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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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作为廉政建设中的一项有力措施,早在古代就被许多王朝广泛推行。

西汉是我国最早推行回避制度的朝代。汉武帝时规定,除京畿所在的州、郡、县外,上至郡守,下至县令、县长、县丞、县尉等职一律不用本郡人充任,刺史也不用本州人充任。这种籍贯回避制度,对防止裙带关系的形成,消除地方势力割据起了一定的作用。

东汉的回避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这时,连京畿地区也禁止使用本地人做官。除此之外,还颁布了“对相监临法”和“三互法”。“对相监临法”指互相通婚的两地人不得在亲家一方所在地任职;“三互法”指甲州人在乙州任长官,同时乙州人在丙州任长官,那么,丙州人非但不能在乙州任长官,也不能到甲州任长官。

唐代回避制度的特点在于:首先,官吏任职不仅籍贯回避,而且也回避在本籍所在州县的邻县任职;其次实行相连职责的回避,比如,宰相的儿子在任何地方都不能当谏官。

明清时期,对回避制度作了调整,规定凡亲属中有两人以上做官,不管是本籍还是在他籍,都只保留辈分高的或官职大的那个,其余人则另作安排,以此抑制亲党和亲派现象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