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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构医患关系不易
2010/7/23/8:43来源:中华工商时报作者:蔡亮
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七章直面“医疗损害责任”,以共计11项条文的篇幅对医护人员的工作行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只不过,考虑到《侵权责任法》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条文难免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一味寄望该法缓和甚至重构目前国内趋于紧张的医患关系,恐怕并不现实。
医疗诉讼虽告别“双轨”,鉴定模式仍不明确
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的很多年里,国内的医疗诉讼往往分为“医疗事故诉讼”以及“非医疗事故诉讼”两种方式。在此基础上,国内的医疗诉讼鉴定通常遵循“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司法鉴定”模式。
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发生与否如有争议,应采取医疗事故鉴定的方式来解决。但在实际医疗过程中,非医疗事故同样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另行规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纠纷,应以《民法通则》中的有关条文为准绳,并可通过司法鉴定的模式来解决。
问题是,医疗诉讼“双轨”运行存在很大的弊病。
从患者一方的角度来说,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统一负责,但这一学术性组织向来与医院一方乃至整个卫生主管部门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鉴定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爷爷鉴定孙子”的嫌疑,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有鉴于此,患者一方往往倾向于发起非医疗事故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至于医疗事故鉴定则逐渐陷入了近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
况且,从赔偿项目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寡来看,背靠《民法通则》的有力支撑,患者一方选择发起非医疗事故诉讼获得的赔偿结果往往要优于医疗事故诉讼。
从医院一方的角度来说,医疗事故诉讼引发的恶劣影响远超非医疗事故诉讼,医院“花钱摆平”患者的动机亦十分强烈。
如今,受《侵权责任法》约束,患者以往采用的“双轨”诉讼方式已被正式统一为涉及医疗侵权的诉讼,中国的医疗诉讼至少在形式上告别了“双轨”模式。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应支付死亡赔偿金,这一条文释放出了鼓励患者发起医疗侵权诉讼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信号;伴随着医疗诉讼方式的统一,《侵权责任法》还统一了关于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有力约束了某些患者的“狮子大开口”行为,减少了医院的麻烦。
有必要补充的是,医疗诉讼虽然在形式上告别了“双轨”模式,但在鉴定方式上依然保留了很大的余地。《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亦很难明确医疗事故鉴定模式以及司法鉴定模式的适用范围,预示着医患关系的重构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