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0]54号:详解税总个税征管新举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5:40:24
背景: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目的: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

  特点:是近年来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最全面、最具体的一次。

  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呼之欲出之际,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不断改进纳税服务以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

  以往,针对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通知或文件发过很多,这一次有何不同?

  这次主攻方向:高收入者的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

  这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提到五个“加强”,其中头两个就是加强高收入者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的个税征管。据了解,高收入者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大量增加,是近年来出现的新趋势,这也成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出现的最突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把高收入者的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列为重点管理项目的基础上,这次又提出两项具体措施。

  第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如: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在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方面,要求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方面,要求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次通知还明确提出,要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强调夯实基础

  这次下发的通知特别提到,“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就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解释说,只有认真夯实基础,才能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

  这位人士说,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强调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要求各地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要求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并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没有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面较小的地区,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到所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已经全面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要求,尽快将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向国家税务总局集中。

  重点目标一一列入管控范围

  这次下发的通知,除了把高收入者的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列入重点管控范围,还专门针对三个重点目标提出具体加强征管的措施:一是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二是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三是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的通知,是近年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措施最全面、最具体的一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这次下发的通知还提出,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和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介绍,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一直致力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着力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如通过大力推进年所得l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对高收入者税源监管措施明显加强。从近4年的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可以看出,年所得l2万元以上纳税人每年缴纳税款占个人所得税当年收入的1/3左右;每年缴纳税款增量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收额的40%以上;人均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高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收入来源,说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国税发[2010]54号:详解税总个税征管新举措 国税发[2010]54号:详解税总个税征管新举措 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国税发[2006]31号通知解读: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进一步完善1 国税发〔2007〕67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国税函〔2010〕39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国税发[2000]118号 国税发[2006]31号 国税发[2000]118号 国税发[2008]30号 国税发[2008]80号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 国税发〔2009〕31号 国税发〔2009〕31号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一 国税发〔2007〕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