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酒瓶由谁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2:58:16

  餐饮行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自从2001年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案在广州判决后,各地先后涌现出此类消费维权案件,而且判决不一。2006年北京首起开瓶费案宣判,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支持。此案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果遇到要求支付“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当场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他说,个别饭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消费者“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虽然这些酒楼均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但这样的告知并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

  商家有权禁止作为“上帝”的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收取所谓的“开瓶”服务费吗?对此,《护身法宝》分析指出,一些酒楼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是收取开瓶费是不应该的,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这些法规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从全国的几起维权诉讼案例来看,有法院支持消费者诉求的,有以消费者败诉而告终的,这说明要找到一条很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规范这种行为是比较困难的,而遇到此类问题,酒楼与消费者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倘若让每一位遇到类似事情的消费者都走诉讼这一路径进行维权,恐怕是不现实的。因此说,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规范行业行为才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但是“上帝”的酒瓶究竟由谁开呢?当然是由“上帝”自己决定,他可以让“仆人”开,然后给“小费”,或者也可以自己代劳。如果“上帝”连这样的自主选择权都没有,还能称之为“上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