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些城市化运动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9:15:19

       关于一些城市化运动的问题

    城市化运动主要是一项自上而下的经济运动

    中国是由一个权力中心决定制度安排基本框架并遵循自上而下制度变迁的国家,改革的深化固然受制度需求的影响,但在更大程度上受制于权力中心在既定的政治秩序下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因此,在当今中国社会,自发性的制度安排要想获得必要地生存空间和较好的制度绩效,就务必征得上级政府的认可或支持。

    政府根据自己的规划和发展目标,会在了解市场和民间主体制度愿望的基础上提供便于降低交易成本和易于取得政绩的正式性制度安排。但在这一有意图的行动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事与愿违的制度安排,结果形成人为导致经济衰退的根源。这就是著名经济学家诺斯所说的“制度悖论”现象,即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同时国家又是人为衰竭的根源。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本着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所选择的某种制度,其变迁的结果却偏离了资源有效配置的方向,反过来成为导致限制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发展的根源。反映到城市化运动上就是中国的城市化运动对政府的需要反而变成了城市化运动的一个障碍,形成了有学者称之为的中国的城市化过程中的“政府悖论”现象。

    就城市化运动中的政府行为本身来说,它是一种具有明确目标的有意图行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它具有强烈的行为动机。每一个政府为寻求政绩都有着强烈的发展愿望,常常会导致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独特偏好,而大力推进城市化运动无疑是谋求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最佳途径。而且,从政府的本质及职责来说,它对城市化运动也会具有十分强烈的行为动机和价值偏好,因为它能够给市民带来直接可观察到的政绩,也是政府赢得民心的一种手段。

    二是它具有清晰的行为意识。城市化运动也是政府的一种理性行为,它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甚至对城市化的后果也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只是这种理性行为及其预见性是有限的。

     三是它具有明确的行为目标。这首先在于城市化运动本身就是政府行为的一种目标,为追求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政府在开始推进城市化运动之前,会提出一系列的预期目标、规划蓝图、建设方案和操作途径,以作为检验城市化运动有效性和科学性的标准。

    四是它具有超强的行为能力。中国的社会历来就是一个强政府的社会,政府完全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社会动员来推行诸如城市化运动这样的发展计划。从某种意义上讲,只要政府认为值得去做的,一般来说,不会存在多大的反对意见,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我们政府所具有的超强能力和绝对权威,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了我们整个市民社会发育滞后和公众权能缺失的状况,至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中国社会还很难出现另一个能够与政府抗衡的主体。

     城市化在微观上对居民生活结构造成了巨大影响

    个体信仰、精神生活、社区归属、邻里关系、社会活动、家庭构成、工作单位等等,都是生活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些城市政府以所谓加快城市化运动的名义,进行大规模的圈地运动,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还有一些城市为加快旧城区的改造,不断地将居民往郊区赶,结果许多居民的生活结构由此遭到巨大破坏。

    宏观上的经济性运动在政府看来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首先城市要发展,就必须进行一定的城市化运动;其次任何的城市化运动都是政府经过严格的规划,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的;再次在城市化过程中,被动迁的居民都按照有关规定得到了及时的安置。这些都是政府进行城市化运动的正当理由。但在微观层面上,它却对城市居民的生活结构造成了极大地破坏,这种破坏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居民赖以生存的社会资源的改组、生活成本的增加,以及邻里关系的中断等这些可观察到的损失,而且还有社区归属感的丧失、心理认同的弱化,以及对未来前景的迷茫等这些隐藏于居民内心世界的紊乱。对于习惯于在一个社区生活多年的城市居民来说,他从小就养成了那种在特定环境下生活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和心理特征,不管其生存的环境状况是好还是差,但都是已经型塑成了他生活结构中的一部分。城市化运动可以改变居民原有的生活环境,但却无法还原他已有的生活结构,居民可能会在居住环境上有所改变,但并不会因此都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即使政府有这种微观关注的意识,但在城市化运动口号和政绩偏好的驱动下,也不大可能终止自己的行为。就这样,政府城市化运动的有意图行为导致了居民生活结构被破坏的未预期后果,而这恰恰是政府不大关注或者未预期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