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情况!希望能给大家有所借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18:28:10
1、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30天内,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办理报建手续。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信息卡》。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领取《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无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有符合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
二、建设单位填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信息卡》和《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或签订代理合同)后,持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一并报送市招投标办审核。
三、资料符合要求的,市招投标办随即办理报建手续并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
2、 勘 察 承 发 包 管 理
一、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及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须知:
1、投标邀请函
2、工程概况
3、招标依据与基础资料
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7、日程安排
8、补偿金的支付
9、合同主要条款
10、其他
(二)项目说明与勘察技术要求
(三)附件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备案。
●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3、 设 计 承 发 包 管 理
一、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选址意见通知书等规划设计条件批复
4、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1、投标邀请函
2、工程概况
3、设计依据和招标单位提供的资料
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7、日程安排
8、补偿金的支付
9、合同主要条款
10、其他
(二)设计任务书
(三)附件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7天内备案。
●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3、 设 计 承 发 包 管 理
一、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选址意见通知书等规划设计条件批复
4、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1、投标邀请函
2、工程概况
3、设计依据和招标单位提供的资料
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7、日程安排
8、补偿金的支付
9、合同主要条款
10、其他
(二)设计任务书
(三)附件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7天内备案。
●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是一项国家规定的,旨在促进设计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建筑使用功能和城市环境水平的政府行政管理制度。
一、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依据
(一)《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沪建建规【1995】第0633号);
(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规定》(沪建建规【1998】第0319号);
(三) 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
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区县建委(建设局)和市行业主管委办局是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
市建委对区县、委办局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本市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指正、否决权。
三、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划分
凡在本市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 由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联合组织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 由国家有关部、委、办或外省市批准在沪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委、办或外省市会同上海市建委、计委、经委审批。
(三) 下列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审批:
1、由市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城建资金等)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它项目。
2、由市有关委、办批准立项的工业、民用及其它建设项目。
3、上级机关指定或有关单位委托市建委审批的项目。
(四) 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报市建委、计委、经委备案。
(五) 由区、县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区县建委(建设局)会同区(县)计(经)委审批,并报市建委及有关委办备案。
四、建设单位送审初步设计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 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及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三)
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若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应有由总设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若为境外设计,须提交国内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市建委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四) 批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复印件。
(五) 相关土地批准文件。
五、初步设计的主要审查内容
(一) 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
(二) 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批租合同的内容要求;
(三) 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及符合各项要求;
(四) 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
(五) 采用的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
(六) 建筑设计是否适用、安全、美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
(七) 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抗震要求,选型是否合理,基础处理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八)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是否落实;
(九) 设计概算是否完整准确;
(十)
各专业审查部门(住宅建设管理、规划、消防、交通、环保、节能、环卫、劳动保护、排水、卫生防疫、抗震、民防、安保、供电、煤气、自来水、电话通讯等)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六、审批办法。
(一) 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建委委托市建委科技委预审后,再由市建委研究批复。
(二)
大中型工业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工艺进行预审后,市建委视项目具备审批条件与否,组织召开正式审查会,在各管理及配套部门的意见基本一致、符合设计规范的前提下,给予正式批复。
(三) 民用建设项目。
1、下列民用建设项目,须先经市建委建设规划处认可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市建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技术预审,再由市建委召开正式审查会;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 (3)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其它民用建筑项目;
(4)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设项目;
(5) 特殊指定的建设项目。
2、一般民用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审查会的形式,根据初步设计审查会上协调情况及会后返回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表的内容,及时给予正式批复。对于规模较小、技术内容较简单的项目,在前期文件资料较明确、综合管理及配套部门的意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经研究可直接给予正式批复。
3、外资批租项目,由市建委主持召开方案设计(其方案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审查会,由市规划局批复(如属需要预审的项目,应按上述要求先进行预审)。
初步设计审批在各部门意见基本一致,设计符合规范、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在审查会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批复。初步设计一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任意修改。遇有特殊情况,与批复意见相违背的,须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七、市建委建设规划和科教处接待时间:每周二、五下午1:30-5:30,对外接待,地址:宛平南路75号1011-1014室。
监 理 承 发 包 管 理
一、招标条件
1、勘察、设计招标已结束
2、初步设计已批准
3、有施工监理招标所需的图纸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并在业绩、技术能力、人员、设备条件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主要合同条款
4、技术条款
5、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图纸
7、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结果或评标情况记录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将合同向招投标办备案。
●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6、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为加强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而实施的行政管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21号)。
(三)《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791号)。
二、实施时间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考核管理和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查范围
本市地域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审查程序
(一)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交送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二) 建设单位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供审查:
1. 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2. 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3. 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4. 结构计算书及计算;
5.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 施工图审查机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 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2. 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四) 核发审查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特级和一级项目的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一级以下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
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将审查报告送上海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备案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后重新送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原则性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向上海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六、第一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单
上海申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振华工程咨询公司;
中国轻工业上海工程咨询公司;
上海希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宝申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协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中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施 工 承 发 包 管 理
一、招标条件
1、勘察、设计招标已结束
2、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
3、有施工招标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4、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二、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内容要求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主要合同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工程量清单和报价要求
6、技术条款
7、招标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结果或评标情况记录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将合同向招投标办备案。
●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8、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申 报
政府对建设工程实行的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是我国为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以及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保护施工人员人身安全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的行政管理制度。
一、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现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8届全国人民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市10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1日);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委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
(七)《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优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号)
(八)《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沪建建管【2001】第003号)
(九)《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事实意见(试行)》(沪建管总【2001】号)
(十)《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府令88号);
(十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府令31号)。
二、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除个人建造自住房屋以外的,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三、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一) 质量监督。
1、上海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作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建设工作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作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作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二) 安全监督。
1、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2、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3、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三)
本市的市级和区县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均为“二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在总体上简称“监督站”。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监督范围开工,向建设(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申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 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扩初设计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勘察、设计、施工、监督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
3、勘察、设计、施工、建立单位资质证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对符合要求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项目,签发“工程报监补充文件资料通知单”,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五、报监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30天内(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根据管理权限到相应的监督站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以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填写,一式三份,本章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以单位工程填写,一式三份,本章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受监登记表》〔一式三份,本章附件(三)〕,同时办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二)建设单位填妥上述表格后,附报监所需资料报送监督站审核。
(三)监督站在收到申报表格和提供审核的文件资料后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准予办理有关手续的,签发申报表格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四)申报的工程中含有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将其中人防工程部份向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民防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申报。其他专业工程有要求的参照人防工程。
六、其他
(一)分阶段申报。
建设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将建设工程项目整体地向监督站申报质量、安全监督,遇特殊情况,申请分阶段报监的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向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原因、分阶段报监的部位、日期等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
(二)补办报监手续。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开工前30天内办理报监手续的,事后申请补办的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向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递交申请的同时,提供本章所列资料及工程已施工部分的质量状况证明;
(3)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
七、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为:周一、二、三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市、区(县)、专业站地址〔见本章附件(四)〕。
八、本章附件
附件(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建 筑 单 位 . . .
工 程 地 点 . . .
工 程 名 称 . . .


量 建 筑 面 积 M2 结构/层次(地下、地上) .
建安工作量 万元 其中安装工程工作量 .
民 防 等 级 . 其中民防工程面积、工作量 .
项 目 内 容 .
其 他 .
计划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施 工 单 位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负责人 . 电 话 .
经营手册 . 施工许可证 .
建 立 单 位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负责人 . 电 话 .
设 计 单 位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负责人 . 电 话 .
备查
资料 工程合同 . 施工图纸 .
规划执照 . 地质报告 .



件 甲方质管人员人数 . 现场监理人数 .
监理专业配备 齐全、不齐全 现场计量 有、无
试块养护条件 标养、自养 原材料管理 有(无)专人负责
图纸会审 有、无 施工组织设计 有、无
砼 商品、自拌 砼结构 外省、本市



位 单位名称 . 质

站 监督书编号 .
经 办 人 . 承 办 人 .
申报日期 . 办理日期 .
公 章 . 公 章 .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质监站一份,建设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
2、立项机关:市、区(县)、中央部委;
3、结构:混合结构、木结构、钢结构、砼结构;
4、备查资料:
(1)工程合同:填合同签证情况;
(2)施工图纸:填施工图出图章鉴证,住宅工程还需填市标办住宅工程设计标准审查结论;
(3)规划执照:填编写;
(4)地址报告:填报告出具单位名称。
5、请用钢笔书写。
附件(二)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工 程 名 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 构
层 次 计划开竣工日期 建安工作量(万元)
合 计 土 建 安 装 .
. . . . . . . .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驻工地代表:
电 话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地址: 工程负责人:
电 话
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地址: 工程负责人:
电 话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地址: 工程负责人:
电 话
工程地址: 区(县)
申报单位:
经 办 人:
申报日期:
公 章:
质监机构:
经 办 人:
申报日期:
公 章: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须知
一、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必须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第八十八号令颁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认真执行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必须接受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抽查、测试和核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或质量严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质量监督机构可责令工程进行整改,暂停施工和对责任者予以处罚。
三、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期限报告质量监督机构,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四、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进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完整的质量监理记录、验收资料和评估报告,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监理工作的检查。
五、建设工程的基础部分、结构部分或其它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中间核验。未经质量机构中间核验或是中间核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六、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平定,在确定等级后,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竣工核验。
七、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经核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质监机构一份,建设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
2、请用钢笔书写。
附件(三)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受监登记表
工程全称 .
工程地址 . 邮政编码 .
所属区、县 . 街 道 .
建筑面积 . 工程造价(万元) . 层数、结构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项目许可证编号 .
立项机关 . 是否委托 . 安全目标管理 .
是否街面 . 是否主要路段 . 工地有否食堂 . 有否厕所 .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总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师
施工人数 . 工地安全员 . 工地电话 .
申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受监安监站: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二份安监站、一份企业。
2、工程竣工验收时需要填好“安全评估备案表”。
3、现场施工必须建立安全管理资料。
附件(四)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系统通讯录(一)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总 站 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 200032 63777788
总站安监室 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 200032 64038311
总站安装分站 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 200032 64037648
总站设计分站 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 200032 64031103
浦 东 新 区 浦东崮山路414号 200135 58336814 58339516
南 市 区 中山南路1731弄31号 200011 63780847
闵 行 区 莘庄七莘路488号4楼 201100 64924984 64924528
卢 湾 区 马当路357弄1号楼裙房3楼 200025 63288501
闸 北 区 共和新路688弄2号4楼 200070 56312990
长 宁 区 仙霞路700弄45号 200336 62427465 – 12
宝 山 区 吴淞泰和路245号 200940 56179724 56173285
徐 汇 区 宜山路田林十四村41号 200233 64834137
虹 口 区 纪念路337号 200434 65369553 65425880
黄 浦 区 广东路102号2楼 200002 63290581
杨 浦 区 周家嘴路3091号三楼 200093 65197165 65197148
静 安 区 昌平路1005号501室 200042 62174384 62710362
普 陀 区 曹杨路2212号 200333 62571525
嘉 定 区 嘉定镇金沙路98号 201800 59528070 59531077
金 山 区 朱泾镇临源街388号 201500 57320846 57320697
崇 明 县 崇明城桥镇西门路44号 202150 59621270 59611058
南 汇 县 惠南镇新华路16号 201300 58022011 58022012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系统通讯录(二)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青 浦 区 青浦区青浦镇一线街50号 201700 57934332
57934334
奉 贤 县 南桥镇科技路21号 201400 57942665
57942667
松 江 区 松江区荣乐东路111号 201600 57744208
市 政 斜徐路633号9楼 200023 63051957
检 测 中 心 宛平南路75号 200032 64688940
64390809×
构 件 宛平南路75号 200032 64687422
64390809×
民 防 复兴中路593号 200020 64731600
62564449×
公 用 浦东新区福田路100弄1号406室 200120 68750662
园 林 制造局路130号 200023 63784701
港 口 浦东斗和路1号(港务大厦十五楼) 200120 58402467
水 利 龙华西路31弄58号2楼 201515 67240973
金 山 石 化 金山卫纬零北路28号 201511 67240973
高 桥 石 化 浦东大同路950号 200137 58612186
宝 钢 宝山丁家桥宝钢工程指挥部 201900 56648253
56648648×
外高桥保税区 日京路35号老凯兴楼319室 200131 58660477
9、 施 工 许 可 证 办 理
建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填妥后持下列资料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资金入帐凭证(当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施工承包单位帐户);
三、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有关证明;
四、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和廉洁协议;
五、监理合同(应实行监理的);
六、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申报所需要的资料;
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资料;
八、勘察、设计、施工中标(选)通知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招投标办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