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答记者问(湛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3:31:24
 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为《责任追究办法》)。与之配套衔接,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简称为《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简称为《“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简称为《离任检查办法》)。在全市学习宣传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之际,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梁康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谈“四项监督制度”出台的重大意义?

  答:1、是完成“党代会工程”,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答卷的重要举措

  这里谈谈3个情况:第一,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上提出了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目标任务,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的时候,必须向全党有一个交待,也就是到党的十八大召开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要得到提高,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要得到提高。这就是“党代会工程”,是硬任务、硬指标。李源潮部长说,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重要任务,组织部门对此负有重大责任。这项任务如果完成不好,我们不能向全党交代,不能向人民交代。那么,今年是2010年了,时间已经过半,任务越来越艰巨,可以说,目前正处于推进实施这一“党代会工程”的关键节点上,四项监督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关键节点上出台的。

  第二,2009年中央召开了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要求。因此,这次出台“四项监督制度”,也是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个重要举措。

  第三,经过2009年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和整治用人不正之风满意度有了较大提高,2009年比2008年分别提高了4.25个百分点和3.51个百分点。但也丝毫不能松懈,中组部部长李源潮说,满意度指标是个“易碎品”,上去不容易,下来很容易。目前处于一种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状态,必须再接再厉,负重前行,要拿出新的办法,采取新的举措,去参加新的赶考,交好新的答卷。在这个关键时候,中央出台了上述四项监督制度。

  由此可见,中央出台这四项监督制度,就是要抓住这有利的契机,以咬住不放、锲而不舍的韧劲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狠劲,义无反顾、破釜沉舟、背水一战,以最无畏的勇气,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强力推进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选人用人公信度有大幅提高,实现这个“党代会工程”,到党的十八大的时候,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2、形成选人用人的监督体系,有利于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中央出台的这四项监督制度,其中《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简称事前报告;《“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简称事后评议;《离任检查办法》,简称离任检查;《责任追究办法》,简称违规失责追究。从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刚好形成一个监督链条,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也可以说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它把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结合起来,把过程监督与效果监督结合起来,把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结合起来,把组织监督与民主监督结合起来,做到了这4个结合。另外,它还体现了预防与惩治并用,教育与监督并举,制度与改革并进,查处与问责并重,治标与治本并行这样的特点,形成了整治工作的“组合拳”,具有体系上的创新性。它一方面对已有制度进行完善,减少制度上的漏洞;另一方面又积极创新制度,弥补制度上的空白,它有利于预防和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为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这四项监督制度的标题都有一个相同的中心词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就是说,这四项制度是专门围绕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这个中心来制定的,换一句话来说,就是为了提高和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而制定的。所以里面采取了很多的措施,想了很多的办法,做到深化治理、立体覆盖、整体推进、惩防结合、重拳出击。

  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要重点把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其中,《有关事项报告办法》重点是“防”,《“一报告两评议”办法》重点是“评”,《离任检查办法》重点是“查”,《责任追究办法》重点是“治”。下面分别对每项制度需重点把握的主要内容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要把握的主要内容

  这项制度的立足点是“防”,就是加强事前防范,把监督的关口前移,让上一级组织部门帮助下级党委(党组)把好领导干部的“提任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升选人用人的公信力。

  这项制度我们重点把握2个问题:一是有哪些情况是属于需要报上一级组织部门的?有两类情况:一类是需要上报上一级组织部门批复同意后才能操作的情形,共有5种,主要包括: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已明确即将离任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越级提拔的;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不经民主推荐而由组织推荐提名为考察对象的;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第二类是在作出决定前需要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形,共有7种,主要包括:破格提拔的;除换届外大批量调整干部的;领导的近亲属在领导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或领导所在地区提拔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领导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的;犯错误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的;超过任职年龄或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第二个重点把握的问题:什么时候上报?“事前报告”的“前”,前到什么时候?我个人认为,有的是在启动之前,如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明确离任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职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有的是在考察之前,如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有的是在党委会讨论之前,如文件所列到的其他情形。而绝对不能在党委会讨论决定之后还没有发任职通知之前报告。

  这项制度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执行。

  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要把握的主要内容

  这项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一报告两评议”。“一报告”就是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两评议”一是与会人员评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二是评议新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评议新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除了近一年内新选拔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外,还包括破格提拔的领导干部和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这项制度不仅地方各级党委普遍实行,而且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执行,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年度考核等工作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一报告两评议”侧重点是“评”,它是了解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的重要形式,它可以看出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认可度以及对新提拔干部的认可度。制度还强调了对评议结果的应用。干得好的,给予表扬,满意度明显偏低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督促整改;对满意度明显偏低、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要谈话提醒,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干部,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教育和处理。

  三、《离任检查办法》要把握的主要内容

  这项制度的中心是“查”。主要掌握几点:

  一是检查的对象。是指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另外,各级党政机关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离任,也要进行离任检查。

  二是检查组的组成。拟提拔使用的由干部考察组结合干部考察进行;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的则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实施。

  三是检查的内容。包括执行干部政策、选用干部、当地用人风气、遵守人事纪律(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干部监督管理等情况。

  四是检查的程序。共有6项,简单说就是报告情况、民主评议、听取意见、查阅材料、汇报情况、反馈结果。

  五是参加评议的人员。对拟提拔使用的,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跟考察时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对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的,参加人员范围则小一些,主要是全委会成员、其他三套班子成员、纪委班子成员、法检两长。

  六是检查结果的应用。如果出现如下4种情况,需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其中拟提拔使用的要取消其资格。

  第一种情况:民主评议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

  第二种情况:民主评议中对本地用人风气评价“好”和“较好”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

  第三种情况: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

  第四种情况:检查中发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责任追究办法》要把握的主要内容

  这项制度实行倒查机制,重点是“治”。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况追究5类人员的责任:

  第一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者有关领导责任的有10种情形。如指定提拔、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突击提拔、不开党委会议就决定干部任免、违规超职数配备或提高干部待遇,等等。

  第二类,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有8种情形。多数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失责和不作为行为。如该按有关规定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不去搞;该向党委报告推荐、测评、考察情况的不报告;该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不征求;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有关事项的不报告;该调查处理的干部任用问题不去调查处理;该大力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的整治不力;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有关规定该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提出,等等。

  第三类,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有8种情形。如更改、伪造推荐测评结果;不按程序、范围考察;举报线索清楚不调查不报告;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接受考察对象礼品礼金;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等等。

  第四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的有4种情形。如不如实向组织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情况;对干部选用工作不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不调查处理;对举报不调查核实。这些都是失责、不作为的行为。

  第五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主要是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如谈话人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参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等等。涉及的情形有8种,如提供虚假情况、营私舞弊、干预下级或原单位干部工作、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等等。

  此外,制度中还提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以上这几类人员,凡是要追究责任的,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较重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涉及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使责任追究落到实处,《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了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要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我市县(市、区)这方面的基础不错,市直单位需要加强。

  问:我市如何贯彻执行好“四项监督制度”?

  答:为了确保这四项监督制度贯彻实施,在中组部组通字[2010]21号文里面,提出了对学习、宣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情况的汇报、通报要求。如对学习培训的情况要上报;对开展新闻宣传的情况要上报;对受到责任追究人员要通报,并把通报的情况汇总上报;对“一报告两评议”的结果要分析;对离任检查的情况也要上报。通过这些过硬的措施来保证“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5月6日,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召开了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同志在会上对如何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此,市委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陈耀光同志作了专门批示、在中心组(扩大)专题学习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在《湛江日报》发表了署名文章,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邓振新同志和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张小刚同志在中心组(扩大)专题学习会上作了专题辅导报告,具体指导全市学习、宣传、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工作,市委组织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的方案》。目前,我市掀起了学习宣传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的热潮,要使学习宣传“四项监督制度”的过程成为领导干部熟知制度要求并带头遵守的过程,组工干部精通制度规定并严格执行的过程,干部群众了解制度精神并有序参与监督的过程。同时,狠抓“四项监督制度”贯彻实施,切实提高“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力,不折不扣地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不断提高我市的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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