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士:“搬迁条例”的实质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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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士:“搬迁条例”的实质是“征收”时间:2010-07-25 08:07 作者:俗士点击:140次
据报道“与会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1月21日《新京报》),于是,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草案)》即被称为“搬迁条例”。与倍受诟病的《拆迁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似乎并没有太大的改变,所以有人说是换汤不换药,也有人说是玩儿文字游戏。对此我觉得没有这么简单,倒是更加忧虑了。
我曾经在《强拆、钉子户及〈拆迁条例〉》一文中指出:“说实话,强拆更像一种‘强买’的行为,而这种‘强买’可说是地方政府主导的,理由往往是城市发展之类的。”从新的“搬迁条例”来看,“强买”的性质非但没能改变,反而被强化和合法化了。因为,征收这个词本身就含有很强的强制意义,被征收者只有履行的义务。只是,以前被拆迁户的对手是开发商,虽然开发商名声不好,但多少还有点谈判的空间,而今后则由政府主导的“强买”变成了政府直接征收,被征收户将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说得通俗一点就是,被拆迁(征收)户,以前与令人讨厌的“狼”搏斗,以后要变成与强大的“虎”谋皮。
对于“搬迁条例”,相关专家认为“新条例草案强调‘征收’和‘搬迁’都是为了‘公共利益’”,至于什么公共利益,专家们并没有明确。我想,按照我国的特色,一旦政府规划确定,那么这个规划就应是复合所谓“公共利益”的,于是乎,因之所必须的征收也就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沈岿认为:“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 或者征收补偿不合理,与政府的意见不一致,那么,政府有权单方面做出决定,被征收人也有权就这个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按我国特色,我们知道“被征收人也有权就这个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句话几乎是没有意义的,而“政府有权单方面做出决定”却是一定能落到实处的。
沈岿还认为,“假如法院也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合法合理的,认定被征收人是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从而做出支持政府的最终有效裁判,被征收人就应执行法院裁判,自动搬迁。再假如被征收人依然不服,成了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这时才会产生强制拆迁的需要。”也就是说强拆“钉子户”将以法律的名义,我想如果有谁试图以身试法,那等待他的可能将是牢狱之灾。
记得,大概是十年前,一位朋友的房子面临拆迁,我曾对他说,“听说补偿很少的”。他颇有几分得意的说,“我们这次是商业拆迁,不是政府征收。跟政府,你没的谈,开发商的价格比政府征收的要高很多,还可以讨价还价”。现在转了一圈,又回到政府征收上去了。为什么要这样,不得而知,但沈岿这句话:“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则令人感到很荒唐也很霸道,有一种不祥的感觉。
那么政府当时为什么不搞征收而让开发商进行商业拆迁呢?也许,是嫌征收工作麻烦,就将这个事推给开发商了。对此从沈岿的话里也能证实,他说:“这样的制度安排,无疑是把征收和补偿剥离,是政府失位、推卸责任,也是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冲突的原因之一。”其实,开发商也是希望从政府那里买来的地是“净地”而不是要处理一大堆麻烦的事的“毛地”。做过生意的人都知道,业务操作的环节越多、事情越复杂,不确定因素就越多,对资金的效率甚至安全都越难掌控,这几乎是所有生意人都极力避免的,开发商也是如此。虽是特例,毕竟还是有被钉子户拖破产开发商(长沙)。
试想,一些开发商仅凭《拆迁条例》总则中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就可进行“强拆”。那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并以法律的名义,“征收”不就是易如反掌的了吗!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绝不仅仅是在玩儿“拆迁”到“搬迁”的文字游戏,而是从“拆迁”到“征收”的实质改变,我们不应被表面现象迷惑;它也不是什么换汤不换药,而是汤也换了,药也换了,至于那药是治病的良药,还是害人的毒药,我们只有拭目以待了。
2010.1.25.
P.S. 2010年07月24日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贾华杰 自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来到现在已过半年,但以此征求意见稿为蓝本的新“拆迁条例”何时能正式出台,国务院法制办仍无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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