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代表”的主角应该是选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21:36:16

杭州市下城区64名选民申请罢免该区人大代表赵之毅。8月20日下午,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朱杰告诉记者,由于罢免申请的提出者张建中非原选区选民,且联合署名的64人中不足原选区选民应达到50人的要求,故该罢免不成立。(8月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

难道是巧合?刚刚看到“选民发起罢免人大代表极少成功”的文字,就听到上面的消息。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杰的理由绝对是充分的。可是,就在前一天的新闻报道中,同样是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姚爱玉表示,“将认真调查该人大代表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履行了人大代表的职责,如果确实有违法行为,将启动相应的罢免程序。”怎么摇身变了一个人,还没看到调查结果,反倒率先公布罢免不成立的消息了呢?这是不是意味着无需罢免“赵之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就不用调查了?

调查也好,不调查也罢。摆在我们面前最现实的问题是:到底谁来决定罢免人大代表?如何罢免机制的激活条件?《选举法》提到“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既然如此,为什么“选民发起罢免人大代表极少成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指出,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代表有违法犯罪的情形;二是代表“失德”;三是代表没有履行职责,或者是在本职工作中不作为。就现状而言,第一种情况,可以由法律作出决断;而后两种情况的罢免标准却难以衡量,结果只得由官员来决定,既然没有标准,又是由人来自由拿捏,那么最终结果往往都是“罢免不成立”。

从这个角度看,即使选民有罢免权的意愿,如何进入实际操作,还得取决于官员的态度。因为不少地方性法规对罢免程序的启动设定了前提,即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事先作出调查并确认罢免理由,这意味着人大常委会拥有了否决权,罢免的主动权不在选民手中。如果他们认为“时机不成熟”、“条件还不够”等等,选民的罢免就只能举步维艰。就杭州的个案而言,没公布“赵之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反而先公布“罢免不成立”,这背后是否也有此动因?

 

退一步,如果选民罢免人大代表深层次意义不在于结果,那么指向的应该是如何有效地监督人大代表。近年来,从全国到地方,每年两会都会有人提出责问“人大代表代表谁”“谁选择了这样的人大代表”。在个别地方,人大代表不但失去了监督力量,更无被罢免之忧,致使其单纯将“人大代表”视为一种荣誉,甚至不惜利用人大代表之地位谋取个人私利。这些,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其实,为维护自身利益,选民联合起来,合法使用罢免权利,这已经是一种进步。关键是,如何让民意充分表达,让民众的权利落到实处。回归到《选举法》,罢免既然已经写入法律,就应该将决定权真正交给选民,交给百姓,并成为政治生活中的常态。唯有如此,人大代表才能真正的把目光对着百姓,听命于民。

(本文来源:扬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