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在谈60年过去了!有几个中国人知道?-猫眼看人-凯迪社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8 19:57:57
文章提交者:不把你们当嘛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蒋介石消极抗战卖国求荣的铁证
2009-10-28 12:02:07
抗战史实(1):蒋介石消极抗战卖国求荣的铁证
一、蒋介石的“抗日”语录
1.炮不如人,教育训练不如人,机器不如人,工厂不如人,拿什么和日本打仗呢?若抵抗日本,顶多三天就亡国了。(1931年9月)
2.政府现在既已此案诉之于国联行政会,以待公理之解决,故以严格命令全国军队,对日避免冲突,对于国民亦一致告诫,务必维持严肃镇静之态度。——国民政府《告全国民众书》(1931年9月)
3.如果日本能担保中国本土十八行省的完整,则国民政府可同意与日本协商,或可在不损我国尊严之前提下让出东北。——国民政府密使许世英赴日本谈判转述蒋的口信(1931年10月)
4.中国亡于帝国主义,我们还能当亡国奴,尚可苟延残喘;若亡于共产党,则纵肯为奴隶亦不可得。——蒋介石在南昌的讲话( 1931年8月22日 )
5.我国民此刻必须上下一致,先以公理对强权,以和平对野蛮,忍辱含愤,暂取逆来顺受态度,以待国际公理之判决。——蒋介石在南京国民党党员大会上的讲话( 1933年9月23日 )
6.我们要以专心一致剿匪,要为国家长治久安之大计,为革命立根深蒂固之基础,皆不能不消灭这个心腹之患,如果在这个时候只是好高骛远,奢言抗日,而不实事求是,除灭匪患,那就是投机取巧……无论外面怎样批评谤毁,我们总是以先清内匪,为唯一要务,如果不是这样,那就是本末倒置,先后倒置。——蒋介石对剿共高级将领训词( 1933年4月7日 )
7.外寇不足为虑,内匪实为心腹之患,如不肃清内匪,则决不能御外侮。——蒋介石对围剿红军将领训话( 1933年4月10日 )
8.日本终究不能作我们敌人,我们中国亦究竟有须与日本携手之必要。——蒋介石文《敌乎?友乎?中日关系之检讨》(1934年12月)
9.奢言抗日者,杀无赦。——蒋介石在中日签定《何梅协定》后的讲话(1935年底)
二、抗战前丧权辱国的《塘沽协定》
1933年3月,日军占领热河,并大举进攻长城各口,中国守军奋起抵抗,因蒋介石国民党破坏而失败。 5月31日 国民党政府派熊斌与日本代表冈村宁次在塘沽签订停战协定。规定中国军队撤至延庆、通州、宝坻、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以上地区以北、以东至长城沿线为武装区,实际上承认了日本对东北、热河的占领,同时划绥东、察北、冀东为日军自由出入地区,从而为日军进一步侵占华北敞开了大门。
塘沽协定内容:
关东军司令官元帅武滕信义,于昭和8年5月25日,在密云接受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所派军使、该分会参谋徐燕谋所提出的正式停战提议。依此,关东军司令官元帅武滕信义,关于停战协定,委任全权于该军代表关东军参谋副长少将冈村宁次,在塘沽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所委任的停战协定全权、华北中国军代表、北平分会总参议、陆军中将熊斌,签订停战协定于下:
一、中国军队一律迅速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尔后,不得越过该线,又不作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二、日本军为证实第一项的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他方法进行监察,中国方面对此应加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
三、日本军如证实中国军业已遵守第一项规定时,不再越过上述中国军的撤退线继续进行追击,并自动回到大致大城一线;
四、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区内的治安维持,由中国方面警察机关担任之,上述警察机关,不可利用刺激日军感情的武力团体;
五、本协定盖印后,即发生效力。
作为以上证据,两代表于此签名盖樱
昭和八年五月三十一
关东军代表冈村宁
华北中国军代表熊
(选自《中外约章汇要1689—1949》,592页—593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版)
三、蒋介石“抗战到底”的“底”界
蒋中正在 1937年8月7日 国防联席会议上讲话:“许多人说冀察问题、华北问题,如果能予解决,中国能安全五十年”。“有人说将满洲、冀察明白的划个疆界,使(日本)不致再肆侵赂。划定疆界可以,如果能以长城为界,长城以内的资源,日本不得有丝毫侵占之行为,这我敢做。可以以长城为疆界。”——国防联席会议记录( 1937年8月7日 )
1939年1月,蒋中正在中国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上阐述“抗战到底”的“底”界说,正式提出“恢复七七事变以前的原状”的方针。他说:“抗战到底的‘底’在哪里?是否日本亡了或者中国亡了才算到底,必须有一个界说”。“在卢沟桥事变前现状未恢复,平津未恢复以前不能与日本开外交谈判。”“我们不恢复‘七七’事变前原状就是灭亡,恢复了就是胜利。”——中国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会议记录(1939年1月)
蒋中正就这样把“恢复七七事变以前的原状”说成是“抗战到底”的“底”界。他对内:试图以“恢复了七七事变以前的原状就是胜利”界说,来统一全国对抗战的认识;对外:“以恢复七七事变以前的原状”,作为对日议和的交涉条件。
1937年11月5日 ,蒋中正对德国大使陶德曼说:“假如日本不愿恢复战前状态,中国不能接受日本的任何要求。”中国在华北的主权和行政权不得改变。——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至德国外交部( 1937年11月5日 )
日本政府不理睬蒋中正的条件。他们用行动回答:攻占上海、南京; 1938年1月11日 御前会议决定:“对中国现中央政府,帝国采取的政策是设法使其崩溃”;终止“陶德曼调停”;近卫首相于 1月16日 发表“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的声明。
1939年3月,蒋介石亲自指挥复兴社的杜石山、柳云龙与日本宣野长知、小川平吉在香港谈判。 3月17日 ,柳云龙向宣野提出和平条件;必须“恢复卢沟桥事变前的状态”。“关于满洲,另行协定”。“小川、宣野对蒋的条件根本不予置理。日本政府于 9月13日 发表声明,决定扶植汪精卫成立中央政府。香港日蒋谈判告吹。——《小川平吉关系文书》卷2,东京1973年版,614页。
四、抗战期间卖国反共的《和平意见》
据日本档案《桐工作圆桌会议的经过概要》(1940年3月)、《今井武夫回忆录》收录的双方“对答记录”和中国方面3月10 日提出书面的《和平意见》记载,重庆代表在交涉中对日本方面作了大幅度的让步:
(一)“满洲国的独立是既成事实”,蒋委员长“对此表示承认毫无异议”。目前,中国方面主张中日“缔结特别协定,两国共同将其作为保护国”。(注:《今井武夫回忆录》第134、136、341页。)
(二)原则上同意“缔结防共协定及使内蒙地区特殊化”;万一“在国防上有必要时,可推迟一部分撤兵”。(注:《今井武夫回忆录》第137、340页。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桐工作圆桌会议的经过概要》的表述是:“中国方面提出,当撤兵之际,在具体方法上,日本军可在必要地点,相当长期地延缓撤兵。”)
(三)中国放弃抗日容共政策“乃和平协定后中国所取之必然步骤”。(注:《和平意见》第二条;《今井武夫回忆录》第139页。)重庆代表、最高国防会议秘书主任章友三强调:“自然停止抗日”;“中国正在努力剿共,所以防共问题可交给中国好了。”(注:《今井武夫回忆录》第132—133页。)
(四)可以把华北、长江下游地区作为“经济合作”地带。(注:《今井武夫回忆》第133页。)“绝对同意”给日本臣民以在中国内地的居住、营业自由。(注:《和平意见》第五条;《今井武夫回忆》第139页。)
(五)中国招聘日本的军事、经济顾问。(注:《和平意见》第六条;《今井武夫回忆》,第139页。)
五、蒋介石卖国投敌“档案”揭秘
1938—1940年秋中日有过三次议和,档案材料显示,蒋中正的国民政府一方,以苟安性质的“恢复七七事变以前的原状”作为“底线”,对日谋求妥协。而天皇制日本的权力机构则明确决定要设法使中国现中央政府崩溃。1938年7月,五相会议决定的《适应时局的对中国的谋略》规定,日本政府的方针是“推翻中国现中央政府,使蒋中正垮台”,这就是明证。在双方“底线”有天壤之别的交涉中,日本方面的条件一步步升级,变本加厉,而且对重庆寸步不让。蒋中正及其代理人却一味地单方面让步,答应诸如对“满洲国加派公使或大使”;缔结特别协定,认可伪满作为日本、中国的“保护国”,同意“讨共”,“用密约办理”;重庆放弃“抗日容共”政策,划内蒙为“特殊地区”;可以华北和长江下游作为“经济合作”地带;承认共同开发中国资源、接受日本顾问“都是好事情”等等。——《抗日战争研究》2000年第3期:《抗日战争前期蒋介石对日议和问题再探讨》
直到1940年秋,蒋中正才中止以“恢复七七事变以前的原状”为条件的对日言和,搁置他原来已经同意亲自与日军总参谋长板垣征四郎将举行的“长沙会谈”。蒋介石转而决定采纳“苦撑”的方针,寄希望于国际形势发生变化。
这些事情发生在七七事变以后,但在蒋中正的心目中,东北是可以放弃的。虽然在七七事变以前,蒋中正没有明确表示,但一个人的指导思想总是会在其政策中透露出来的,比如1934年签订的《塘沽协定》,认可长城线是与伪满的政治分界线,默认了“满洲国”的存在。
日本外相广田弘毅在1935年10月对中国驻日大使提出的所谓“对华三原则”,其内容是:一、中国取缔一切抗日运动,放弃依赖英美的政策;二、中国承认伪“满洲国”,树立中日“满”经济合作;三、中日共同防共。11月至12月间,中日双方就“广田三原则”多次进行谈判。1936年1月,国民党政府外交部发表声明,说“国民政府既非全部承认三原则,亦非全然不承认”。
1936年11月间,蒋中正的代表张群曾和日本驻华大使川樾茂进行秘密谈判(高宗武参与其事),谈判达成的条件之一就是承认“满洲国”。——钱昌照:《纵横》民国八十八年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