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规范公路收费先要破除政府私利(中国青年报 200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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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规范公路收费先要破除政府私利
2007-07-31
曹林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最近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条例中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新华社7月29日)
我注意到,当天好几家网站都以“公路收费期不得延长”的醒目标题,将此新闻置于醒目的头条位置——媒体所以集体“隆重”地关注一条地方性法规,是因为这条法规戳到了当下“收费绵绵无绝期”问题的公众痛感:公路以“收费还贷”的借口收费已收上了瘾,许多公路的收费早超过当年贷款的10倍,甚至有公路盈余已近6亿元,但仍在继续收费;许多公路收费早已到期,政府一个文件就能让收费站“超期服役”;不少公路的收费都被用于职工奖金福利,如此收费自肥下,有公路得收756年才能还完贷;北京更有一家公路公司公开宣称,他们就是再收费一百年也合法,何其霸道和嚣张!
《北京市公路条例》将有助于治理公路收费乱象。但必须看到,要真正遏制公路乱收费,政府部门必得“超然世外”。如果部门利益深陷于公路超期收费的利益陷阱中,就不好办了。从中国的治理实践可以看到,即使再坏的事情,如果政府部门能从中受益,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再严厉的法规都会失效,再有决心的治理都会无疾而终。
先看看那些现实吧。房价畸高的事情够坏的吧,既让公众买不起房又隐藏着巨大金融风险,可因为地方政府在其中有巨大利益(卖地财政),这么多次的调控和治理都陷入了“空调”。环境污染的事情够坏吧,既伤害了公众的健康又影响了地方的可持续发展,可因为地方政府能从污染中获益(污染企业创造了GDP),再严厉的环境法规和环保治理都治不了污染——从乱收费到不作为,审视中国当下社会领域那些老大难问题可以发现,它们或多或少地都纠缠着某种政府私益。再严厉的法律和政策也得政府去执行,如果政府是既得利益者,怎么会依法向自己的私益开刀?
不仅社会问题的治理,改革中出现的一系问题也是如此。那些改革推行最为成功、最为彻底、最雷厉风行的领域,往往是那些官员在其中没有既得利益的领域。如工人下岗,说下岗就下了;教育收费,说收就收了;各种民生福利的市场化改革,说改就改说涨就涨了。可一旦涉及官员和政府私益,改革就会受到阻碍。比如公车改革、干部人事改革、公务员住房改革、财政预算改革等等,掌握着利益分配权力的阶层怎么也舍不得放弃既得利益,要放弃就得用货币赎买,货币太少绝不乐意。
再来看看公路收费这事儿。表面上看,公路超期收费的获益者是许多企业。其实不然,一些地方政府实际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利益角色。首先,许多超期收费的公路并非企业经营,而是地方政府在“收费还贷”的名义下收“买路钱”。那些收费很多都直接进入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小金库”,成为其取之不竭的财源。正如“养路费”在不少地方已成为“养人费”一样,公路收费也已成为一些政府的“养人费”。然后,即使是“经营性公路”,其中也有政府的利益,许多“经营性公路”都是由“政府还贷路”转变而来,利益集团在其中获得了相当多的利益,以至如今不得不纵容企业超期收费。还有,当下一些收费公路的贷款、还贷等情况,完全是一笔糊涂账,许多部门在暗箱操作中攫取着许多见不得阳光的利益。
在遏制公路超期收费问题上,其实并非无法可依。“收费期满必须终止收费”在《公路法》、《合同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价格法》等法律中早有过明文规定。但是,沉疴难愈,不得不出台新的法律予以治理。这么多法律,哪怕其中只有一部法律真正发挥作用,甚至只有一个条款落到实处,公路收费都不至于失控。权大于法的现实中,当一个法律针对一种“政府能从中受益”的事情时,总会显得脆弱无为。
西哲云:不能容忍人从其错误中获益——要想治理公路超期收费问题,要想让规范公路收费的法律起作用,首先得破除政府的私利。其他的社会问题治理和改革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