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不能“空对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03:49:25
反腐不能“空对空”
——与“思想作怪”、“观念作祟”、“关系恶化”论商榷
管荣开
在反腐败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领导干部怎么成了超生‘特殊人群’?”《中安在线》2007年7月18日的一篇文章以此为题目,自然很是吸引眼球。而文章一开头就介绍“湖南省有关部门日前向新闻媒体公布了一批超生甚至‘包二奶’的‘特殊人群’名单,赫然在目的既有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有高收入者、企业主和高级知识分子。”这些“带有光环的人物”肯定容易引起广大读者和社会的关注。文章接下来直截了当地提出问题:“一夫一妻制和一对夫妻只生一孩,是中国的基本国策。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但是,为什么频频有领导干部超生甚至‘包二奶’呢?”问题提得相当尖锐,也马上引得大家驻目观看。但文章接下来的分析却让人大跌眼镜!不由得惊呼:“怎么可以这样?”
原来,经过作者“仔细分析”后,能够看出的其中“奥妙”竟然是:一、“特权思想”在作怪;二、“传统观念”在作祟;三、“社会关系”在恶化!好啊!一是“思想”,二是“观念”,三是“关系”!都是概念而非事物、是抽象而非具象、是幻化而非实在、是虚拟而非真确!这样的分析,实在不能令人满意!甚至让人们怀疑:在湖南已经公开点名的时候,这样的文章是在深刻分析,还是文过饰非、避重就轻、帮助责任人逃避责任?
首先看作怪的“思想”:“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中,常常认为自己有权有势,别人便会对自己‘高看一眼’、‘网开一面’……”。请问作者:“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的这种“思想”你是如何发现的?是直接看到他们的思想了吗?是听他们自己说的吗?是读他们自己写的吗?显然都不是!笔者主观推断:这是作者根据很多“党员领导干部有权有势,别人便会对他‘高看一眼’、‘网开一面’”这样的事实而推断出来的主观判断!其实作者在后面罗列的具体事实根据已经表明:虽然他们明知很多事情不可为,但是仗着自己有权,便可以随便作为直至“胡作非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常常被他们搁在一边!这些都是既成事实,而不仅仅是他们的“思想”!要知道:思想无所谓违法,行动才可能犯规!把他们的具体违法乱纪行为都“想当然”地归结为他们的“思想”,这样的推断太简单了,哪算什么“仔细分析”?!
其次看作祟的“观念”:“在少数领导干部的潜意识中,‘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等传统观念、封建残余,仍然占据着自己的头脑。于是,想方设法利用‘实力’、‘权力’和‘势力’违法生育,总还是有些领导干部‘铤而走险’”。由此得出的结论是:领导干部的思想不净化,超生、“包二奶”等违法违纪行为就不会灭绝。又是“观念”,还是“思想”!笔者说:有这些观念、思想并不要紧、不可怕,问题是为什么他们的这些“观念”、“思想”就可以变为现实?一些普通百姓也许存留同样的观念,持有同样的思想,为什么他们就不能做出来呢?所以说,谁怎么思想、什么观念不重要,重要的是那些不正确的思想、观念为什么能变现?这才是关键!而让这些违法乱纪行为得以产生、不能有效防止的具体制度,以及或“明”或“潜”的规则,才是要口诛笔伐、坚决革除的对象!
三看恶化的“关系”:文章说,尽管国家和地方法律对领导干部超生和“包二奶”等都有比较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是由于一些明显违法的领导干部身份特殊,有关部门才一次次地为他们违法网开一面,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反映了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一种“媚权”倾向。文章说,这种恶俗的“社会关系”不但使很多监督和惩戒流于形式,成为摆设,还使一些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着想管又不敢管、能管但不愿管的先天不足。例如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在一些地方只是一种“提法”而已,很难落实,导致有些地方对部分违反计划生育的“特殊人群”不敢处罚或从轻处罚,等等。这仅仅是“关系”或“社会关系”吗?这首先表明违法者得不到惩处,消遥法外;其次执法者执法不严,失职赎职。如果真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两者都应该惩处。如果说是“关系”,那也是反映了“权大于法”的关系,反映了执法者带头违法乱纪、无法无天的可恶行径以及“官官相护”的传统官僚关系!它破坏了国家的法律制度,维护了特权阶层的利益,损害了社会广大群众的利益!而对这种“关系”如何处罚?其实应该处罚的还是“关系”的双方,归根到底还是人;要改革的还是制度,从而起到改善“关系”的作用!
不只是这篇文章,现在不少人对腐败根源的分析挖掘,往往都归结到“思想”、“观念”上。这看起来深刻,其实是为违法者避重就轻,开脱罪责。这样一来,犯错误完全成了个人“思想”、“观念”上的偏差,那还怎么给以处罚?而全不管这些人造成的社会危害,全不顾造成这种事实存在的制度缺陷。对这些“听着有理、查无实据”的分析,对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错误思想、观念、关系,你能把它们怎么办?你批评它们?领导干部自己比你说得还好听!问题在于:如果把腐败、特权、违法乱纪都归结到“思想”、“观念”、“关系”这些抽象的概念上,群众的愤怒和反对就没有可以针对的目标物,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没有可以发威的着力点。关键是反腐的“板子”要打在腐败分子的屁股上,而不是打在空幻的“思想”、“观念”上!在国家反腐防腐活动步步深入发展的形势下,再这样分析论述,实际上就可能把大家的注意力引导到不正确的、甚至是错误的方向去。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把事实的真象公开出来,把问题的关键揭示出来,把隐藏的人物暴露出来,让该受惩罚的遭到惩罚!这样反腐败才是反到了点子上!
总之,反腐不能“空对空”,必须落实到事、到人!对于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超生怎么办?据说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办法,包括不能让他们当人大代表等。其实,人大代表如果真是人民直接选的,那由人民再罢免他们就得了,不需要由别的什么人来“不让他们当人民代表”。再者,“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一种违法行为”,那就依法来执行、来制裁他们好了!如果这政策、法律不完善,那就健全、完善它们好了!固有之法不依,再定新法何用?关键就是有法必依,规定好违法了如何处罚、如何制裁,无论他是什么人都一样,也无须再由谁来批准!也不再需要什么别的“办法”!如此而已!如果真是这样,我们才值得“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