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风雨与国家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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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修健
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一书中与门徒们探讨雅典政治从君主、贵族到民主制度的循环嬗变,将宪法视为整个城邦的政治秩序,国家是一个普通的社团而已:它是所有公民为追求幸福而形成的一种“公共”组织,即包括一切有限社团的普遍社团。宪法即为规定这种普遍社团的组织结构之法律文件。“宪”在中国古代也被“百家”赋予各种不同的涵义,但都并不是现代意义上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而是维护社会统治的基本法(张千帆,2004)。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起,宪政传统在西方国家生根成长,经历数次或“光荣”或“暴力”革命的洗礼,最终得以以制度形式确立,并且宪政思想形成并东移,日本成为其第一站,近代中国在“西学东渐”思潮中开启了追求现代宪政之路,风雨飘摇中帝制走向末路,但宪政国家的建立却曲折反复,“预备立宪”、“训政、军政”,却未达致“宪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对宪法与宪政的认识也随着国家的发展向前迈进,宪法几经修改,但国人对宪政的梦想之火不灭。宪法是什么,宪政又是什么?是否一个国家有了宪法就可以宣称“宪政”?宪政价值何在,我们时代的国家理论需求有为何?宪政究竟能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些什么?本站将陆续推出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政研究中心开设的“宪政讲堂”系列专题,为读者深入了解宪政原理、学习宪政知识提供帮助,同时欢迎各位读者聆听讲课同时认真思索中国宪政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踊跃来稿、留言表述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将自己的好文与天下共享。
在此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政研究中心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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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从“宪政热”深入去                 主讲:陈端洪
·第二讲:主权的知识谱系(一)             主讲:陈端洪
·第三讲:戴雪的宪法和主权理论             主讲:翟小波
·第四讲:主权的知识谱系(二)             主讲:陈端洪
·第五讲: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             主讲:高全喜
编辑荐书·宪法学系列
★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
何为宪政?我最早的认识结晶为《宪政初论》,名之日“初论”,实为“初识”,不过是将我博士期间读过的有关知识融会在一起而已,考虑到建国以后还没有系 统地、正面地介绍宪政概念的文章,所以整理发表出来。多年以后在《法制日报》写了六期专栏(因为懒散,没有继续下去),在课堂上和会议上谈过宪政,见识略 长,但一直没有系统地形成论文。我对宪政的基本认识是:第一,宪政主义是一种政治结构理论,是对政治体的结构性认识,其理念可以简单地归结为“结构决定功 能”;第二,宪政是有限政府.所谓有限政府就是对绝对主权的对抗,因此本质上是“国家一社会”二元论,虽然未必可以归入自由主义,但无论如何必须承认个人 和社会的独立空间;第三,宪政主义是法治主义,就是用法律的思维方式言说、商讨国家政治。(陈端洪自序)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学新阶梯丛书,法律出版社,2004
古罗马时代,两部法学阶梯先后撰成,杰作不朽。哲人其萎,后世继之。今天,我们奉献这套法学新阶梯丛书,追先贤之洪业,成新一代法学教科书。我们也向有志学习法律的学子们致意。我们相信,经过不懈努力,学子们最美丽的希望定能实现。
本书的标题是“宪法学导论”,副标题是“原理和运用”。之所以为“导论”,是由本书的大学教程性质决定的。因此,它的重点是介绍基本原理,而不是更深入的 理论探究。如上所述,宪法学“原理”不是抽象的,而是在宪政实践基础上反思、归纳、总结的产物。事实上,纯粹的宪法学“原理”是不在的;没有宪政实践作为 基础,宪法理论只能建立在沙堆上。这正是为什本书把司法审查的内容放在前面。
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出发,(参见第一章)本书的作者认为,宪法的最也是唯一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尽管这些权利之间可会发生冲突,而国家权 力的设置只是实现这一目的之手段。这解释了本为什么没有涉及某些传统宪法教科书所涉及的内容,例如公民义务和国主权。如第一章所述,现代宪法学一般只谈公 民“权利”,而不谈公民“务”;这不是说公民没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他们当然有,而是制定法的全部目的在于突显下列基本观念,即国家的最终目的保障公 民权利,不是施加义务。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一个基本形式区别。(当然,通法律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权利)。换言之,宪法对公民义务的规定不可被实 施的,而只能被理解为对公民权利本身的限制与界定。
本书也没有述及“国家主权”概念。宪法主要是国内法,而主权则是一个国际法概念,因而不是现代宪法学的关注重点,且过分注重国家主权将疑对公民权利构成威 胁。一个政府对外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尽管即使这个概念也因为一系列国际组织与规则的发展与深化而变得不越来越不要,对内则恰好相反:人民对它具有主 权。但即使是“人民主权”这个概念,宪法学也不宜多提——问题不是人民有没有主权,他们当然有,而是这个“主权”究竟意味着如何体现并体现在哪里?它是指 大多数人具有直接制定法律的权力?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力?间接选举并监督人民代表的权力?对于这些实际问题,笼统的“主权”并不能给我们带来任何启示。 最重要的是,“主权”是一个抽象的整体概念,在实际中操作性不强,且容易被滥用而失去意义。因此,我们更倾向于谈论权利——个人的具体的可被实施的权利。
最后,本书可能应该对“宪法(学)的意义”之类的题目说得更多一些。但这个题目实际上是不用多说的。事实上,我们以前对宪法(学)意义的肯定不是太少,而 是太多了——不是指宪法的意义被抬得太高了,这当然是不可能的,而是指我们说得太多,而做得实在太少了。每个人都听说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整个 法律体系的基石,等等。但它的意义最终体现在什么地方呢?这光靠说是不解决问题的。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少说一点,多学一点,多做一点。宪法或宪法学的意义 最终来自中国宪政制度的实践,而这不只是个别宪法学教授的使命,而是全部中国人——包括这本书的所有读者的使命。毕竟,宪法(应该)是他们制定的,也是为 了他们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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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来源日期:2007-8-8   本站发布时间:200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