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17:13:58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各项代收费用如何处理?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陈军) 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如何确定?公司与客户在2009年12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合同总额50万元。首付20万元于2009年12月10日交付;按揭30万元,在2010年1月20日由银行发放。那么在2009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清算收入金额是20万元,还是5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因此,如果该房地产公司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50万元确定收入额。(肖湘)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些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间问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清算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函2010/2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220号) 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差异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差异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征管的最新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2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