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起草的《中文法学刊物统一引征体例》(建议稿)_林中行人_法律博客www.fyfz.c...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22:17:28
一、引征的伦理规则
学术论文之引征乃学术规范化之重要内容,也是学者伦理(scholars' ethics)的重要方面。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引用可显示相关研究的历史脉络,既是对此前研究者的尊重,也便于读者及编辑判断论文的真实价值。
引征文献应遵循下列规范:
(1)引征以必要为限;1
(2)引征应是已发表之文献。引征未发表文献应征得相关权利人之同意;2
(3)引征应保持被引证话语之原貌;3
(4)不得曲解原作之观点;4
(5)引征有修订本作品,应以修订本为引征对象(研究原作者学说演变者除外);5
(6)引征应当有明显标志;
(7)引征应以注释准确地显示被引征作品之相关信息。
二、具体引征体例事项
1.注释为页下注,以便于读者检阅。6
2.每篇文章的全部注释编号连排。7
3.正文中之注号用阿拉伯数字加六角括号标注于相关句子的右上角,通常应在相关标点之外。页下注号亦加六角括号。
4.正文引文超过100字者,应缩格并变换字体排版。8
5.注文提及文献的信息顺序: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6.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卷次(并括注年份),页码。报纸则为:作者,文章篇名,报纸名称,日期,版别。
7.页码不用“第N页”字样,径用“页N”或“页N-N”字样。9
8.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9.编辑或整理之作品,编者名之后括注“编”或“整理”字样。
10.引用作品之作者或编者等,不必用括号标注其国籍或所属地区。10
11.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引用注文,则迳注“同上揭,页N”;若第二次与第一次引用之间有其他注释,则在作者名之后,注明“前注N揭,页N”。
12.作者为两人或更多的文献,在第一次引用时应显示全部作者,第二次引用时可只注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13.引用多作者文章合成之文集时,应首先注明特定文章作者,然后依次为文章名,收入该文之文集名,文集编者名,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14.翻译作品之引用应尽可能显示原文信息,如括注作者姓名及文献原文名称,以便于读者检索及核查。为分别多译本著作并对译者劳动表示应有之尊重,宜在文献名称之后注译者姓名。
15.直接引文之注释可不加引领字“见”,但间接引文之注释应加引领词“参见”;如显示其他支持性文献,用“另参见”为引领词。对立性文献,则加说明性字句,诸如“不同的见解,参看”之类。
16.转引文献时,应先注明原始作品之相关信息,再注明转引所据之文献。
17.引用图表,在图表下直接注明来源,不必另加注释。
18.引用非正式出版资料,应注明得到相关权利人同意,并尽可能显示资料形成之时间地点。
19.直接翻译并引用外文文献,注释可直接使用该外文,亦可将作者及文献名称译为中文并括注外文原文。11
20.引用中国古籍之技术体例,参照有关部门所发布之规范。
说明:
1过量引证可能导致读者对作者原创力的怀疑,甚至有剽窃之嫌。
2因为引用未发表之作品涉及原作者发表或不发表的权利,而且引征过量,可能使原作品的发表失去新意。
3指直接引文,应保证字句和意义的准确。
4间接引文,更须概括出作者真正的主张。常见字样如“某某认为”或“在某某看来”之后的观点应符合作者之真实思想。自然,沈德潜的话应当让我们对读者把握作者或引征者把握原作者意义的可能性保持警惕:“古人之言,包含无尽;后人读之,随其性情浅深高下各有会心。”(《唐诗别裁》,卷一页一)当然,阐释学上这样的道理已经不在学术规范化的技术层面上了。
5修订本经常包含着作者对此前版本中的思想或表达的修改,因此,除非在以某个作者的思想演变过程为研究对象,其他情况下引征一位作者作为支持性的材料,或将某人作为批评对象,应以作者最晚近的表达为依据。
6目前流行的其他注释方式还有文末注、随文夹注等。文末注的好处在于比较容易排版,尤其是当注文篇幅较长时更是如此。但缺陷在于翻检不易。随文夹注只适合标注简短的文献名称,而无从在注文中对某些不宜在正文中阐述的观点加以讨论。故页下注应为上选。
7注号连排的好处是经济,如果一种文献多次引用,第二次之后便不需再一一重复相关信息,而只提及作者,第一次注号,以及页码即可。参看第10条。
8有时亦可前缩格,后对齐。与正文所常用宋体字相对应,变换字体以仿宋体为宜。
9从前人们多用“第N页”字样,多写一字,多费一倍的辛苦。
10有些人的国籍不甚容易标注,如哈耶克。有些人则涉及内政外交问题一大堆,例如今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高行健。如果是台湾学者,还要费力地注明“【台湾地区】”,不如省去这些麻烦。
11这是一条比较典型的外文注,下面是我的转换。
原注:【9】Id. at 1814-1815. See also Walter Weyrauch, "Limits ofPerception: Reader Response to Hitler's Justice," 40 American Journal ofComparative Law 237,243-248 (1992 ), and Marc Linder, The Supreme LaborCourt in Nazi Germany: A Jurisprudence Analysis (1987 ). Linder argues thatthis court, at least, adhered to traditional norms of legality even when that meant bucking Nazi labor policy. See, for example, id. at 61-63,184-185.
转换到中文:【9】同上,页1814-1815。又见Walter Weyrauch, "Limits of Perception: Reader Response to Hitler's Justice," 40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37,243-248 (1992),以及Marc Linder, The Supreme Labor Court in Nazi Germany: A Jurisprudence Analysis (1987)。Linder 论证道,至少最高劳工法院仍然坚持着传统的法制规范,即便这可能冒犯纳粹的劳工政策。例见该书,页61-63, 184-185。
贺卫方起草的《中文法学刊物统一引征体例》(建议稿)_林中行人_法律博客www.fyfz.c... 周永坤 中国特色的法治理想:零判决零上访_平民法理(周永坤)_法律博客www.fyfz.c... 中国法学教育与中国法治_子非寒_法律博客www.fyfz.cn (转)应该养成的好习惯_梦中花_法律博客www.fyfz.cn 期刊编辑出版规程(第一稿)_高校学报编辑_法律博客www.fyfz.cn 温家宝:做人的基本原则(看完终身受益)_古晶律师博客_法律博客www.fyfz.cn 陈端洪:宪法学的知识界碑_未冥书屋_法律博客www.fyfz.cn 刑辩的绝境_乐陶居与豆腐坊_法律博客www.fyfz.cn 关于在法院附设ADR的分析报告_深客法缘_法律博客www.fyfz.cn 五彩斑斓的律师乱象_云闯律师_法律博客www.fyfz.cn 愚蠢的教育管理者_百年浩劫今犹在_法律博客www.fyfz.cn 何兵:基于透支的稳定_司法高等研究所_法律博客www.fyfz.cn 你的隐私,正被打包出售_李道演_法律博客www.fyfz.cn 法官为什么要自杀_法律博客www.fyfz.cn morelinks_耗子_法律博客www.fyfz.cn 刘思达:法律社会学的定性研究方法_逍遥法中_法律博客www.fyfz.cn 韩国总统的沉与浮_@sina.com_法律博客www.fyfz.cn 量刑程序改革的实体法支撑_转型社会的刑法学_法律博客www.fyfz.cn 人生致命的八个经典问题[转]_雾中的水_法律博客www.fyfz.cn 诬告陷害又变为诽谤,看不懂的福建网民案_刘晓原_法律博客www.fyfz.cn 【案例转载】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相互转换问题_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_法律博客www.fyfz.... 变声手机给诚信安全埋隐患(转贴)_刑法的辩护与批判_法律博客www.fyfz.cn 范忠信:严母慈父与我的成长_洪范_法律博客www.fyfz.cn 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_在路上..._法律博客www.fyf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