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新闻周刊》:消融社会“失意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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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融社会“失意群体”

(中国)《瞭望新闻周刊》   (2010-08-09)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今年上半年,福建、陕西、江苏等地接连发生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以及法官、法警、信访干部被枪杀、被泼硫酸、被刀刺死的极端暴力事件。

  为探寻这些事件突发的深层次原因,研判社会矛盾发展趋势,《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分赴北京、上海、重庆、广东、四川、陕西、辽宁、黑龙江等十多个省区市,深入城乡街道、工矿企业展开调研。

  梳理多方信息,可以看到,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我国社会已出现一个生活遭受挫折后无信心希望、无法纪意识、无精神信仰的“失意群体”。这一群体尽管人数极少,但其中一些人在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情绪郁积缺乏疏导的情况下极易走向极端,危害社会。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对“失意群体”的发现、监管、转化也面临难题,成为社会管理的“短板”。受访专家认为,“失意群体”的消融转化重在疏导,需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大力加强社会建设,为“失意群体”重归正常生活提供各种帮助和条件。

  “四零”与“三无”

  本刊记者调查了解到,从年龄上看,制造极端暴力事件的社会“失意群体”大都是四十多岁的男性,他们的生活状态呈现出无希望、无法纪、无信仰的“三无”特征。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王俊秀指出,四十多岁的中年男性,具备实施暴力事件的体力、脑力条件。此外,四十多岁在人生各阶段中家庭负担最重,社会经历比较丰富,有较强的利益诉求和维权意识,对分配不公、官员腐败、司法不公等社会问题有较深体会。与年轻人相比,一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四零”人员很难通过学习知识技能改变生存现状,一旦事业无成、家庭败落,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对未来生活更容易产生绝望情绪。

  成都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麻渝生分析认为,“失意群体”在经济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尊严和成就感;政治上,在社会参与和利益诉求方面常常缺乏有效的话语权;社会生活中,大多有种种不如意,缺乏归属感和温暖感。失业工人、失地农民、拆迁农民、农民工、底层知识分子、退伍复员军人等在竞争中受到挫折、打击的一部分人,是最容易产生“失意群体”的主要人群。

  在上海大学社会学系主任仇立平看来,社会“失意群体”的产生,是在我国社会急剧变革进程中,因个体力量对抗不了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冲击,进而导致新时期社会矛盾集中反映在社会个体身上。

  有迹象显示,在实施暴力前“失意群体”已基本对未来绝望(参孙立平:绝望比贫困更可怕)。湖南永州枪杀法官案犯罪嫌疑人朱军的同事回忆说,朱军身患癌症,事发前曾说“法官太黑了,我太委屈了,不想活了”。

  “失意群体”对法律也失去了信心。广西梧州向法官泼硫酸案的犯罪嫌疑人陈宏生接受警方讯问时说:“我知道对人泼硫酸犯法,但我也不相信法律能解决问题。我打不过他们,泼硫酸还可以把他们烧伤。”黑龙江伊春市的于贵双刺杀信访干部后,在遗书上解释自己的血腥行为是“没办法”。

  更易走向极端

  在本刊记者的走访中,多位普通群众、基层干部、极端事件当事人反映,“失意群体”中的一部分人通过亲人或社会引导,能够正常面对挫折,通过自身努力融入社会。另一部分人或因遭受挫折过大,自己不能理性对待,或由于利益格局、社会阶层的深刻变化,特别是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产生了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一旦有的人对社会的不满、怨气累积到一定程度,不良情绪得不到及时宣泄,心理失控,就会产生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认为,与湖北邓玉娇案的自卫性抗争、四川唐福珍自焚的自残性维权不同,“失意群体”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是对社会的报复性攻击和泄愤性暴力。“失意群体”报复的对象通常有两种,一是直接侵害其切身权益的人;二是针对某类人,甚至是比自己更“弱势”的人。

  对“失意群体”报复社会的行为,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单光鼐认为,这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其对社会的危害远不止案件本身,更是案件对公众安全感的挫伤。

  福建南平校园血案发生后,一时间其他地区也出现了多起针对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伤害案件。湖南永州杀法官案件发生后,社会上又陆续出现了针对法官、信访干部的伤害案件。

  由“失意群体”制造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已经成为新时期公共安全的极大挑战。多位受访专家建议,关心“失意群体”的心理状态,加强对这一群体的社会干预,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摆脱失意,避免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管理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发现“失意群体”

  部分受访者认为,“失意群体”制造的极端暴力事件,并不是一怒之下的普通犯罪行为,而是有预谋、有准备的报复性攻击。

  湖南永州市邮政局零陵分局护卫队队员张建林说,朱军在枪击案前十多天,就向同事询问射击技巧。陈宏生说,他泼硫酸前“喝了杯茶,抽了根烟”,泼硫酸后“继续喝茶”,并给儿子、女儿都打了电话,最后才走出住处向警方自首。

  这表明,如果社会预警系统发挥作用,及时发现“失意群体”的不正常行为,并对他们进行教育、辅导及强力约束,就可能避免暴力事件的发生。然而,社会对“失意群体”中暴力犯罪人群的管理首先就面临“发现”难题。

  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和平等遭受侵害部门的负责人认为,在极端暴力事件前尽管有一些蛛丝马迹,但很难及时发现。杀害医生案犯罪嫌疑人周宇所在的济南市历下区旬柳新村街道第一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刘绍霞说,周宇给人的印象是表面上很正常、不爱说话。发生杀人的事情,让居委会干部感到很突然。

  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贠杰认为,一些地方基层组织功能弱化、社会矛盾发现体系缺失、调处能力下降是“失意群体”频频酿成惨案的客观原因。伴随“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传统的“有问题找单位”变成了“有问题找社会”。以往小区里“小脚侦缉队”走家串户排查问题,能基本掌握家家户户的信息;而现在小区多数为商品化住宅,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大,居委会、片儿警也很难摸清社区情况、及时发现矛盾隐患。

  有地方维稳办干部坦言,促使“失意群体”暴力犯罪的导火索往往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这更让社会管理部门感到“无从下手”。“失意群体”中的大部分人平时与正常人群一样,没有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关键是能否对他们中具有暴力和危害社会倾向的人群进行有效管理。

  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进源等司法部门干部认为,“发现功能弱化”暴露了社会建设体系存在严重漏洞。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影响下,人际关系变得淡漠、冷漠,一些弱势群体缺少关爱,心理扭曲得不到及时纠正,家庭细胞化解矛盾的功能不强等,都为及时发现“失意群体”中具有暴力倾向的人员带来难度。

  一些亲历暴力事件的当事人认为,除了已经发生的事件,“失意群体”中有潜在危害社会可能性的人员仍然存在。如果社会转型期的复杂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能畅通,更多的人担心“失意群体”的规模不会缩小。

  重在“化堵为疏”

  多位受访专家和基层干部表示,社会“失意群体”的出现和发展,说明传统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和思路亟须改进。应以疏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为突破口,构建良好的社会心态环境,以疏导型的管理政策为重点,加大对社会“失意群体”的排查和化解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失意群体”数量,最大程度地避免个体极端暴力事件发生。

  随着公众对生活幸福指数要求的不断提高,“失意群体”理想和现实间的差距也在不断加大,转化难度也日渐趋高。

  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范维澄认为,老百姓表达诉求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现象,因此社会宣泄的渠道宜畅通,各地政府需考虑给予老百姓提供适当的更大的宣泄空间。

  于建嵘也建议,在对“失意群体”的管理中,各级政府应“重疏导、轻防堵”,不怕、不拖、不躲。在化解社会矛盾时首先要畅通各种利益表达通道,使“失意群体”的声音和诉求得到有效释放。此外,还应加强对社会成员的心理疏导,如果社会成员的心理偏执等问题能在初期得到有效疏导,将大大减少“失意群体”报复社会的几率。

  对现有社会管理部门的信任度下降,是转化“失意群体”的又一难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薛澜教授说,我国已从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但还没有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社会管理机制。尤其是在基层,缺乏法律权威,加上一些司法腐败案例经网络传播后,部分群众对现有化解矛盾的体制丧失信心。因此仅依靠传统方法去转化“失意群体”,很难取得“失意群体”的信任。

  本刊记者发现,个别针对公权部门的特定指向报复行为发生后,社会评价褒贬不一,甚至有一些人支持行凶者。

  重庆社科院应用心理学研究心主任孙元明认为,这说明当前社会评价标准失去了法律底线,一部分公民的心态环境十分脆弱。社会对个人极端暴力事件评价的复杂化,加剧了“失意群体”实施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示范效应”,危害极大。因此应当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法律权威,构建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的健康心态,消除“失意群体”实施极端暴力行为的冲动。

  综观之,全社会对这一群体的关注、关心、关爱非常重要。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副院长钟亚尧建议,应充分调动发挥“家庭细胞”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让“失意群体”享受到家庭、社会的温暖,重振生活信心,避免其走向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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