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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 法官要有四方面素质

作者:作者:齐国强 张玮  发布时间:2005-09-26 14:57:45


 

  司法能力是法院具有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条件和本领。它是通过一系列要素有机结合而表现出来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其核心就是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能力。提高司法能力,迫切需要提高法官的能力,使之具备四种素质。

                        素质一:具备现代思维方式

  任何行业都有其特有的思维方式,如商人、企业家,他们的思维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利润;政治家的思维是政治上的利弊得失;道德家考虑的是社会个人行为是善是恶;而法官考虑的应当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这是因为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主要工作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法官处于中立地位,超脱于原告和被告。在办案中,法官会将一个特定的具体案件置于整个社会的宏观背景之下,来考虑案件的处理,适用法律。当法律的规定存在自由解释空间时,法官的解释将是基于一种衡平和中立的解释。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独立意识、特定的思维方式和缜密的思维能力。法官工作必须以法律为工作基础,以判例为参考,思索如何将法律理论与法律条款适用于个案,完成事实与法律的逻辑连接。 

                        素质二:具有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经济活动,是人民权利和社会秩序最可靠、最有力的保障。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其职责就是运用现行法律,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定纷止争。所以法官必须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法律认定的事实,准确地作出裁判。在办案中牢固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尽职尽责。即使法律存有缺陷与漏洞,法官也只能运用法理、经验和智慧,去妥善解决纠纷,填补法律漏洞。 

                      素质三:提高审判技能

  法律没有真理,只有公理。法官不应当成为办案机器,而应当成为具备丰富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有深刻理解的人。因为法律是一门实践科学,法官审理案件,不仅需要法律规则,而且需要综合把握案件的本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进行比较衡量,做出实质判断。所以法官必须具有广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以及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等,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不断地刻苦学习,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在具备高度的法律专业技能的同时,还必须全面掌握审判工作所涉及的学科领域的知识,并不断地运用这些知识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素质四:加强道德修养

  法官作为执法者,肩负着维护正义、示范和教化社会的职责,其道德修养水平高低,对依法治国进程有着重大的影响。法官道德修养指一个人在道德知识、行为品质方面所进行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我陶冶和自我提高的活动。法官良好的道德修养需要长期的勤奋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积累适用法律、判断是非的经验,在人生阅历和审判经验不断增长的过程中,提高自身修养。(编辑:梁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