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民主 - 搜搜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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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民主指在特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平等实现的政治形式。
  在阶级社会中,政治民主表现为以特定阶级利益为基础,平等实现统治阶级成员政治权利的国家形式。
  【民主政治的核心内涵】
  第一,选举。现代民主政治生活的典型方式是代议制,即民众无法直接掌握和管理政权,只能选择民众中的少数精英分子代行权利。因此,选举领导人是民主政治的第一个核心内涵。民主政治中的选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自由选举,保障选举人的自由意志,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其次,定期更换领导人。再次,选举必须是选择行为,即选举人在两个以上候选人中选择一个。只有一个候选人的选举,只是推举或拥戴行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这就意味着,两名以上的候选人必须竞争同一个职位,选民从中选择一名候选人。总之,选举是体现“主权在民原理”的最为重要的环节。
  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形式,民主很大程度上要靠选举来实现,但选举并非民主的唯一形式,把选举等同于民主是一种机械的理解。为了标榜民主而把有关的一切程序和活动都规定为选举的形式,实际上又不能真正实行,其后果可能导致民主流于形式而失去实质,成为假民主。
  民主的本质应是人民大众有充分的决定权,而决定权既可以用“肯定”即选举来行使,也可以用“否定”即罢免来行使。只要这两种决定权有一种得到真正行使,就是有充分的民主。
  具体而言,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不一定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但受本级人大的监督和考核。所任命的政府负责人要每年向本级人大进行年度述职汇报工作,人大可随时对其弹劾罢免,能否留任由人大进行信任投票来决定,考核合格通过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届满时才能平调或升迁;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职,只能待岗或降职任用,不得升迁,免职造成的空缺由上级重新任命。 (当然,为了增加人大的“政治能量”,使其能与政府博弈,需要允许他们自办报纸、发表观点,需要允许人大直选,需要缩小人大代表数量)
  这种任命权和罢免权相分离的方式不同于选举,但也可以充分体现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一党执政、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充分民主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第二,各政治主体的专门化、自主化及其相互关系的制约化。从横向上看,政党、行政、立法、司法等政治机构是独立机构,即专门化了的、角色边界清晰而明确的、互不相属的结构。从纵向上看,不同层级的政治机构都是相对自主的机构,而不是只听命于上级机构的下属机构。横向的和纵向的各政治机构之间是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而不是某一特定政治机构控制或支配其他政治机构的单向影响关系。
  第三,不同意见的合法化。民主是共同体成员以普遍认同的程序和规则为依托,和平地解决利益冲突,使得各利益主体追求利益的积极行为得以持续进行的制度安排和实际行为过程。因此,按特定程序,自由发表任何不同意见是民主的根本。同时,不同意见的合法化,是自由、平等的选举和各政治机构之间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得以实际运行的根本保障。
  【西方的民主政治】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
  一、符合国情的选择
  人类几千年政治文明史,反复印证了一个道理: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道路,要与一国的国情相适应。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是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进步要求的选择。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包括西方民主的有益成果,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和制度文明中的民主性因素,因此,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的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就没有人民民主,这是被历史证明了的客观事实。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实现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的。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的民主是由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在中国,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就从经济基础上决定了中国的民主不受资本的操纵,不是少数人的民主,是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在中国,享有民主权利的人民范围包括一切不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中国的民主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可靠保障的民主。人民民主专政,一方面要求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要求对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各种犯罪行为,依法使用专政手段予以制裁,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的民主是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要求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议事,使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在此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集体决策,使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得以落实和满足。实行民主集中制,还要求“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反对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反对把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中国人民追求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生活幸福的长期斗争和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程向世人昭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找到了一条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正确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找到了一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的正确道路。也正因如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被明确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中国发展和进步的客观要求。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摆脱国家贫穷落后面貌,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是中国人民的百年追求和梦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新中国成立56年来的探索和奋斗,中国彻底改变了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生产力迅猛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国际影响日益扩大。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创造了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4%的经济奇迹,13亿中国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朝着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继续前进,是中国人民坚定不移的选择。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维护中国国家统一、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历史反复证明,在中国,没有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就没有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安居乐业。近代中国,深受外国入侵、军阀混战和政局动荡之害。中国人民对此刻骨铭心。中国的统一和稳定,是中国人民之福,也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历来是中国各族人民最关切的头等重要的大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依靠其遍布全国的近350万个党组织和6960万名党员,凭借其丰富的执政经验和驾驭全局的能力,统筹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了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保证政权稳定的需要。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且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差异较大,因此,保证政权稳定对中国意义非同寻常。只有保持政权的稳定,才能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才能使国家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和奋斗目标,在长时间里得以一以贯之地实行;才能减少各种不必要的或不应有的政治内耗,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一切资源、力量和智慧,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本质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准则,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本质要求。在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这一根本准则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和切实的贯彻和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坚决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做斗争。
  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现形式。一是领导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国家权力,以此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方针、政策能够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二是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此保证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意愿、利益和要求。三是领导人民实行基层民主,由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四是领导人民严格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使公民享有法律上、事实上的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平与正义。通过这些制度和法律保障,人民真正作为国家的主人,运用属于自己的公共权力和各项公民权利去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实行一院制,而不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两院制。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的重大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多年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以上,参选率在90%左右。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依法实行差额选举。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或者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目前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有280多万人。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民族、各行业、各阶层、各党派,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均有相当数量的工人、农民代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工人、农民代表占总数的18.4%。为保证国家的权力真正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有权依法提出议案、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
  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国选举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较多,不便经常开会议事,根据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175人,其中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5人。中国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也设立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通过差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代表大会相同。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各项议案实行绝对多数原则,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的修改,须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四项: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这也是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体现。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实行何种政党制度是由国家性质、国情、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要求所决定的。中国的政党制度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或多党竞争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成果,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目前共有九个政党。除中国共产党外,还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1948年成立)、中国民主同盟(1941年成立)、中国民主建国会(1945年成立)、中国民主促进会(1945年成立)、中国农工民主党(1930年成立)、中国致公党(1925年成立)、九三学社(1945年成立)、台湾民主自治同盟(1947年成立)。由于这些政党大都成立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1937—1945年)和解放战争(1946—1949年)时期,是在争取实现民族解放和人民民主的斗争中建立的,因此被称为“民主党派”。在当今中国,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无党派人士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中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的亲密友党和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各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在中国,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奋斗目标。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的国情和国家性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同时,这种领导又不是简单的包办,而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
  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中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作出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则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依法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290多万人。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截至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418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目前,中国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8种本民族文字。2003年,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图书有4787种,印数5034万册;杂志205种,印数781万册;报刊88种,印数13130万份。目前,蒙古、藏、维吾尔、朝鲜、彝等少数民族文字已有编码字符集、字型、键盘的国家标准,文字软件已实现Windows系统上的运行和激光照排。四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截至2004年底,西藏自治区共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清真寺约2.39万座,教职人员约2.7万人。此外,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国家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主要包括: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优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等等。中国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到2004年底,陆续开工60多个重点工程,投资总规模达8500多亿元,涉及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环保等多方面。全国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以及120个自治县中的83个自治县被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国家制定的“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以及组织实施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对口支援行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天然林保护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都将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国家对西藏的发展给予特殊安排。1994—2001年,中央政府在西藏直接投资39亿元人民币,建设了30项工程。第十个五年计划(2001—2005年)期间,中央政府在西藏投资312亿元人民币,建设117个项目。
  由于成功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少数民族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民主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保证了中国各民族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
  六、城乡基层民主
  扩大基层民主,是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趋势和重要基础。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全国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已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中国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中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产生程序和任期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制定或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或村委会选举办法,使村民自治有了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保障。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二)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即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居民委员会,实现城市居民对居住地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自治。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中国宪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1999年,国家在全国26个城区开展了社区建设的试点和实验工作。此后,在全国开展了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到2004年底,全国城市已经建立了符合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的71375个居民委员会。目前,城市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推进,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正在全国展开。
  如同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也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方面,选举的形式经历了由候选人提名到自荐报名,由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并打破了地域和身份的限制,民主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城市社区居民直选蓬勃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对26个试点城区的调查表明,城市社区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直选持积极参与的态度,超过九成选民参加了投票。通过直选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呈现出年轻化、知识化和职业化的趋势。在民主决策方面,社区居民是民主决策的主体,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协商议事会、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和渠道,对社区内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在民主管理方面,居委会依法办事,按照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规约规范工作,努力增强居民当家作主意识,实现“社区的事大家管”。在民主监督方面,实行居民委员会事务公开,凡是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涉及全体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都及时向居民公开,并通过召开居民评议会,听取居民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在中国,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
  新中国成立后即在公有制企业中实行了职工代表会议制度,1957年后在全国普遍推行了这一制度。中国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了相应规定。依据有关法律,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五项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计划和方案有审议建议权;对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有审查通过权;对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有审议决定权;对企业行政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权;对厂长有推荐或选举权。
  在中国,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代表中不仅有工人,而且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能够代表全体职工民主管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从1998年起,厂务公开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开始实施,并逐步向非公有制企业拓展。截至2004年底,中国已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有173.2万个;全国基层工会所在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有36.9万个,覆盖职工7836.4万人;实行厂务公开的有31.6万个,覆盖职工7061.2万人。目前,建立工会组织的公有制企业中有52.8%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覆盖职工3502.6万人,占已建立工会公有制企业职工的72.9%;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中有32.6%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覆盖职工2787万人,占已建工会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46.7%。
  改革开放以来,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坚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将努力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在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七、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3月,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揭开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切实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公民各项权利得到保障和不断发展基础上的民主。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始终将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保障和发展人民的各项权利作为根本任务,并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中国共产党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满足人民的多方面需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中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宪法为依据,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在建国50多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基础上,中国人民今天享有着过去从未有过的全面、真实和充分的人权。
  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参加21项国际人权公约,并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中国政府于2003年如期向联合国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并于2005年4月接受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约问题。
  八、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
  在半个多世纪的执政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关于民主执政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建立了民主执政的制度体系,并正在积极探索民主执政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中国共产党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党的各级干部民主作风明显改善。
  民主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和发展人民民主。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将民主执政与科学执政、依法执政一起,确立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开启了中国共产党加强民主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民主执政水平的新阶段。
  (一)改革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即按照党的基本理论、纲领和路线,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教育,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作用和影响,实现党的领导。
  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改革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执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一方面,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通过这些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另一方面,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民主讨论和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充分发挥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党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发展党内民主
  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
  ——努力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机制。2004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党内民主发展的新鲜经验,完善了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程序,党员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在县以上各级党组织设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为进一步发挥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共产党在5个省的12个市、县、区实行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中共中央已决定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进一步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并积极探索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
  ——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努力健全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重点加强各级党委全体会议的作用。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代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发挥全委会作用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党委领导班子也按照中央的要求,向同级党委全委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中国共产党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内选举候选人提名方式,经过民主推荐,把组织提名与党员提名结合起来。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党内监督重点、途径和办法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规定,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新形势下党员各种违纪行为的处理作出了全面具体的明确规定。
  (三)扩大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
  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努力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
  一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2002年,中共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作出全面规定,使这一工作趋于完善。
  二是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颁布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选拔程序、考试考察方法、纪律和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推进了这项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三是完善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决策机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中共中央颁发《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明确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时,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四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10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实施起,一大批素质好、年纪轻、学历高的优秀人才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进入了国家公务员队伍。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决定从2006年1月起正式实施这一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大举措,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四)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目标,中国共产党把加强对权力约束的制度建设与对干部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一是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包括对民主集中制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包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以及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等。三是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包括加强党内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九、政府民主
  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支持和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中国政府全部工作的根本宗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按照民主执政的要求,围绕“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大力加强行政能力建设。2005年2月经修改后公布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充分体现了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的民主精神。
  (一)推进依法行政
  1999年11月,中国国务院颁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了依法行政的任务和要求;2004年3月,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用十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按照合理与合法、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确立了行政许可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在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时,突出了政府行使权力的民主内涵。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1978年以来,中国国务院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数百部法律议案,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几年,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高度重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国务院先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公务员法(草案)等法律议案,公布或修改公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条例、法律援助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在立法中充分体现对社会困难群体的照顾,使政府行政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2005年,中国国务院重新修订《信访条例》并予以公布,依法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强化了政府信访工作的责任,突出了权责统一、公开便民、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
  改善行政执法。中国政府强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不断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减少和杜绝执法随意性。在执法过程中,注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损害群众利益和以权谋私等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近年来,政府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了在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和征收等方面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完善行政监督制度。中国政府在接受人大、政协、司法、舆论和群众监督的同时,还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行政监督制度。一是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二是推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对政府官员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追究。三是实行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有效地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四是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国家审计署对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认真审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作出报告,并对违反财政财务法规的问题作出审计处理决定。2005年,中国决定在继续进行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将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厅(局)级领导干部。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中国政府按照民主行政的要求,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创新,着力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廉洁、高效、务实政府。
  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能。按照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机制能够调整的事项,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的原则,逐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政府不该管的事情逐步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解决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防止腐败,中国政府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了行政审批项目并根据情况分别予以取消或作出调整。2002年到2004年,国务院分三批宣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806项。到2004年底,国务院部门的审批事项已减少50.1%。同时,地方政府也大幅度精简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今后,中国政府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
  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国政府努力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格局,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国务院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制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06件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中国政府更加重视回应社会的公共诉求,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财政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三)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中国政府不断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努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通过各种形式支持和扩大公众对政府决策的有效参与。
  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中国政府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办理的行政事项,能够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中国政府特别要求学校、医院和水、电、气、公交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近年来,通过推广政府门户网站为窗口的电子政务、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机制等工作,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目前,中国政府正在制定旨在增加政务管理透明度的法规,为规范政务公开提供制度保障。
  扩大公众对政府立法的参与程度。中国政府通过媒体公布法规草案、专家咨询论证、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加快了政府立法公开化步伐,保证公众对政府立法的有效参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和完善了有关制度和机制,努力保证政府立法能够真正集思广益、体现民意。
  建立专家咨询和论证评估制度。中国各级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认真听取和吸纳专家的意见。近年来,国家组织专家完成了包括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农业科技发展规划、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公共卫生建设规划等若干重大发展战略的研究报告,为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国务院在制定或修订行政法规过程中,也广泛征求和吸收专家意见,努力做到符合实际和更具操作性。
  建立社会听证和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和公示已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在作出决策时经常采用的方法。立法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举行听证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也就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定了政府规章。2002年1月,政府有关部门第一次举行全国性的行政决策听证会,就“铁路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方案”进行听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各地举行的各类听证会达数千次,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积极性空前提高。
  十、司法民主
  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中国不断建立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努力通过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中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开的司法体制。这一司法体制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国家司法体制建设的经验。中国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惩治违法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进行活动;任何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据此,中国建立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的制度,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进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抗诉、监督法律实施的制度。
  中国司法在制度和程序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等原则,通过实行审级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古代希腊的奴隶主民主政治
  公元前6世纪至前4世纪存在于雅典的一种仅限于公民集体成员的民主政体。马克思主义史学界称之为奴隶主民主政治。
  现代西文中的民主(德摩克拉西,democracy)一词由古希腊文“德摩克拉提亚”演化而来。古希腊文中的“德摩”有“人民”之意,“克拉托斯”意“主权”、“权力”。两词合成一个即“人民主权”(民主)。作为一种政体,它可能最早出现于雅典,是雅典平民与贵族长期斗争的产物。因而“民主”一词最早是在雅典得到使用的。希罗多德的《历史》提到这个词(《历史》6.43)。
  雅典民主制思想的根源可追溯到原始氏族民主的观念。约在公元前8世纪贵族政治取代王政,改变了政体直接发展为君主专制的方向。公元前594年,梭伦在平民推动下实行改革,解放负债平民,促进了包括中小土地所有者在内的公民集体的形成、巩固,提高了公民大会在政治决策中的地位,建立公民普遍有权参与的民众法庭以及400人议事会,为民主制奠定扎实的基础。公元前509年的克里斯提尼改革,以地域原则划分政区,建立抽签选举产生的500人议事会和实行陶片放逐法,进一步削弱贵族势力,民主制得以确立。公元前461年,厄菲阿尔特民主改革彻底废除贵族会议政治特权,完善民主制。至伯利克里时代以及前4世纪的大部分时期,民主制已相当成熟,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最高立法、执法与行政权力机构是公民大会,每13天举行一次。公民均在大会上有投票权、辩论权、提出动议权。所有有关国家的重大事务,包括重大案件均由大会以多数票表决。附属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是500人议事会,职能是在公民大会休会期间主持国政,为大会准备提案,监督各级公职人员。议员从30岁以上公民中抽签选出。日常司法机构为民众法庭,审判员也由30岁以上公民中抽签产生。此外,还有隶属公民大会和500人议事会的众多具体行政、军事机构,多由10人组成,如将军会议、公卖员、市场监督等。成员均通过抽签或投票产生,无财产资格限制,无职业官僚。某些低级公职,如记录、警察等则由奴隶充任。为保证公民下层积极参加公共生活,国家对许多公职、甚至观看文艺演出都发放津贴。这是建立在社会上一部分人(公民)对另一部人(奴隶和外邦移居者)以及附属国压迫、剥削基础上的有限民主制。但在古代各地专制横行的条件下毕竟是较先进的政体,具有深刻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它对其他邦民主制的确立有重大影响,对雅典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有极大促进作用。古希腊众多最杰出的哲学家、戏剧家、历史家、美术家、修辞家等等或是雅典人,或长期在雅典生活,这无疑是公民民主生活的结果。在文艺复兴和启蒙时代,雅典民主思想曾被资产阶级思想家发掘出来,成为反封建的锐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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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媒体123家,包含媒体介绍、联系方式、主要领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概况
  (1)位置与疆域
  (2)地理特征
  (3)民族
  (4)语言
  (5)宗教信仰
  4. 中国共产党组织机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机构
  一、部委(包含机构结构图、机构主要职能、主要领导介绍、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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