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刺死截访者命案辩护词---王令律师-猫眼看人-凯迪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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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16岁少年刺死截访者命案辩护词---王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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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刺死截访者命案辩护词 王令律师    发表于2010年08月05日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一个母亲的求援,我担任了被告席上这个17岁少年---赵明阳的辩护律师。数次往来京抚之间,查找资料、熟悉案卷、与孩子谈心,直至今日参与庭审。莫名的预感,时日的推移,似乎为我展示这个孩子的悲剧。尽管昨日我在第一看守所见他时,他还对我露出腼腆的笑容,那个时候他已然手铐加身。    作为一个成年人,我深深为孩子惋惜。他母亲这样为他担心,时常在我面前落泪。这个尚显稚嫩的孩子,是否要承担抚顺10.9事件的最主要责任?结果是否是漫漫刑期?当我们的孩子在尽情挥洒青春年华的时候,漫长的铁窗生涯和缺损的青春岁月难道就是他的人生。    为此,我必须郑重向合议庭法官报告我的观点,以供转呈上级或合议时参考:此案有待继续查明,赵明阳依法不应当承担重刑后果。从案卷材料显示,本案侦查活动违法严重,对于关乎赵明阳罪轻的关键证据未主动采集,未成年人未得到法定关照。究竟是工作疏忽,还是刻意为之?加之抚顺市开发区政府及开发区分局在10.9事件中的角色,种种背景,疑影重重,不可忽略。    试想,一个外号“绵羊”孩子,在被数十歹徒闯进家门,母亲被歹徒用刀架于颈上,继而被刀拍脸之后,又遭遇行凶者再行殴打之事,终变为持刀者力行反抗。应能理解赵明阳此后所为。换位处之,同种情形,为人子女,见母被辱,亦应何为?本非穷凶极恶之徒,伤人更事出有因,确有可怜可悯之处。其众多依法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应足以使其拥有完整的人生,故期望法院能做出中立公正之裁断,轻判赵明阳!一、   侦查活动违法,证据不宜采信,尚有重要案件事件有待查明。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联合国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结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而赵明阳在相关刑事活动中,却未获得任何特殊照料。    通过询问赵明阳和翻阅赵明阳的讯问笔录,均可以显示公安机关对赵明阳的所有讯问都是其一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导致相关证据因违法而无效,并造成没有查明案件重要事实的直接后果。参照公诉人对此问题的观点,我们必须指出: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在最高院解释之后,且属国家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后法。第二,假若认定涉及赵明阳的违法讯问笔录,则不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疑罪处理的基本原则。由此来看,赵明阳的六份讯问笔录当属无效。现在已经很难查明公安机关此种作为究竟是何缘故,但有下列事实仍然必须厘清查明,方有公正审判基础。1、10月8日前往赵明阳和两家,运用“刀架脖子、用刀拍脸、殴打群众、毁坏财物”暴力方式恫吓群众的歹徒究竟有多少人?究竟是哪些人?10月9日上午前往拦截群众上访的歹徒,究竟有哪些人,携带多少凶器?2、10月9日,赵明阳追上李小龙后,发生了什么?据赵明阳说,李小龙发现追他的只是一个孩子后,转身过来用拳头打他头部,混乱中他才用刀刺死李小龙。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在本案中,赵明阳追歹徒是见义勇为,若是李小龙先打赵明阳,赵明阳刺人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或者说至少是防卫过当。事涉正当防卫,关乎罪重罪轻,公安机关竟未查明,实难据此定案量刑。而查明上述事实不仅有助于打击黑恶势力暴力犯罪,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也可以查明赵明阳的主观状态,对赵明阳用刀刺人的行为作出准确定性。所以,完全有必要依法在保障公正的情况下补充侦查。二、未成年人赵明阳符合多项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应予全面考量,适当量刑。1、本案事出有因,切不可将罪责由孩子一人承担。  发生在抚顺开发区的10.9事件,本可避免,更绝非孩子一人之错。倘若当地村委会做到依法公开账户,交代清楚4000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去向,百姓自然不会上访,血案不会发生;倘若开发区等政府机关,能够公正处理,及时处理百姓反映的情况,依法严格监督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而不是说不清道不明,老百姓也不会信访,血案仍不会发生;倘若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10.8晚上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警告犯罪嫌疑人前村支书臧军,自然第二日歹徒就不会截访,血案也不会发生;倘若臧军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而不是说不清楚4000万元的征地款去向,何必害怕百姓上访?而若其不动用黑恶势力截访,歹徒自然不会截访,血案还是不会发生。倘若没有岳霞、李小龙之流,动咎数十人持刀破门而入,殴打群众,继而持刀截访,打破村民头颅,血案依然不会发生。    当村支书与黑恶势力勾连,伴之公安与政府的不作为,歹徒持刀破门行凶,在如此众多的背景下发生的血案,能由这个本该最无辜的孩子来担当最严重的罪责?2、孩子面对歹徒多次暴力行凶,愤而反抗,应属防卫。    根据本案证人王兴元、高升威、苏勇涛、常宝海、王兴凯、刘飞、张杏生等人的证人证言及赵明阳的讯问笔录、会见笔录以及岳霞、赵颖、吴刚等人的供述,都显示以下基本事实:10月8日,村支书臧军等为阻止村民上访,组织黑恶势力岳霞、李小龙等三十余人,持刀闯入赵明阳及佟家,威逼恐吓,损害财物。第二日,岳霞、李小龙等人继续在路口截访。村民王兴元头被打破后,村民震怒,吓跑岳霞等人。赵明阳认出歹徒后,为制止不法侵害,遂想抓住其中一人。在赵明阳追逐李小龙过程中,李小龙发现仅赵明阳一小孩追赶,转身用拳头殴打赵明阳头部。此时,赵明阳年仅16,心智尚未健全,恐惧与愤怒交织下,被迫反抗,用刀刺伤李小龙,李小龙后死亡。    本辩护人认为,当一个孩子面临了歹徒破门而入,面临了歹徒持刀行凶,面临了警察不管不理,面临了歹徒的转身殴打,自己持刀防卫发生血案,正属刑法所列之防卫过当,应予减轻或免除处罚。3、赵明阳尚未成年,认罪悔罪,又属初犯,应当最大限度的减轻处罚。    赵明阳案发时,仅16岁,属未成年人。而其一贯表现良好,有绵羊之称,从无违法犯罪记录,事发后又能够认罪悔罪。为使得其更好改造,避免毁其一生,应当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减轻处罚。4、本案已经赔偿完毕,具备帮教条件,应采取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方式。    赵母四处借债,筹款赔偿,还挨了耳光,已求得李小龙家属谅解。而当地村民纷纷为其求情,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本案完全具备监狱之外的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教育和矫正方式。三、建议人民法院更为审慎的处理本案。   未成年人犯罪之优待,古已有之,譬如西周:“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即7岁以下儿童、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又如《唐律疏议》: 8岁以上,未满11岁,如果犯有谋反大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皇帝减轻处罚,犯强盗或盗窃以及杀人等罪可以收赎,对其他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未满8岁的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及至当代,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全球少年儿童的保护工作,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先后制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公约,尤其是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此后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等规则。    尤其是其中的北京规则,确定在考虑少年的案件时,应把其福祉看作为主导因素”,以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的基本原则,还包括强调尽量少用监禁,例如:“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这与第六届联合国大会第4号决议关于“除非在别无任何其他适当办法时,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监狱”的基本原则相合)。 又例如:“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还例如:“只有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才能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这与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相合)。该规则还强调非刑罚处罚。例如:“不应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离开父母的监管,除非其案情有必要这样做”,依靠和求助于社区有效执行监外教养办法,逐渐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改造。“应发动志愿人员、自愿组织、当地机构以及其他社区资源在社区范围内并且尽可能在家庭内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贡献。”    我国作为上述国家条约的签约国,司法审判亦应遵守上述规则。不仅如此,我们有特色的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亦应从宽。本辩护人建议抚顺中院站在未成年人审判全局的高度,以司法实践践行上述条约与政策,充分考量赵明阳案的复杂背景,考量其未成年人、动机源于自卫和见义勇为、防卫过当、一贯表现良好、初犯、认罪悔罪、赔偿完毕、具备帮教条件等因素,本着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慎用刑罚,轻判赵明阳。并且多做思想教育,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最终做到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利于其早日回归社会。    以上意见,敬请参考。                           辩护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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