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普查揪出“炒房区长” 坐拥14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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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普查揪出“炒房区长” 坐拥14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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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2-03 19:12:25 【来源:新华网】

  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腐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康慧军受贿590万余元,另有121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长期掌握土地交易大权的康慧军,被称为“炒房区长”。截至案发时,他和妻儿名下的房产达14处。

  坐拥14套房产的“炒房区长”

  2007年六七月间,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局级以上公职人员住房情况进行了一次普查。时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的康慧军,居住在浦东新区陆家嘴核心地段的豪华楼盘“仁恒滨江园”内,住房面积320余平方米。当时康慧军在申报此处住房时,申报价格明显偏低。此后上海市纪委对此展开调查,结果查出这套当时市场销售价近1000万元的房产,康慧军利用职务之便仅花270余万元就顺利到手。这套房子日后成了康慧军腐败案的重要突破口。

  现年52岁的康慧军,2004年被任命为浦东新区副区长。此前,他曾先后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局长、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掌浦东商务中心陆家嘴地区的土地交易数年。而其担任浦东新区副区长后,分管的多个地区因区位优越,土地资源丰厚,被人戏称“浦东新地主”。

  1993年至2001年间,康慧军利用担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为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获取浦东世纪大道多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

  2001年1月,康慧军以1999年开盘价每平方米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300元)的优惠价格,购得仁恒公司一期开发的一套144余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人民币119万余元。

  康慧军的辩护律师证实,当时康慧军急于想买仁恒一期房产,但一期已售罄,仁恒公司某高层索性将其自住房转卖给康慧军,不仅售房价格上有优惠,还外送所有家具和电器。

  2005年至2006年间,上海房价迅速攀升,时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的康慧军和妻子王孝琴决定换一套面积更大些的房产。他们看中了仁恒三期一套320余平方米的精装样板房。康慧军向仁恒公司吐露心意后,公司出台了一套“换房”方案:将康慧军此前144余平方米的旧房收回,再以1999年开盘价每平方米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300元)的价格让康补充面积差额,这样一来,康慧军以270余万元的总价拿下了这套当时市价近1000万元的豪华房产,样板房所有家具和电器白送。

  经核实,康“换房”的购房价与市场价差额为489万余元,这也是其被控的受贿罪名最主要的资金构成。

  法院查明,康慧军夫妇案发时所持房产达14处。据查,仅房屋出租一项,康慧军夫妇就从中获益 133万余元。此前,他们在房屋转手买卖的“投资”上就曾获利568万余元。记者了解到,加上案发前已转手销售的数套房屋以及由于利害关系退还的几套房屋,经康慧军夫妇过手的房产超过20套。

  专家点评上海大学社会学专家顾骏:近年来,商人的唯利是图和官员“审批权力”的结合,使得房地产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因此,必须加大治理房地产领域的腐败力度,必须把公共权力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一概以受贿论处,其矛头正是直指此类新型较隐蔽的腐败行为。“希望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的‘住房普查’制度化、长效化。”顾骏说,“只有这样,才能让越来越多隐藏的腐败浮出水面。”

  掩耳盗铃的“鸵鸟”

  除房屋外,康慧军还多次收受他人的现金贿赂。然而,与康慧军有密切“经济往来”的人中,许多都是他所谓的“密友”及老下属、老同学。

  徐某某,康慧军的大学同学。2002年,康慧军利用担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徐某某任董事的上海地杰置业有限公司获得浦东御桥小区B地块土地开发权等事宜提供帮助。投桃报李,2003年至2007年,康慧军的儿子赴英读书期间,徐某某以“赠”飞机票的名义送给康慧军夫妇2万英镑(折合人民币30万余元);2005年6月,徐为康慧军代付了其在上海古北地区“虹桥华庭”的房产装修费50 万元,至案发时没有归还,亦被指控为受贿;此外,徐某某开发的“地杰国际城”楼盘,王孝琴以优惠价格买了两套房子。

  除了收受同学贿赂外,康慧军还多次接受下属的钱款。在康看来,收受所谓“密友”的钱比较“安全”。1998年至2004年间,康慧军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下属黄某某调至自己任总经理的陆家嘴集团内,先后担任陆家嘴集团办公室主任、人事部经理、集团下属东城公司总经理。作为回报,黄某某在事成后送给康慧军一张10万元的联华超市购物卡。2006年康慧军50岁生日时,黄某某又送上5万元现金的寿礼。

  曾担任康慧军秘书的何某,也在康慧军的“照顾”下获得丰厚利润,屡尝甜头的何某自然忘不了“ 报答”。2004年至2006年,康慧军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何某的职务安排提供帮助,并为何妻参股的上海众彩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和经营浦东食品城项目提供帮助,事后何某在该项目上分得可观利润。作为回报,何某先后于2006年、2007年间向康慧军行贿港币2万元、新台币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7万余元)。

  记者从检方了解到,这些好处费大多由王孝琴收受。康慧军在接受检方问讯时说:“家里的钱财都由妻子管理,我不想知道得太详细,最好他们(王孝琴和行贿者)做的事我都不要知道,我也不想问,这是我一贯的鸵鸟心态,掩耳盗铃、抱着侥幸的心理。”康慧军说,“我对‘朋友’的理解也有差错,是非判断发生了扭曲。”

  专家点评华东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专家孙万怀:在众多贪污腐败案件中,“鸵鸟心理”是比较典型的一种犯罪心理,其表现一般有二:其一,国家工作人员凭借其手中掌控的权力,通过近亲属等做“利益中介”谋取钱财,而自己却睁只眼闭只眼,装作不知道或默认;其二,认为是“好朋友”“好兄弟”送的钱财就不算受贿,可以“照单全收”。而事实上,只要犯罪事实成立,掌握权力的“核心人物”难逃罪责。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司法解释中,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只要主观性存在,即使不发生或未达成提供便利和帮助等客观行为,双方礼尚往来的金额超过正常范围的,就算作“受贿”,违法必惩。

  巨额不明财产

  法院查明,截至案发,康慧军的总资产为3856万余元,其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所得共计2645万余元,尚有价值1211万余元的财产未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对巨额财产的来源,康慧军称“不太清楚”,家里的钱都是从事财务工作的妻子王孝琴打理,自己很少过问。

  经法院查明:康慧军的家底中,包括14套房产,总价1420万余元;王孝琴控制的1410万余元股票;银行账户内存款449万余元。而1979年9月至案发,康慧军工资收入共计335万余元;1991年4月至案发,王孝琴工资收入共计526万余元。

  律师王嵘透露,现年50岁的王孝琴,虽然仅有大专学历,但却是位颇有“经营”头脑的人,其股票、房屋等大宗投资大多经她手交易。上个世纪她曾在不同公司担任财务工作,2001年至案发,王孝琴任恒康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年薪在50万元以上。而康慧军时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时的年薪为60万元。

  本已殷实的家境并不能满足其对财富的占有欲。在康慧军担任要职期间,王孝琴多次收受各种好处费,并先后应房地产商邀请免费去国外旅游。2007年10月,检方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孝琴立案侦查并监视其居住,同年11月21日,检方依法将其逮捕。经查,王孝琴共同参与受贿数额88万余元。

  法院认定康慧军之妻王孝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

  专家点评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随着打击贪腐力度不断加大,一部分贪官改直接受贿为通过“ 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企图逃脱惩处。2007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官员近亲属、妻子、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问题,使得查处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新型案件有法可依。

  值得一提的是,康慧军的受贿金额为59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却高达1211万余元,远高于受贿金额,这是近年来较为普遍的“腐败模式”。

  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法定最高刑标准偏轻,一些腐败分子在一定程度上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当成了“挡箭牌”。

  正因如此,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草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这一修正案针对性很强,切合国情民意,必将震慑一批腐败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