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军:上访,一个无法求解的命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4:50:40
计划生育工作曾被称作为“天下第一难”。
然而近年来,随着人们生育观点的改变,计划生育之难已经有所改善,取而代之的信访稳定工作倒成了基层工作的第一难事。有道理的信访,无道理的缠访,动不动的越级上访,行动过激的闹访,让信访部门无法应对,让基层组织焦头烂额,让领导干部身心疲惫。上访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运转,影响了党委和政府的形象,但如何解决上访,却又没有一个好的办法。上访,似乎成了一个无法求解的命题。
上访者:谁来做主?
中国传统有“饿死不做贼,气死不告状”之说。对于上访者来说,大多认为是不得已而为之。国家信访总局局长周成顺根据多年处理信访工作实践作出了三个80%的结论,即上访案件80%是有道理的,80%以上是可以通过地方党委政府努力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该办的却不办,能解决的却不解决,上访于是成了群众不得不选择的道路。但是,上访了,问题就一定能够解决吗?
对于上访案件来说,越是到上层,批转的程序和环节就越多,处理越困难。许多单位都成了信访案件的中转站、二传手,对来访往往是敷衍塞责,层层批转,签转了事。有的甚至把上访案件最终签转到上访对向手中,让上访对象解决。一个上访信访案件的处理一拖再拖,一年、两年也没有一个结果——上访也并不是一条平坦的路。现在的上访案件表现为如下几个特点:
(1)越是重复上访,越是无法解决。有的信访案件,由于历时已久,各级在处理这类信访案件中也显得漫不经心。一是由于时间久远,有些历史问题调查处理的难度较大,一时也难以弄清事情的真实面目。有的即使是问题的事实很清楚,但是由于失去了解决问题的时机,所以处理起来
也格外谨慎。二是有的人认为,既然这多年都没有解决,所以调查处理起来也没有必要急着解决。三是多年没能解决的案件,解决起来也确有其难度。
(2)越是按正常渠道上访,越是无法解决。对于信访案件,如果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的可能性几乎很小,有的部门相互推萎,信访案件处理不了了之,有的处于应付,信访处理结果只是为了糊弄上级,并没有真正落实,有的因为自己掌握着政策,所以歪曲政策,顶着不办。
(3)越是找解决问题的单位解决的上访,越是无法解决。有些问题之所以形成问题,就在于责任单位没有负起责任。如果再批转到责任单位去解决,一切就等于零。
所以,有的人上访时习惯找领导。一般上级主要领导的批示件,相关承办单位都会非常重视,有的甚至特事特办,问题一般都能够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再加上媒体的渲染,更强化了老百姓相信找上级领导的观念。如果经过主要领导批示仍未能解决的,群众就会觉得或许领导的权力系数还不够,而向更高一级的领导信访,直至中央领导。或者有的上访常常采用非正常渠道上访的,比如有的到政府机关静坐甚至围攻政府机关的,有的采取过激行为的。
信访部门:谁来办理?
《信访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信访机构的六项职责,赋予了六项权力,即交办权、协调权、调查权、督查权、建议权和指导权。但是,信访机构实际上还是处于有职无权的状态。在诸多权力中,交办权运用得最多,其它的权力则显得虚和软。协调难以凑效,调查没有人员和经费,督办难以到位,建议和指导则没有什么太大的实际意义。也就是说,面对上访,信访部门除了转办还是转办。对于一些部门对信访案件采用“拖”或“顶”的办法,迟迟不解决问题,即使有《信访条例》,也还是难以有约束力,也难以真正发生法律效力。
信访部门面对是两个层面:一面是上访群众。上访群众几乎都带着怨气而来。见了工作人员,不管是谁都要发泄,把所有的不满(处理不公的不满、迟迟不解决的不满)全部发泄到信访工作人员的身上。有时把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当成了“出气筒”。另一方面是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认为信访案件处理难、解决难。一说起信访案件的处理,各基层部门无不牢骚满腹,莫大委屈,似乎一切都与己无关,都是上访人的错,都是其它部门应该解决的,为不解决和迟迟不解决找借口。
在目前的信访工作中,一些职能部门思想认识不高,责任心不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办理,能拖则拖,能缓则缓,存在着“四重四轻”现象,直接影响了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1)重“堵”轻“疏”。一些地方的领导视上访群众为不稳定分子,对上访对象采取防范态度,工作上主要采取“堵”的方法。有的地方在一些交通要口设立“上访劝阻站”,阻止群众上访;有的建立“包保责任制”,拖住群众上访。一旦上访人员有个“风吹草动”,就组织人员想方设法加以阻拦。他们不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认真解决上访者的实际问题,不积极化解矛盾。结果越是“堵”,群众的情绪越大。
(2)重“重”轻“初”。对于多次来访的群众,由于有的明确提出如果不解决问题就不回家,或提出如果不解决问题就向上级反映,他们情绪比较急躁,甚至可能做出过激的行为,容易引起接访者的重视。对于这些来访者,由于情绪激动,接访者往往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然而初访的群众,对组织寄有很大的希望,一般都较理智。对于这些人,有的接访者往往简单问问情况,草草记录,用一句“你回家等着”的话,把上访者打发走。上访群众一走,便万事大吉。上访者望穿双眼,也难有个回音。
(3)重“上”轻“下”。对于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转来的信访件,因为大都有上级领导的批示,接访者往往又是调查,又是安抚,又是写调查处理报告,没有丝毫的马虎和懈怠,生怕行动慢了给自己惹麻烦。然而对于来自下级或当事人的信访件,往往放在那里等“研究”、等“讨论”。上访者等来等去,结果杳无音信。一些工作人员对信访工作的态度是重“上”轻“下”,有些基层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转来的信访件(信访件上大都有上级领导批示的意见),总会雷厉风行地行动起来,又是调查处理,又是安抚,又是写报告,生怕怠慢了上级。然而对于来自下级或群众的信访件,往往放在那里等“研究”、等“讨论”。
(4)重“易”轻“难”。对于上访者反映的问题,如果是近期发生的,案件事实清楚,又容易解决,则容易引起接访者的重视。然而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由于时间跨度大,涉及问题复杂,调查难度大,难以做出处理,接访者往往能推则推。
作为信访部门,对上访案件只有转办的权力,而没有直接处置权,最终信访案件解决到什么程度,只能取决于具体职能部门,信访办有职无权,只分诊、不看病。问题不解决,要受上访群众的气,督办不落实,要受部门的气。一些人的问题已经反映过几十次、上百次都无人回复。由此可见,一些地方的信访工作真的是发生了严重梗阻!
基层:谁解我忧?
信访稳定工作做不好,影响单位和地方形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影响一个地方干部的政绩——因为信访稳定工作有一票否决权。为了做好上访人员的工作,基层往往费尽心机。
以乡镇为例,现在大多数乡镇还比较穷,还是“吃饭财政”,“空空荡荡”是基层财政的真实写照。每月除人头经费外,县级财政为乡镇预算的行政经费每月不到1万元。这1万元包括水电费、电话费、招待费、办公用品费等等一切开支。费用远远不能满足和维持正常的开支。乡镇机关勒紧裤带在过日子,一切从紧计算,一切压减开支,工作中已经把行政成本已经降到了最低。但是,信访工作却成了基层不得不开支的一大笔费用。现在不论到北京、省、市、县上访的,都要基层去接访,不论问题最终解决与否,不论有没有钱,接访者和上访者的吃、住、行等,都是一笔很大的支出。某镇仅今年3月,到京上访的就有3起,到省上访的1起,仅花去接访的费用就有上万元。
除去资金的压力,精力的压力也存在,只要有人上访,一接到上级机关的电话,都是十万火级。无论你工作多忙,无论你手头多急,无论你在哪里,接访都成了压倒一切的工作,千里奔波,只为接访。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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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调了信访事项属地管理的优先原则,作为乡镇基层政府,只要发生在管辖的范围内,不论什么事引起的上访,都要由当地负责。这应存在如下问题:
责任主体不明,不该基层解决的要求解决,属地管理原则盖住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比如,某村有人过去因犯错误被遣返回村,现在要求恢复公职,落实公务员待遇,每次上访时,县里要求镇里调查处理,镇里要求村里着力解决,并且每次都要求村里负责接回解决,村里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呢?又如,某村有一村民,因孩子在学校遭到体罚而多次上访,每次上访后,都要要镇政府负责解决。现在,乡镇学校都直接归县教育局管理,乡镇政府又如何能够解决落实呢?
责任是非不分,不能解决的要求解决,无理上访的道理超过了真理。乡镇政府最头痛的还是有许多无理取闹的上访。对于这类上访,信访部门采取的是“谁的孩子谁抱”,“谁的孩子谁哄”的办法。无论在哪一级上访,无论是否有理,都要乡镇负责接回,并要解决或安慰好。有的地方明明知道上访者是无理的,但为了息事宁人,只有“花钱买平安”,还是一味地牵就,助长了“信访有利”观念的形成,他们把这种政府的“退让”视之为领导怕信访,一段时间过后,受追求利益(合理和不合理)最大化的驱动,他们或得寸进尺,或寻找别的理由继续上访甚至直接越级访至高层领导,信访量有增无减。
破解之道——建立相应制度
信访工作面临的矛盾复杂多样,要区分不同情况,打破思维定势,从建立完善政策法规、改进工作方法等多方入手,就能有效破解难题,真正走出信访难“怪圈”
(1)信访公开制度。对长期上访,矛盾问题已经公开化,信访人和被反映人均同意公开的,可以适当进行公开。信访公开内容包括:公开受理渠道,公开政策法规,公开受理情况,公开办理过程,公开处理结果。通过公开,让社会评判,让上访人心服。
(2)部门会诊制度。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久办未结的重点疑难信访案件,建立集中“会诊”制度,当面听取信访当事人陈述以及办案单位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措施,限期解决。
(3)无理缠纺处置制度。 对于无理缠访,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的,要有相关的处置办法和制度。
(4)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对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要细化,主体要明确,处理要到位。对因工作原因引发的重大信访问题,要视情节轻重对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向上级党委、政府做出检查,实行诫免,对负有主要和重要责任的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为约束信访人和办理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可制定信访案件“一案四究”制度,对接案不办、处理不当要查究;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参与上访要查究;煽动闹事的不法分子要查究;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查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