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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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12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国税函〔2010〕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96号码 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国税函〔2009〕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信企业应收帐款确认坏账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