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抓对了”便该如此对待吗?(南方都市报 20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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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专栏:“抓对了”便该如此对待吗?类别:时事评论   浏览量:599   版次:AA46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8-06
作者:鄢烈山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春秋小议 之鄢烈山专栏

    这几天人们在热议“抓错门”。仅本省一个月之内就曝出三起因身份证遗失被坏人在外地盗用而警察抓错人的案子。如19岁的广东陆丰籍女孩林贝欣被浙江义乌警方抓错,义乌警方已道歉“承认是工作失误抓错人”,并表示“将总结吸取此事件的教训,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个态度自然很好。

    现在大家关心的警方如何不抓错人,都是些技术上如何亡羊补牢的问题,比如如何提高身份证的识别技术含量,如何完善核查机制、规范程序设计。而“民警提醒”我们“不要轻易将身份证件借给他人使用,也不要将证件号码透露给他人,在网上聊天、购物时也应谨慎,不要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证件号码和身份信息;身份证丢失,应立即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并开具一份证明,申明丢失身份证已作废,并及时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补办……”技术上防范抓错当然有必要,但是在我看来,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保护人权高于惩罚罪犯的现代法治观念的确立更重要。

    以林贝欣(我总想读成“林悲辛”)案为例。家人质疑:林贝欣的身份证已经在3年前丢失后到当地派出所挂失补办,即使当天抓到人了,听林贝欣的申诉后,警方只需要去当地警方核实,就无需将人抓去义乌。“怎么可以这样草率就抓人?(林贝欣户籍所在地陆丰市公安局瀛北派出所出具的)证实清白的材料也都交上去,家里人还放弃尊严又跪又求,为什么我们的申辩一点效果都没有,人还要被关进看守所,又要被押到义乌那么远?”这办差的警察根本就是“空棺材出殡——— 木(目)中无人”,与技术问题何干?

    又,据介绍,身份确认工作可通过比对身份证上的头像是否和犯罪嫌疑人一致;如果监控录像模糊或缺乏犯罪嫌疑人作案时识辨相貌的资料,民警应及时联系嫌疑人家属,前往身份证户籍所在地进行核验。有人辩称:“但这是个两难的选择,因为这样做,毕竟会浪费宝贵的破案时间,导致真正的嫌疑人逃跑。”你看,在“枉”与“纵”的所谓“两难”选择中,传统的司法是宁可“严打”而发生误伤,乃至“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走一人”,现代司法原则是“宁纵勿枉”,慎刑慎罚保护人权,哪怕使罪犯一时漏网,所谓“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都是这种现代司法理念的贯彻。有了保护人权的理念,取舍明确,哪有什么选择的“两难”?

    现在说到本文的主题:就算抓林贝欣“抓对”了,她就是那个盗窃团伙的头目,我们就可以无视她的基本人权包括人格尊严,这么粗暴(本文是在通常意义上使用这个词,无意说有关警察像殴打陈玉莲的武汉便衣那样“粗暴”)地对待她吗?请看《信息时报》披露的相关细节:抓人时,警察根本不听她申辩,只是说‘做没做过你自己清楚’。”“她被反铐双手径直带到萝岗的看守所。”有必要“反铐”吗?

    一家人为证明她的清白奔波准备书面材料,但材料提交几天后依然没有消息,警方又不允许探视,一家人都很担心。“奶奶在派出所又是求又是跪,说孙女是冤枉的,希望能见她一面,顺便带点衣服和吃的东西,但他们都不许,说看守所里什么东西都有不用担心。”这样对付被拘留者合法吗?

    “进看守所前衣服上的纽扣和拉链全被剪掉,怕我们自杀,我的裤子到第二天才还给我,裤子已被剪得破破烂烂。当时我只穿着上衣走进监房,里面有二三十人,眼睛都直直盯着我……衣服几天里都没得换”。这样人道吗?尊重疑犯的人格尊严吗?既然要剪,为何不给一个医院病号服那样的裤子让人家蔽体遮羞?

    “饭盒是别人以前留下的,我用水冲了一下还是很脏,晚上就睡在水泥地板上……”把人当猪狗,连个干净饭盒都不给;把看守所当羊圈,睡觉的木板也不肯垫,这不是虐待是什么?这种待遇显然是不针对林贝欣一个人的,是惯例。(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押送义乌,让林贝欣气愤的是,“路上一直让我戴着手铐。即便停车进餐馆吃饭、上洗手间,手铐都没有解开,也不作任何遮盖,走到哪里都有人盯着我看,认定我犯了滔天大罪。”她那被剪得破烂的衣服也一直没换,一路上她都低着头,“自己一点尊严都没有,受不了别人那种眼光。”

    所有这一切待遇,即便是一个真正的罪犯就应该“享有”吗?不说人道、人权,就讲实用利害:这样剥夺一个人(哪怕真是罪犯)的尊严,岂不是存心增强他的反社会心理,断绝他弃恶从善之心?这种肆无忌惮的羞辱和虐待,难道不是有罪推定与示众威慑等思维方式的表现吗?

    因此,我认为,别忘了,在当下,执法机关和人员转变治民观念,树立尊重人权的理念比技术性改进管理更重要。

    (作者系杂文家) http://gcontent.oeeee.com/6/70/6709e8d64a5f4726/Blog/361/04ca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