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是“劫富济贫”,还是“嫌贫爱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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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是“劫富济贫”,还是“嫌贫爱富”

2007
0528 09:42:53  来源:解放日报

前段时间,有28名政协委员联名建议取消利息税,理由是“利息税触及最多的是中低收入者利益”;而财税专家认为,利息税的功能是“劫富济贫”,“利息税所得中的收入,基本用于转移支付、支援不发达地区”,因此,目前还不会取消。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为16万亿元左右,13亿人口人均只有1万余元。可见,利息税的征收对象似乎并不是富人。那么,利息税到底是“劫富济贫”,还是“嫌贫爱富”? 

    28名政协委员联名递交提案质疑利息税,在国内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其实,国家商务部早就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的建议,银行界也表示同意。这些建议有一定道理,但是,就我国国情和财税现状而言,利息税目前还是不宜取消的。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税收具有自动调节国民经济的功能,在经济繁荣时,能够抑制经济进一步扩张,在经济衰退时,能够阻止经济进一步衰退,因此,可以自动地稳定经济。就每个国民的收入而言,其可支配收入随着税收的增加而减少。消费也一样减少,当税收随收入增加而增加时,乘数效应会降低人们消费的冲动。所以,它是具有稳定作用的主要财政政策。

    从财政学角度来看,税收是财政政策工具,它讲求公平与效率原则。税收主要是通过制定税种和税率,影响和调节生产与消费、劳动与供给、储蓄与投资等的。总的来说,税收的基本功能主要是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等。利息税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也是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也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其经济稳定的作用显得较弱一些。国家征收利息税,主要是为了扩大内需、引导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调节个人收入,相应增加财政收入以解决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

    1950年我国原政务院曾公布《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利息所得税。最初的税率定为利息所得的10%,继而降至5%,后因故停征。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首部个人所得税法,将利息所得列为应税项目,但规定储蓄存款利息为免税项目。1996年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开征利息所得税”。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宣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利息税税率为20%。

    在利息税恢复开征后,我国居民定期存款比例下降,活期存款比例增加,这说明居民更倾向于灵活地运用手中的资金,适时进行消费。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确实达到了征收利息税促进消费的目的。近年来,我国居民储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截至2006年底,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高达16.66万亿元人民币,这一数字比2005年底的14.7万亿元增长了13.3%;2006年底,我国居民本币储蓄存款高达16.16万亿元人民币,这一数字比2005年底的14.1万亿元增长了14.56%。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均拥有存款比例的确是有些高。但是,绝大多数家庭的储蓄主要是为了基本生活所需。而美国的居民存款占其金融资产比重虽只有百分之十几,但人均存款余额却高达17554万美元(2000年底的数据)。因此,不能单纯地以当前居民储蓄存款规模来看待利息税,而应该结合利息税发挥的积极作用予以衡量。

    对于利息税,有人认为是“嫌贫爱富”,有人则认为是“劫富济贫”。质疑利息税的观点认为:利息税触及最多的是中低收入者利益;由于存钱是低收入群体的唯一保障,而富人的投资渠道广泛,利息税纯属“嫌贫爱富”;征收利息税实际是增加了普通老百姓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分配的不公。支持征收利息税的观点认为:利息税的功能其实是“劫富济贫”,利息税所得中的收入,基本用于转移支付、支援不发达地区,为救济贫困地区的贫穷人群发挥了积极作用。

    应该说,这一争论实际上源于有关利息税是否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不同看法。虽然没有准确的数据说明,居民储蓄存款中到底是穷人存款多还是富人存款多,但按照储蓄存款中的80%,集中在占总人口20%的少数高收入阶层来推断,更应该坚持“劫富济贫”的观点。此外,税收的宗旨之一就是进行再分配,税收数额大小并非是设立税种的唯一目的,而将利息税所得中的收入,基本用于转移支付、支援不发达地区,实际上起到了保护普通公众利益,实现社会、经济公平的作用。因此,利息税调节收入的作用还是不容忽视的。

    税种一旦被设立,就具有普遍性、统一性、非地区性等特点,但不是说该税种就不需要完善了。今后我国利息税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善:1、设置一个免征额。我国现在的居民存款是实名制,这为利息税征收提供了较方便的基础。比如以三万元或五万元存款利息作为免征额,就其超过部分征税。2、实行累进税率。根据我国居民存款的现实,设置级差较小的累进税率,如以20%开始计征,每10万元为一个级次,每个级次税率递增2%,最高为30%。3、规定利息税的具体用途。国家财政明确规定利息税的具体用途,在财政预算中列入具体预算支出的款项,保证该税收用于真正需要的地区与人群。

    当然,进一步完善利息税还需要深化个人所得税体系,结合我国的税制、税种结构、税收总额以及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情况等条件的变化进行考虑。(谭建立/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