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的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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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的总规则

认识国际经济法

2000级法律本科一班008号  高景富

 

国际经济、世界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随时代发展而出现。当国际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整个世界经济特有的问题日见其多,国际经济活动愈来愈有规律可循,这时参加国际经济活动的不同类型主体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类型的正常国际经济关系,需用新的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和表现出来,于是国际经济法得以应运而生。

关于国际法的概念,法学界众说纷纭,但在国际上较为流行的有三种基本观点,一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专指国际法中涉及经济性质的那部分国际法规范。二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境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由国家、国际组织、国家公共经济机构以及跨国公司所制定的,旨在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看法是:国际经济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范围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工程承包、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合作开采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制度、国际经济组织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律规范等。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关系整体为调整对象,凡用来进行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的一切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都应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有其独特的特征:一是其法律关系具有主体的普遍性。具体说包括了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国家公共经济机构;二是其调整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其中既包括国内法上的关系,也包括国际法上的关系,而在具体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往往同时兼具双重的法律关系,即不但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也调整自然人、法人与国家、国际组织之间,一国自然人、法人与他国自然人法人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三是其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即不但会涉及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而且会涉及规定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地位的实体性规范,以及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程序性规范。

但是,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只是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开始的,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相对来说还较为年轻,在当前世界经济新格局的形成过程中如何重新组织和管理世界经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成为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就是我们要努力学习,加深理解,并要随时代发展而勇于探索、创新的原因所在。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有其基本原则,以用来指导国际经济活动。

一、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这是国际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自然资源,都是这个国家的民族生存和国家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上的具体表现。它构成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是发展中国家一开始就积极倡导并力促实现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建立国家经济新秩序的标志。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根据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详细规定了几项权利,即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管理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权利;国有化的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这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应当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平等主体参加国际经济活动,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和意愿,各自根据本国的需要和可能,平等相待,友好往来,互通有无,于各方有利。公平互利的原则虽为国际社会所公认,但要使各国充分恪守,还需要继续作出巨大的努力。首先,在国家间的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地位必须平等,权利与义务必须一律对等。其次,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必须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切实保证当事人各方的实际经济利益,决不允许任何一方利用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来胁迫对方签订不平等的协议。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的原则。《国际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认了这项原则,指出“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基本特点是在明确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的同时,强调通过整个国际社会的使用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早在1964年,周恩来总理代表我国政府宣布的对外经济援助的八项原则,就充分体现了这种原则立场和基本国策。1983年,我国政府又明确提出我们将根据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关系。这四句话,就是我国对进行国际合作以谋共同发展原则所作的一个高度概括。

在促进国际经济法发展方面,我国政府也作出了一定的贡献。1981年10月22日,我国政府在关于合作与发展的国际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五项原则:1、积极支持发展中国家民族经济,实现经济上独立自主以及实行集体自力更生的一切努力;2、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改革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3、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一根本目标和解决发展中国家当前的紧迫问题,正确地密切地结合起来;4、发展中国家有权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战略,发达国家不应该以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改革作为建立国际经济新循序的前提;5、积极推动旨在改善发展中国家经济地位的南北谈判,以利于发展经济和维护世界和平。这五项原则体现了我国对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积极态度,极大地丰富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容,是对当代国际经济发展的一个有力推动。

学习国际经济法后,我深信,只要从当代国际经济关系的实际出发,沿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格局及其发展方向进行探索,就一定能够拓宽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大大推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200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