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人连坟墓的颜色都无法自主何谈人权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3:47:36

假如人连坟墓的颜色都无法自主何谈人权法?

2010-07-22 22: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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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宁愿意相信这是中央十套在拍摄《探索与发现》,用央视惯用的摆拍手法讲述一个绿色坟墓的故事。在玄而又玄的音乐里,一艘来自外太空的飞船,经过昆明市宜良县的上空,就像火车进站要卸载废弃物一样,外星人的绿色排泄物从天而降,坟墓披上了绿色的盛装。专家说,这种假设是不可能的,然后,举例,说明。经过推导,在浪费了观众感情和时间后,终于探索到了广告商的银子,发现了真相:几百年前,天朝的县太爷路过此地,看到在绿油油的青山上,东一块西一块的白色坟墓,很难看,就下令全部涂成绿色。

这向来都是一个神奇的国度,几百年前发生这样的事情不足为奇,令人眩晕的是,它就发生在今天的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我们可以幽默的猜想,用油漆或绿网“绿化”坟墓,是为了躲避外星人的卫星监视,这些坟墓的下面正在秘密的制造2012所用的诺亚方舟。出乎人类的思考范围,所谓的“上面”创造性的给出了一个更加幽默的解释,只是因为绿油油的青山上,东一块西一块的白色坟墓,很难看。

假如不把坟墓涂成绿色,外星人是不会炸这些坟墓的,但是,“上面人”却要一定用炸药把“下面人”给请出来。这是一个天天背诵唯物论的国度,是不怕“下面人”惦记着他们的,所以,在花着纳税人的钱,用纳税人给的权力,将智商发挥到了二百五的程度,取得一分“绿色政绩”。听,在山花烂漫的顶戴花翎处,那是鬼魂的哭泣声。

管你谁的哭泣声,要的就是这份“绿色政绩”,什么人权只不过和唯物论一样都是教科书上的名词。在一个连死人都不让安宁的环境下,寻求人权看起来是一件多么幽默的事情。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有土地法的约束,人的坟墓地点不可任意选择,但是,选择坟墓的颜色是作为人因该有的最基本的权力。

马里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人权只是一个抽象的框架,一个暧昧不明的理论模式。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层,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绘出了千变万化的“人权”,并由此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但这并不影响人权作为一种广为接受的标准。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公正权,尊严权。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4]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么人权就变成的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成为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敬互爱,文明礼貌。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者人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羞辱,威胁,骚扰,中伤他,那显然他就失去了“作为人类”的资格,这无疑是和人权所不容的。

对于中国人来说,坟墓是中国人情感的典型代表,它寄托了中国人的生命情怀,渗透着人对尊严的维护,是的,人没可以没有生的权利,但是绝对有死的自由和安葬的自由,这是对生命最起码的尊重。在任意要求公民改变祖辈亲人的坟墓颜色,并且以不执行就炸平坟墓的方式威胁公民对坟墓进行修改颜色。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公正权、尊严权何在?假如一个国家的公民人权都得不到尊重,他的法律体系又该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