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教育腐败潜规则:行政化成催化剂 腐败家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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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析教育腐败潜规则:行政化成催化剂 腐败家族化                                               2010年08月03日 09:12     检察日报  

于兴昌(前排右一)在法庭上受审 (图片来源:检察日报)

7月9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对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于兴昌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于兴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其财产差额1086.5万元及其孳息、非法所得80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于兴昌利用担任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于兴军、王北军、常美丽,在学生择校、考试录取、调剂专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53万元,其中于兴昌分得801.8万元。另外,于兴昌有1000余万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1.一张名单拉开大肆受贿帷幕

与近年来在高校后勤、基建领域频频出事的高校官员不同,于兴昌的腐败,更多的是利用教育资源。2001年至2009年,于兴昌先后担任吉林省教育厅副厅长兼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正厅级),对吉林省内40余所高校200余名厅级干部的提拔和使用有着相当大影响力。也正是因为如此,他才有了收受巨额贿赂的便利条件。

“2002年,于兴昌经其弟于兴军介绍,为长春某大学学生石某调整专业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万元。”这是判决书记录的于兴昌的第一笔受贿。正是从这一次开始,于兴昌逐渐沉迷于贪欲之中。

2005年,于兴昌为两个学生高考录取提供帮助,分别收受二人贿赂各4万元;为某大学学生刘某调整专业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5万元。

如果说于兴昌在这期间的受贿只是零打碎敲的话,那么2006年,其妻弟王北军的一纸名单,拉开了于兴昌大肆受贿的帷幕。

于兴昌供述:“从2006年开始,王北军每年都会给我一份学生名单,让我帮忙联系学生入学或者调专业。他对我说,他们该往学校交的钱一分不少,但你也不能白忙活,该花的人情费不能少。我就同意了。”

从那以后,教育资源成了于兴昌的“摇钱树”。升学择校明码实价,甚至形成了一个价格体系:省属院校一个价,部属院校又是一个价;普通院校便宜点,名牌大学贵一点;熟人介绍有优惠,初次来往“不打折”。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于兴昌与王北军共为21名学生大学录取或调整专业等提供帮助,于兴昌收受学生家长贿赂144万元,其中与王北军共同收受贿赂139万元。同时,于兴昌还为弟弟于兴军介绍的28名有升学或调整专业需要的学生提供了帮助,收受贿赂95.4万元;为特定关系人常美丽介绍的12名学生大学录取或调整专业等提供帮助,共同收受贿赂48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说,于兴昌受贿办事有几个特点:一是愿意办。刘某曾为考某大学研究生的事找到于兴昌。于兴昌表示,不仅录取没有问题,刘某愿意的话还能保其留校任教。刘某喜出望外,送上了20万元现金存折,结果一一如愿。二是办事稳妥。所有托他办的事,他都会先掂量,把握大、风险小的才会办。三是自己不直接与学生家长接触,而是通过熟人介绍,于兴昌“吃肉”,中间人跟着“喝汤”。四是来者不拒。除了接受同案三被告人的请托外,他还接受关某请托,为6名学生大学录取或安排工作提供帮助,收受贿赂37万元;接受杨某请托,为5名学生办理升学提供帮助,收受贿赂40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于兴昌受贿多达159笔之多。于兴昌自己也说:“请托的人太多了,有些实在记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