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纪田:论枪杆子出政权到依法执政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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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纪田:论枪杆子出政权到依法执政的转变时间:2010-08-07 10:45 作者:康纪田点击:355次
  摘 要:枪杆子里出政权是毛泽东的英明论断,它包括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枪杆子政权与依法执政有根本区别,这种区别不是革命党和执政党的区别,而是执政党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其根本转变本应在八大以后的一定时间里完成,但“文化大革命”则回归到了枪杆子政权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执政方式转变的转折点。邓小平同志为执政方式的转变和依法执政框架的构筑做出了贡献,邓小平依法执政的思想和十六大以来依法执政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是适合中国国情、党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执政理论。
  关键词:枪杆子出政权、依法执政、执政方式转变
  武装夺取政权并巩固政权以后适时向文明执政转变,是执政党执政方式的普遍现象。从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向依法执政的转变则有中国特色,其转变的过程就是中国特色的执政模式和执政理论的产生与形成过程。
  一、枪杆子出政权到依法执政是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
  毛泽东在一九二七年的“八七”会议结束后,八月十日在湖南总结了大革命失败教训时提出“实行在枪杆子上夺取政权,建设政权。”[1]这以后,毛泽东多次强调:须知政权是从枪杆子出来的。毛泽东关于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著名论断,成为指导中国共产党武装夺取政权的指导思想,中国从革命到胜利,直至政权的巩固都是依靠“枪杆子”。毛泽东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枪杆子上夺取政权”,二是靠枪杆子“建设政权”。夺取政权和建设政权都必须依靠枪杆子,即枪杆子政权。
  枪杆子政权还有一个与之重合的地带,就是革命。我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夺取政权,依靠取得的政权还要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武装、革命、政党无论是夺取政权还是建设政权都是共同而必要的。夺取政权的革命党主要为了取得执政的资格,使执政资格成为执政现实。而靠武装巩固政权则主要是为了证实执政资格,使执政现实巩固下去,直至转变为靠文明执政的执政党。武装夺取政权的政党和武装建设政权的同一政党都称为革命党。这就表明枪杆子里出政权和靠枪杆子建设政权是革命党时期的形象表述。武装、暴力镇压、枪杆子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手段和方式。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并成熟了的执政方式,是否定枪杆子而尽量地文明执政的方式。依法执政的含义,一般解释为执政党的执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的法律行为。这种静态理解过于狭窄。应该首先是有执政资格的执政党按法定程序、步骤获得执政地位,依法“上岗”,这在民主选举制度中特别重要。从中央到地方,包括基层党组织,都应该特别保证正当、合法地选举产生。长期执政的共产党更要注意其形式的法律意义。实际上,依法“上岗”不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形式,而是人民通过这种形式对执政资格给予评价,以及由此真正体现人民民主权利的程序。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我国,更应该重视其政治意义。其次才是依法“上岗”以后的执政党自觉地把自己的执政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平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让执政党在法的范围内既能控制公共权力又不干涉政府,又能实现执政党的执政功能。依法执政是上述两个方面法律化、制度化的整体过程。
  无论是枪杆子出政权和建设政权,还是依法执掌政权,政党必须具有相应的执政资格,这是基本的共同点。执政资格的唯一性是在长期革命和执政以后的社会建设中获取的,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是长期形成的客观实在的政治格局,是执掌政权时已经具有的一种能力。不是法律、制度的规定,也不是政党主观上的愿望。由历史选择和人民认可的执政资格,挑战于政党执政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理论观点。作为政党已经具有这种资质能力以后,依着武装或法律程序走上执政地位,在这里,法律只是执政能力附诸施展的载体,而不是赋予资格。
  主要地在于枪杆政权与依法执政的区别。从前者到后者的转变是执政党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暴力夺取政权和武装保卫政权,与依照法定程序执掌政权和用法律规范执政行为的执政方式截然不同。武装夺取政权和建设政权时期,阶级斗争和敌我矛盾占据社会的主流,采用暴力的、急风暴雨似的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革命手段和方式。夺取政权靠枪杆子,建设政权靠枪杆子。依法执政时期,民主、平等、协调、发展是追求的目标,以平和的、按照法律程序和规范控制社会,并尽可能地整合各阶级、阶层、集团利益的文明手段和方式。暴力的执政方式和文明的执政方式是两种对峙的方式。
  区别的目的在于文明执政时期必须尽最大努力地屏弃枪杆子政权的手段和方式。法治政权在执政理念、执政基础、执政机制等方面要有完全不同的取向。特别是执政理念上,必须迅速从斗争、专政的理念向民主、科学、依法方面转变。要求从一个有“战斗力”、“号召力”等火药味的政党向建成一个有“凝聚力”、“控制力”的和谐型执政党转变。这时候,执政能力的提升是一种飞跃和升华,而不只是一般能力的提高。
  区别的意义在于从枪杆子政权向依法执政的根本转变,是全面认识和实践依法执政的基础。不从这个转变中理解和研究执政方式的质的区别,就难以真正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方式根本转变的现实意义,超出了关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理论价值。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第一,这只是历史性意义,在中国革命胜利时的七届二中全会以后,要进城了、要执政了,炼就一身崭新的执政能力,对当时保持谦虚谨慎,跳出周期率是极其重要的。第二,其中的内容不适宜执政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革命党的近期目标是推翻现政权、主要方法是破、主要手段是阶级斗争。这种从不执政到执政的思维方式转变,对于执政以后的执政方式转变不具有太多的作用。因此,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是一个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但毕竟是历史了。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执政方式转变的起点
  走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中国共产党沿着这条道路取得了新民主义革命的胜利,并实现了夺取政权的目标。然后是执掌政权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通过社会主义改造而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一直到一九五六年党的八大胜利召开时,社会主义革命基本结束,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中国共产党执掌政权以后巩固了政权也建设了政权。
  共产党靠武装夺取政权,又靠武装建设政权。这就是革命的不执政党向革命的执政党的转变。前者到后者的转变是根本性的,不仅仅是从农村转入城市的工作环境的变化,而是要接受执政的考验,毛泽东同志比作“进京赶考”了。转变的起点是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召开。七届二中全会在西柏坡召开,使党从思想上、理论上、政治上为根本转变做了极其重要的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政权建立和开始转变的标志。共产党在武装夺取政权向武装建设政权的转变过程中,由于准备的充分,成功地完成了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
  枪杆子政权的执政方式到党的八大以后基本完成了历史使命。党的八大宣布: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问题已基本解决,我国的主要矛盾已不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矛盾,全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随着历史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就应该顺利地向文明执政转变,向执政党按法定程序执掌政权、按照法律规定运用政权的方向转变。但是,整个社会百废待兴,需要有一个执政方式转变的过渡时期。过渡时期的长短决定于政权建设中的条件。首先是法制建设,要有法可依。其次是执政理念的转换。培育一种科学、民主、和谐和执政意识,洗刷战场上的斗争习气。再次是暴力方式解决的对象真正、客观实在地基本上消失了。最后,民众心理对执政党的权力产生了认同,从内心深处支持和拥护现有政权。执政者的权力转变成能自觉服从的权威,社会处于基本自觉、互动和服从状态时,这些条件达到时,过渡时期结束了。
  由于没有认识到执政方式必须有一个根本转变,更是缺少象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为不执政向执政转变的理论和思想的准备,甚至是根本没有思维过转变和转变的过渡问题。实践中则造成严重后果。拖长过渡时期,没有适时转变,又在沉长的过渡时期里继续沿革命执政党的暴力方式,将斗争作为执政的主要方式而进行不断的革命。在党的八大以后的二十年里,不但没有完成过渡时期的准备工作,而且回归到了向暴力执政方式。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向依法执政方向转变。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这是执政方式转变的起点和标志。向依法执政转变的实践分为两个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是执政方式根本转变的条件准备时期。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围绕经济的快速发展进行了各方面的改革和全方位的开放。实践的发展,主要地创造了转变执政方式、实现依法执政的种种条件。第一、法制建设初具规模。加强立法和法制教育,法律思想、法律监督不断增强。执政党的行为定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全国向着法治方向发展。第二、民主政治全面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反对个人崇拜和封建专制思想,倡导一种实在的、广泛参与的、从基层开始的渐进式民主建设,而且民主建设的成果用法律和制度固定下来了。第三、政党制度逐步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在政党格局中确立了党际制度,即执政党与参政党制度;执政党对政府的控制制度、执政党监督制度、执政党责任制度、选举制度等政党制度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第四、政治体制改革卓有成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执政党直接指挥政府以及直接领导经济和以党代法的一元化领导局面有很大转变;涵盖所有事务的全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化,并且理性地思考着建成现代化的政府。在条件准备时期里,是执政方式为不断创新的过程。
  党的十五大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是依法执政理论基本形成和执政方式实现根本转变的时期。第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出来,是从武装夺取政权、暴力巩固政权的畏权政治,向法治社会的依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维持秩序的文明政治转化的标志。而且在第三次宪法修改中,以宪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固定下来。这标明法治理念是广大民众而不仅仅是在政党或少数人的范围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经完成了由准备时期的法制建设向法治社会的转变,依法执政外在条件已完全具备。第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到了重要位置。从党政分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干部素质,到十六大以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系统执政理论建设的发展,是从条件准备到实现根本转变的表现。第三、依法执政作为基本的执政方式列入执政能力建设的目标。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执政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十六届四中全会以科学、民主、依法执政首次提出来,是从根本上转变执政方式、并形成崭新的执政模式的里程碑。到十六届四中全会闭幕以后,一个文明而有现代性的执政方式显现出来了。
  三、实现根本转变的执政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重大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除了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以外,没有执政方式向文明方向适时转变的设想。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强调暴力革命在历史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把暴力革命者看成是“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和旧社会的助产婆”、“是社会运动借以为自己开辟道路并摧毁僵化的垂死的政治形式的工具。”[2]1848年欧洲革命后,马克思恩格斯根据这次革命的经验,提出了无产阶级必须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科学论断。巴黎公社革命以后,又得出了“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国家机器,并适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3]的结论。
  列宁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对暴力革命的颂扬“决不是‘迷恋’,决不是夸张,也不是论战的伎俩。必须不断地教育群众这样认识而且正是这样认识暴力革命,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学说的基础。”[4]列宁把暴力打碎国家机器提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
  列宁进一步认为,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以后,必然出现一个以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这个时期是阶级斗争空前残酷,阶级斗争空前尖锐的时期。”因此,“向共产主义发展必须经过无产阶级专政,决不能走别的道路,因为再没有其他人也没有其它道路能够粉碎剥削者的反抗”[5]列宁在这里所说的共产主义过渡,并不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前为止,因为列宁认为:国家正在消亡,只是还没有消亡是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那么,在国家正在消亡之前是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漫长的时期里是否坚持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是真假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
  毛泽东在党的八大以后,把马克思主义结合中国的实践,提出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及时总结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的群众斗争已基本结束,社会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 “我们的目标是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党和国家较为巩固,较为能够经受风险。”[6]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文把中国政治上的过渡时期界定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时止,而不是向共产主义发展中的国家正在消亡之前,这就为执政方式根本转变、建设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法制建设和改善党的领导等方面的论述,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及时转变执政方式做出了贡献,为依法执政的提出奠定了基础。第一、怎样建设执政党的提出是向依法执政转变的开端。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重视执政方式的转变,提出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根本问题:“执政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党,执政党的党员应该怎样才合格,党怎样才叫善于领导。”[7]第二、邓小平法制思想是依法执政形成的基础。邓小平要求要有良法,要两手抓,要能够法制化、制度化。“必须健全民主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还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9]第三、党的法治理念是依法执政的认识前提。邓小平指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员在党纪和党章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10]同时,邓小平同志还要求:一定要真正使人懂得法律;而且要能够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第四、党政分开是依法执政的发展方向。邓小平同志主张执政党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不能直接指挥政府。邓小平指出“党管政府怎么管理,也需要总结经验”、“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党善不善于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应该人中央做起,这样才不会削弱党的领导。”[11]邓小平还强调“党要管党的纪律问题,法律范围的由国家和政府管”[12]邓小平同志的依法执政思想为文明执政和科学执政构建了一个基本框架,属于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特别是与时俱进的理论,是执政方式根本转变、依法执政正式提出的理论前提。党的十六大及其以后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执政方式的改革目标是实行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以依法执政为基本方式的依法、民主、科学执政的有机统一,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首要内容;通过执政方式的转变和建设,使这个社会变得和谐、协调等完整的执政理论体系,这些关于执政方式转变和改革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执政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发展了的适合我国情、党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执政理论,将使我党执政理论建设达到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井岗山革命根据地  [C]·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28·
  [2]以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2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29·
  [4][5]列宁选集(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200·
  [6]毛泽东选集(第五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456·
  [7][8][9][10]邓小平文选(第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6、146、147、332·
  [11][1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4、165·
 来源:学说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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