝对效用增加,相对效用未必增加。同样的道理,相对效用增加,绝对效用未必一定增加。如当一个人收入下降比别人慢时,这时他的绝对效用水平可能是下降的,但相对效用水平可能就是增加的。对一个人而言,幸福水平的增加,最终取决于绝对效用与相对效用的总和。当总和增加时,幸福感就增加;当总和减少时,幸福敢就减少。

其次,从经济学角度看,尊严本质也是一种效用的满足,但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相对效用的满足。什么是尊严?词典里解释是:一是指尊贵庄严;二是指可尊敬的身份或地位。在法律层面,尊严主要是指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从经济学角度看,尊严主要体现的是一种效用的满足和实现。这里尊严所体现的效用满足既包括绝对效用的满足,也包括相对效用的满足。但尊严与幸福也是有区别的。幸福包括绝对效用与相对效用两方面的满足,而尊严则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相对效用的满足。

再次,效率是产生绝对效用的重要基础。效率就是产出与投入之比。人类财富绝对量的增加,根本条件是效率。投入越少,产出越多,就越有效率,社会就提供的产品越丰富,人们用于享受的量就越大,绝对效用满足的程度就越大。但生产有效率未必就分配有公平,绝对效用满足程度大不一定就相对效用满足程度也大。

第四,公平是产生相对效用的重要基础。导致一个人产生相对效用的因素很多,如自由、尊敬、别人的赞誉、自我价值的实现等等,但其中公平是一个最重要的基础因素。所谓公平,就是指甲对自己的投入与获得之比的效用值与甲对乙的投入与获得之比的效用值相等,这时甲对乙而言,甲就有一种公平感。没有公平,一个人的幸福也就意味着另一个人的痛苦;一个人的相对效用的增加同时也就意味着另一个人的相对效用的减少。有了公平,个人的幸福与尊严就与社会整体的进步实现了有机统一。

在社会生活中,公平所体现的相对效用的价值是实际存在的。如在著名的最后通牒博弈中,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

最后通牒博弈是指:两人分一笔总量固定的钱,比如100元。方法是:一人提出方案,另外一人表决。如果表决的人同意,那么就按提出的方案来分;如果不同意的话,两人将一无所得。比如A提方案,B表决。如果A提的方案是70∶30,即A得70元,B得30元。如果B接受,则A得70元,B得30元;如果B不同意,则两人将什么都得不到。A提方案时要猜测B的反应,A会这样想:根据理性人的假定,A无论提出什么方案给B——除了将所有100元留给自己而一点不给B留这样极端的情况,B只有接受,因为B接受了还有所得,而不接受将一无所获——当然此时A也将一无所获。此时理性的A的方案可以是:留给B一点点比如1分钱,而将99.99元归为己有,即方案是:99.99∶0.01。B接受了还会有0.01元,若不接受,将什么也没有。但实际不是这个结果。英国博弈论专家宾莫做了实验,发现提方案者倾向于提50∶50,而接受者会倾向于:如果给他的少于30%,他将拒绝;多于30%,则不拒绝。这里笔者认为,传统经济学所界定的理性人,主要考虑的是绝对效用的增加,而没有考虑相对效用的情况。若考虑相对效用的情况,就不会存在上述理论与实际脱节的情况。因为在A分配不公的情况下,若B接受,虽然B增加了绝对效用,但丧失了相对效用。当丧失的相对效用大于绝对效用的增加量时,B就会选择拒绝。这对B而言,也是一种理性选择,因为若接受,就会导致B的总效用减少。这里B拒绝A的分配方案所导致的损失就是公平所产生的相对效用价值的价格。另外,对于分配者A而言,也有一个因尊严而产生的相对效用的问题。因为若A选择的方案是:99.99∶0.01,这时A就丧失了B对他的尊敬以及别人对他的尊敬及赞誉所产生的一种相对效用,这对A也是一种痛苦。所以,理性的A选择分配方案更多应当是倾向于提50∶50,而不是其它方案,这也与英国博弈论专家宾莫做的实验结果是吻合的。当然,若分配的货币数额不是100元,而是100亿元,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这时A若选择方案:99.99∶0.01,也许B最终会接受。但不管情况如何,分析思路都是一样的,就是不管是A,还是B,其最终分配方案的选择都要受到双方绝对效用与相对效用的综合影响,而不是仅仅只考虑绝对效用的影响,这里公平就是一个影响相对效用的需要考虑的重要变量。当然,由于每个人的偏好是不同的(这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不同的人对公平所赋予的价值和价格也将是有区别的。

第五,当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时,绝对效用与相对效用的增加就是同向的,这就为社会大部分人实现幸福与尊严感最大化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若公平与效率严重不统一,这时对社会而言,就可能只有一少部分人绝对效用与相对效用的增加是同方向的,而大部分人可能是绝对效用增加,而相对效用是减少的,同时,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作用,一少部分人总效用增加的量要少于大部分人效用减少的量,这时社会总效用就有可能是下降的。若公平与效率实现了较好统一,这时对社会大部分人而言,就会表现为既有绝对效用的增加,也有相对效用的增加,也就是大部分人在绝对效用增加的同时,相对效用也是增加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总效用就有可能是增加的。当然,由于社会不可能实现绝对和完全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所以,总是会有一小部分人在绝对效用增加的同时,相对效用有可能是减少的,但这种情况对社会总效用的增加影响不会太大。

第六,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也为一个人实现其自身的本质存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人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人的本质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自然属性是社会属性的基础,社会属性是自然属性的灵魂。自然属性离不开社会属性,社会属性也离不开自然属性,二者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绝对效用主要来自于自然属性的满足,相对效用主要来自于社会属性的满足。当社会满足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条件时,对个人而言,也就实现了个人绝对效用满足与相对效用满足的有机统一、社会属性满足与自然属性满足的有机统一。这时一个人才会真正感觉到一种肉体与灵魂、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关爱,而不只是片面的关爱。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才会产生一种真正的本质实现感,也才能真正体验到一种实在的幸福感和尊严感,而不只是虚幻的。

为了最大化实现人民的幸福与尊严感,社会经济发展必须积极推进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构建公平基础上的高效率。

第一,政府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适时调节政策导向。社会经济发展总是存在着不均衡,所以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应当有不同的政策重点选择。当效率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时,社会政策的重点就应是大力提高效率;当不公平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时,社会政策就应是重点解决不公平问题。社会经济政策的着眼点应当是在发展动态中寻求一种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要尽可能制定公平的制度体系。这里制度建设要体现两个原则:一个原则是要对强势利益集团进行有效约束;另一个原则就是要对弱势群体进行有效保护。自由竞争不一定导致公平竞争,竞争的结果往往是有利于强势利益集团而不利于弱势群体,所以对弱势群体进行有效保护是一条必须要体现的重要原则。也就是说可以不对强势集团进行约束和干涉,但必须要对弱势群体进行有效保护,否则,社会发展就是不公平的,大多数人的幸福和尊严就无从体现。具体而言,我国要建设公平的制度体系,主要有:一是要进一步消除官本位体制和官本位意识;二是要进一步提高产业工人和一线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要提高劳动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和比重;三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四是要大力发展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五是社会要积极鼓励创新,要加大创新方面的投入;六是要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制度,要多提倡决策的公开和协商;七是既要注重物质方面的建设,也要注重精神方面的建设;八是要进一步注重发展的人本性,要积极建立以人为本的竞争制度;九是要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理念,减少污染,提倡关爱,积极建设和谐社会。

第三,要树立全民遵守规则的意识。一方面,我们要尽可能保证规则建设和政策制定的公平性,这是保证人民幸福和尊严的基本条件。但另一方面,规则意识也是实现人民幸福和尊严的重要保证。因为若没有规则意识,即使规则优良和政策正确,在实际中也就不一定能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这时优良规则和政策也就失去了其正确的价值和意义,政策所要求的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另外,有了规则意识,社会发展的交易成本就低,就有利于提高社会发展的速度和质量,也就有利于更大程度满足人民的幸福和尊严感。还有,法律实质也是一种规则,所以,没有规则意识,法治社会建设也将难上加难。所以,培育民众的规则意识要比完善规则本身意义更大,但同时培育民众的规则意识要比完善规则本身难度也更大。因为规则不完善,可以在短期内完善;但规则意识缺乏,要培育健全规则意识,则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目前,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规则意识缺乏十分严重,加大这方面建设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