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新闻法》为何至今悬而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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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江:《新闻法》为何至今悬而未立?

2009-02-13 11:28:37 来源: 人民网(北京) 网友评论 6 条 点击查看

记者:就是说《新闻法》对新闻界来说是一个保障法,而不是限制性的法律。

展江:我觉得应该是保障和限制并行。从目前的、短期的情况来看,保障会多于限制,但是总体而言,保障和限制是平衡的,权利和义务平衡,这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正是因为目前中国新闻界的权利还得不到足够的保障,所以有了一部《新闻法》后,会在赋予其权利的前提下,对它可能造成的社会不良后果进行一定的限制。所以我不太担心《新闻法》是一部恶法。我们相信中国法律的进步也要点滴积累,步步推进。从最近几年的立法情况来看,多数的立法还是体现了整体的法治进步,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保护的作用。再联系到你刚才提到的我们国家现有的法规、各个部门制定的规章,它们大多数是限制性的,基本对权利没有什么保护。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保护的也不太多,顶多是发生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公布消息,还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掌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本来不是新闻法,但是它是行政法规和传媒法规的一种交叉。它的原则很好,所以我们赞扬它,肯定它,期待它,尽管它并不完美,但是大方向是正确的,并且已经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推动了政府信息的公开。现在看来,能够管理媒体的部门都有自己的规章,但是这些规章限制性的东西太多了。另外,它们与《宪法》无法衔接。《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但是有些部门规章并不提及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肯定和保护,甚至和《宪法》有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缺乏中间环节也就是其他法律的过渡,这个中间过渡很大程度上就要靠新闻法弥补。换句话说,有了一部和《宪法》原则一致的《新闻法》,实际上就是要求一个行政部门不能随便制定涉及传媒的规章。现在就是因为没有《新闻法》,而只有一部往往被抽象化的《宪法》,一些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就不太考虑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宪法》被束之高阁了。

记者会不会根据《新闻法》获得比其他公民更多的传播权?

记者:现在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记者在信息的采集、报道方面并没有因为其职业的原因而获得比其他公民更多的权利。记者会不会根据《新闻法》获得比其他公民更多的法定传播权利和新闻自由?

展江:这个可以讨论,国际上也有争议。有的国家认为记者并没有特权,公民的权利就是记者的权利。这个在立法中有两个思路,一个是规定记者有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另一个思路是排除法,通过列举禁止事项来排除不可以做的。只要不做不可以做的就行。法国的《出版自由法》采取的更多的是这样的方法。这样新闻界的空间往往也很大,也就是法无禁止即为可行。

记者:您刚才也讲到了,现在和新闻有关的一些规章制度,主要是限制性的。现在还有一种观点,与其立一部《新闻法》,还不如先把这些限制性的条文规定先清除掉更具有现实的意义。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展江:我认为要优先考虑制定《新闻法》,因为有了《新闻法》就有了清除部门规章的法律依据。《宪法》毕竟是笼统的规定,但是《新闻法》可以展开,可以做解释和延伸。有了《新闻法》以后,更多的人会认识到部门的立章建制的做法可能有问题。法学界有一些专家持有不同意见,我们曾友好地辩论过,我们双方的观点都有人支持,但是根据一些媒体做的一次调查来看,新闻媒体的主管人员中三分之二的人都支持新闻立法。

其实,我们不指望一部《新闻法》马上就能给中国的新闻界带来根本性的变化,但是这是一个开端。如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样,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和开端,我们就可以继续前进。立法充满了各种技术细节,立法的技术非常复杂,确实需要专家来做大量调研,做起草工作。但是如果再不启动,这个过程就会滞后更久,对法律体系的健全不利。前面讲过,缺乏了《新闻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就是不完备的。而且我们国家要实现从新闻人治到新闻法治,《新闻法》的地位不言自明。我个人特别高兴的是,《人民日报》11月3日刊登的这篇文章,作者华清是国新办官员,他提出要加快新闻立法进程,表达了支持新闻立法的观点。这是最近几年来官方对新闻立法的一次正面反应。新闻立法的社会共识正在形成,这就是说业界、学界和政府之间有了共识。今年的全国人大已经换届,未来5年的立法计划通常在今年制定,但是新一届人大并没有把制定《新闻法》列入计划,这本来意味着未来5年之内是不可能考虑制定《新闻法》的,是不可能进入起草这个阶段的。但是这篇文章发表以后会不会改变这种情况,我们还在观察。

记者:《新闻法》经常是在记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才被提起,新闻界和社会舆论就呼唤《新闻法》的出台。近年来记者采访被打、被告上法庭,受到打击报复的事情越来越多,对新闻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展江:这个呼唤是有道理的,但是也有一些偏颇。我觉得《新闻法》决不是单方面授予新闻界权利的法律,它还会规定新闻界应承担的义务。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新闻界不能滥权,更不能利用职务来犯罪,像现在出现的敲诈勒索、“封口费”问题等。还有人通过互联网为其他人维权,出现了一些公民记者、网络媒体监督者,他们其中有一些人可能涉嫌以维权为借口进行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尤其是在经济方面收受当事人的钱财,这就有滥权的嫌疑(当然我不掌握具体的材料和事实)。我认为,有了《新闻法》,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对这些行为进行惩治和约束。法国的《出版自由法》规定,损害社会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新闻报道要受到惩罚。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这样一种做法。新闻界是为社会、公众谋利益的,侵害公众利益,打着媒体、记者的口号为某些私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时候,就应该受到惩罚,甚至是刑事惩罚。

记者:《新闻法》出台后,是不是会对记者这个群体进行更明显的职业区分?现在网络等新的传播工具比较发达,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帖子。如果一个传播者没有记者证等被承认的职业身份,那他的行为会不会受到《新闻法》的保护和限制?

展江:这个情况比较复杂。在国际上,也不是有了《新闻法》就一定要区分这个人是记者,那个人不是记者。而且互联网出现后,局面更复杂了。《新闻法》对记者这个职业的保护会有基本的原则和规定,但对于公民记者,也不会因为他们没有正式记者的身份而对他们怎么样。其实记者的身份在各国的确立是不一样的,比如在中国,记者要经过新闻出版总署认可才算是记者,但是大多数国家不需要经过官方认可,媒体认可就行了。另外,近几年博客作者、网民通过文字、图像等发布信息,一般还可以被认为是公民记者的行为的,但是他们的传播行为也必须遵守规则,接受约束。这是一样的。

记者:他们也应该受到《新闻法》的限制和保护。

展江:有点复杂,但是基本原则还是可以参考的。

记者:好。相信新闻同人通过您的讲解,对新闻立法的理解会更加透彻的。谢谢您!

  (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赵金) 【已有6位网友发表了看法,点击查看。】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