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9:29:50
-第一节  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
公共生活是相对于人的私人生活而言的。私人生活往往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蔽性。公共生活则超越了私人生活的局限,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
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特征:
(一)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公共生活的场所和领域不断扩展,从传统的公交车、影剧院、图书馆、公园、集体宿舍等到新兴的证券交易所、人才市场等、特别是网络使人们的公共生活进一步扩展到虚拟世界。人们足不出户,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介入社会公共生活。
(二)交往对象的复杂性
由于网络和通讯事业的发展,使得人们的交往方式突破了传统的模式。今天人们的交往对象不在象过去一样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内,不再局限于熟识的人,今天的社会公共生活的交往对象更象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人们和进入社会公共场所的任何人都可以交往,与陌生人打的交道更多。
(三)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社会的发展也深刻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同过去相比人们的生活更为丰富。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方式。公共场所的增加和公共设施的完善,也为公共生活内容和方式的丰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公共生活没有秩序就无法正常运行。公共生活的领域越广泛,对公共生活的秩序要求就越高。公共秩序是由一定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公共秩序指的是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和集体利益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在执行后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秩序。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秩序、公共卫生秩序、交通秩序等。
(一)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社会主义社会要能实现和谐的发展,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社会必须有良好的秩序。如果社会经常处于一种动荡骚乱的状态,就不可能做到和谐的发展。一方面无秩序性影响了人们正常的日常生活,也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工作和学习。这就会妨碍社会的稳定,也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的无秩序性将会影响人们的精神状态,容易使一部分人对社会的认识产生偏激,进而与社会采取不合作的态度,甚至出现与社会相对抗的局面,不利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整治社会秩序,当然需要法律作保证,同时也不能没有社会公德的调节。法律制度注重的是事发后的惩罚和制裁,而社会公德是一种自律,强调的则是防止不良事情的发生。二者从不同的角度为社会的稳定提供保证。
所以,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只有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礼貌相待、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才能在人与自然、与社会相处中做到保护自然环境,使公共场所处于有序状态,保持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构建和谐社会。
(二)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个经济实体或生产企业的交往实际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人与社会交往和人与自然环境的交往。在这种交往过程中,每个个体无论身份、地位、职业都必须要遵守公共生活的规则,这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实际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人们的公共生活中实现的,要使市场经济良性发展,要使我们的社会经济蒸蒸日上,从事经济活动的团体或个人就必须遵守相应的社会公共生活规范,使经济活动处于文明道德的制约之下。
(三)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
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生活有了更高的期望,人们希望享受更好的生活质量,人们更需要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舒适的生活环境,这些需要不断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作为保障。良好的公共生活秩序,是社会成员生活质量提升的一个重要标识。
人们生活环境是否优美、清洁、整齐,人际关系是否和谐,对人在生活、学习、生产和工作的心情将有很大的影响,良好舒适的环境使人产生愉快的心境,这对人在学习、生产和工作中积极性的调动以及人们健康生活都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不仅仅是有助于社会的稳定,更有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如果人们生存的环境受到污染,不仅仅是对人的健康不利,而且也是对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源构成威胁,影响我们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的和平与发展。
(四)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公共场所是人们共同生活、共同娱乐、共同学习和共同劳动的地方,这些地方公共秩序的好坏和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直接反映了这个社会综合治理的状况,反映了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共道德水平。如在公共汽车站等候乘车,是否能做到排队按秩序上车;在食堂买饭时人比较多,是否能自觉排队不拥挤;在医院挂号交费窗口或其他各种买卖窗口,不管人多人少,是否能够自觉地依次等候服务;在图书馆阅览室、医院诊院和病房里、音乐会等公共场所是否能保持应有的安静,不大声喧哗。这一切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修养问题,而且体现了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状态。如果在一个社会到处都可以看到各种各样无秩序的情景,随处可见公共设施被破坏,很难说这是一个高度文明进步的社会。
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最初是自发形成的,在原始社会,原始人主要以图腾崇拜、禁忌、风俗等形式作为共同生活必须遵守的规则。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公共秩序也变得更为重要和复杂,这个时候一方面,一些在长期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得到社会成员广泛认可的规范以民间风俗、礼仪和宗教教规、戒律形式继续发挥着作用,另一方面以强制方式对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做出限制和规定,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于是道德和法律逐渐成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
虽然两者发挥作用和方式有所不同,但是两者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的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两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道德规范作用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的支持;而法律的更好的发挥作用也需要以道德建设为重要条件。
在公共生活中,属于道德调整所调整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可以不夸张的说道德所调整和规范的范围渗透了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能调整许多法律所不及的问题。
总之在公共生活中要综合运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让它们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第二节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一、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一)社会公德的内涵
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社会公德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基本的层次性和社会角色转换性。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
1、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社会公德主要包括:
(1)、举止文明。如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讲究卫生,遵守各种公共场所的特定要求等。
(2)、自尊与尊重他人。自尊是人际交往中的一种健康人格态度,尊重他人即尊重他人的尊严与个性、容忍不同意见、平等地对待交往中的任何人;它还包括尊老爱幼、尊重妇女、善待残疾人、遇有争端主动谦让、自己有错勇于承认等。
(3)、诚实守信。如遵守契约,言而有信等。
2、在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上,社会公德主要包括:
(1)、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公共秩序的要求有两种不同形式:一是有明文规定的,另一种则是没有明文规定的。
(2)、维护社会公益。社会公益泛指关系和影响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的社会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表面上看是人与物的关系,实质上它涉及的是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社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社会成员社会责任感的表现。
(3)、爱护与保护他人的劳动成果。是个体道德意识的窗口,是现代人应具有的基本德行。
3、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保护自然环境,包括人化的自然环境。 (二)社会公德的基本特征
1、继承性
社会公德是人类在十分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不断积累逐步形成的公共生活道德准则,是人们世代相沿、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具有继承性。比如,“切勿偷盗”的道德戒律,尽管不同的阶级对其有不同的理解,但在偷盗行为尚未被消除的社会里,人们数千年来都将它作为社会公德中的一条重要规则,长期被保留下来。再如,社会公德的某些规范,在不同社会、不同时代都是沿袭使用的,任何社会都要求以礼待人,以诚待人,都要求尊老爱幼、提倡互相谦让等等。这些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并不因历史的变迁而消失,相反,它已成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一种特殊的继承和积累。社会公德的相对稳定性就是寓于这种特殊的继承和积累之中的,成为“多少世纪以来人们就知道的、千百年来一切行为守则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列宁选集》第三卷,第191页)
2、基础性
社会公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层次,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最起码的道德准则,是社会为维护公共生活而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3、广泛性
社会公德的广泛性是指全社会的所有成员,无论其民族、党派、年龄、职业和阶级属性如何,只要是在公共场所,只要是在公共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交往,就要受到社会公德的制约。比如,当你进入公园游览时,你的身份就是游客,你就必须遵守公园的公共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当你进入影剧院时,你的身份就是观众,你就应该按照影剧院的规定,不大声喧哗,不乱丢果壳,当一个文明观众;当你进入图书馆、阅览室时,你的身份就是读者,你就应当爱惜图书报刊,保持安静的环境,如此等等。不论你的职位高低、年龄大小、职业背景如何,在这些公共场所人人都是平等的,都必须共同遵守这些公共生活准则。正是由于社会公德反映了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因而它具有十分广泛的群众基础,容易为全社会成员所遵循。
当然,这种广泛性的特征也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也反映出它的差异性。比如,在某些西方国家中,男性见到女性常吻其手或面颊,被认为是文明之举,而这种现象如果出现在亚洲一些国家,则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轻浮行为。又如,在一些穆斯林国家,规定妇女在公共场合要戴面纱,才符合民族礼节,而这种现象在其他国家和民族看来,则认为是对妇女的一种不公正约束,是不道德的。另外,在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中,由于风俗习惯的不同,也反映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一些差异性。当然这种差异性是由各个民族的文化差别所带来的,不影响社会公共生活的大局,我们应当在共同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的前提下,尊重各民族文化上的这种差异性。
4、简明性
由于社会公德大多是生活经验的积累和风俗习惯的提炼,往往不需要做更多的说明就能被人们理解。比如,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秩序、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不攀折花草树木、不损坏名胜古迹、不打架斗殴等等。这些规定都没有什么深奥的大道理,也不需要作详细的论证和说明,人们一看便知,一听就懂,要求很明确、很具体,即使没有多少文化的人也不难理解这些内容和要求。只要是一个具有起码道德观念的人,一般都能够做到。如果你违反了这些公共生活准则,其他的人也容易发觉,容易明辨是非进行监督。因此,进行社会公德建设的关键不在于道理,而在于实践,要在反复实践中养成习惯,提高自觉性。
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一)文明礼貌
中华民族以礼仪之邦著称,几千年来,尽管社会形态更迭变换,但讲究文明礼貌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文明礼貌是人的道德修养的反映,一个没有道德的人,是不可能养成文明礼貌行为的。文明礼貌也与文化素质有关,一般说来,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容易懂得文明礼貌,正所谓 “知书达礼”; 而有些文化素质较低的人,往往仪表不整,举止随便,不太注重文明自身、礼貌待人。
文明礼貌作为社会公德的一个重要规范,主要包括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待人有礼、平等交往、相互尊重等。它要求每个公民要从自身做起,从日常生活中一点一滴小事做起。与人互敬互谅,即尊重他人的人格,尊重他人的兴趣爱好,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这既是处理人际关系的一般法规,又是遵守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社会生活的实践表明,只有自己尊重别人,别人才会尊重自己,俗话说:“你敬人一尺,人敬你一丈”。如果每一个社会公民在相互交往中都能主动尊重他人、关心他人,急他人所急,想他人所想,整个社会就会变成一个温暖的大家庭,就能形成一种团结和睦、平等友爱的人际关系。
文明礼貌是心灵美与行为美的统一,是一个人的内在品质和内心世界的外在反映。正如古语所说的,“诚于中而形于外”。就言谈举止来说,一个心灵美的人,绝不会讲粗话、脏话,更不会恶语伤人。常言道,“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可见语言美在人际交往中多么重要!要有美好的言谈举止,就必须在塑造心灵美的基础上,努力学习语言文化,学会讲普通话,在当前特别要认真学习和推广文明礼貌用语。最常用的即“十字”文明礼貌用语:“您好”、“谢谢”、“请”、“对不起”、“再见”等。与人交谈时要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谦恭有礼。这些要求并非是一般的个人生活小节,而是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事,是对新世纪社会主义公民的形象展示,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助人为乐
助人为乐是指人们主动地伸出援助之手,给他人以无私的帮助,并为此感到极大的幸福和满足的一种道德情感。它的最大特点是无私的、发自内心的对他人的关怀。它要求人们把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扶危济困、见义勇为作为崇高的道德义务,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
助人为乐是具有高尚的道德境界的表现。人们在社会中生活,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甚至遇到危急,这就需要别人给以援助。因此,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是正常的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种人际关系。助人为乐主要表现在,无论在什么场合下,都表现出对他人的关心、爱护和照顾。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社会主义国家人际关系的特点和优点。乐于助人,济危解难,是一个人心灵高尚的表现。
助人为乐作为社会公德的一个规范,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公共生活准则。如果每个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都能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互相关心,互相爱护,那么全社会就能结成一个凝聚力很强的整体,同心同德为现代化建设出力。相反,如果“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见义不为,见死不救,社会必然就会像一盘散沙,就不可能和衷共济搞现代化建设。因此,助人为乐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而且是调动人的积极因素,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一种精神动力。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从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出发,关心他人,救死扶伤,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涌现了许许多多先进模范人物,他们的思想和行为闪耀着共产主义道德的光辉。60年代的雷锋,他短暂的一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生,是助人为乐的一生,他为别人做的好事数也数不清,无私奉献的精神人人景仰。80年代的张海迪,高位截瘫,她以残病之躯,为农村城市的数千人治过病,送去温暖,助人为乐的精神人人皆知。90年代的孔繁森、徐洪刚、徐虎、李素丽等等,他们一心一意为人民、助人为乐的精神,更闪现着时代的风采。
(三)爱护公物
爱护公物就是对社会、集体的财物采取爱护、保护的态度和行为,公共财物是劳动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创造的,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必要物质基础和条件,是保证公共生活正常进行的物质设施。因此,爱护公共财物应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以主人翁的精神,关心、珍惜和爱护公共财物,树立爱护公共财物的道德风尚,并坚决反对一切破坏和损害公物的行为。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而爱护公物就成为社会公德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的社会财富是来之不易的,它的一点一滴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流血流汗、艰苦奋斗创造出来的,我们爱护公物,就是珍惜和尊重人民群众辛勤劳动的成果。一个人对待公共财物的态度如何,表面看来是人与物的关系,实质上是公与私的关系,是工人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实质上是一致的,但是,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应服从整体利益。那种把个人利益置于整体利益之上,不惜损害整体利益来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
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下,广大人民群众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公共财物,爱护公共财物,涌现了许许多多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的英雄模范。其中有与抢劫银行钱财的歹徒作殊死搏斗的,有与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偷盗分子作斗争的,有在与洪水搏斗中奋力抢救公共财产的勇士,有在烈火中奋不顾身保卫国家财产的英雄。还有那种在平凡岗位上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维护公共利益的千千万万劳动者,他们为保护人民利益所作的贡献和牺牲,为全社会所赞扬。
但是,也有一些人对公共财物漠不关心,认为公家的财产反正是大家的,任意揩公家的油,随便侵占、盗窃公共财物;有的人对公家的东西不心疼,随意浪费、抛洒、糟蹋公共财物;还有的人对破坏公物的坏人坏事不闻不问,不敢斗争,害怕惹麻烦,等等。这些对国家和集体财产不负责任、随意糟蹋、任意侵占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德的,理应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情节严重的还应受到法律制裁。
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应当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对待公共财物。首先,要树立以爱护公物为荣,侵占和破坏公物为耻的道德观念,在任何情况下不拿公家的一针一线,不损害公家的一草一木,坚决反对公私不分,化公为私,损公肥私等不道德行为;其次,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坚持煞住那种铺张浪费,任意挥霍公款、糟蹋公物的败家子作风,使有限的财力物力,发挥最好的效益;其三,如发现有人破坏公共财物或公共财物遭到水火等自然灾害袭击时,要不计个人得失,挺身而出,进行制止或抢救;其四,要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弘扬爱护公物光荣的道德舆论,使大家都来关心公物,爱护公物,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保护环境
环境,从宏观层面来讲,分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大类。这里所讲的保护环境主要是指自然环境,即人与自然的关系。爱护自然,保护环境,就是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是人类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它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而且是衡量一个国家、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加强保护环境的教育和宣传,是社会公德建设的重要任务。
保护环境是指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资源采取保护和爱护的态度和行为。社会公德不仅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涉及到整个人类的利益。社会公德在环境问题上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人类不仅要满足当前的需要,而且要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能满足需要的环境。任意对待自然,造成生态失调,不仅会危及现代人的利益,而且是对未来人类权利的侵犯。自觉遵守环境道德,是当代社会对人们提出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保护自然环境不仅是保证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且是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体现。因此,每个公民都应从维护人类生存的观点出发,怀着对人类世代发展的高度责任感和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紧迫感,确实有效地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道德的义务。
保护环境还要注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环境卫生,就是要使全体公民都养成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大家共同创造一个优美的生活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环境卫生离不开个人卫生、家庭卫生。个人卫生、家庭卫生搞不好,往往会影响环境卫生。因此,维护环境卫生,必须同时讲究个人卫生和家庭卫生。一个人如果不讲卫生,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垃圾废物,随便排放污水秽气,污染水源、环境,就会给许多人带来灾难。比如,随地吐痰就是一种不良习惯,一个犯有结核病的人吐的痰,每毫升就有结核杆菌10万个左右,严重威胁着他人的健康,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又如在公共场所抽烟也是不道德的。因为烟草中含有尼古丁、亚硝胺、烟焦油、砷和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物质,抽烟吐出的烟气被周围人吸人以后,健康会受到损害。因此,不讲卫生,污染环境,决不是个人生活小事,而是一个突出的社会公德问题。
(五)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也就是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纪律,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遵纪守法作为社会公德的内容,首先,它要求人们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不做违法乱纪、损公害人的事,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所必须的。公民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地遵守与维护法制,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法律责任。其次,它要求人们自觉遵守和维护各项纪律。纪律是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规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纪律反映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是执行政策、法令,搞好经济工作和各项社会事业,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保证。自觉遵守纪律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民应该遵守的起码的道德规范。最后,它要求人们在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和纪律的同时,要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法纪的尊严。
要做到自觉的遵纪守法,必须知法、懂法,增强法纪观念。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什么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什么是违法犯罪行为,懂得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的关系,自觉地按照法律的要求采规范自己的行动。其次,要加强道德修养,提高奉公守法的自觉性。道德与法律是有密切联系的,凡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大多也是法律所不容的。一个人堕落为犯罪分子,首先是从不道德开始的。要教育全体公民认清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非正义的;什么是守法,什么是违法。自觉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时时处处检点自己的行为,做自觉遵纪守法的模范。
三、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一)我国当前社会公德的基本状态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提高全体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社会公共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共道德的状况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巨大影响。由于种种历史的原因;我们在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方面曾走过一些弯路。在“文革”期间社会公共道德甚至遭到践踏,从而使相当一部分人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公德水平低下,在公共生活中不能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准则。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对加强社会公德建设的要求日益突出。在现代社会中,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交往过程中,出现的不文明举止所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日益突出。这种不协调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人们强烈呼吁,全社会都要加强社会公德建设,提高全体公民和社会公德水平,进一步扭转道德的“滑坡”现象,真正实现民族素质的全面提高。因此,加强社会公德建设,提高全体公民公共道德水平,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迅速,我国遵守社会公德的状况总体上来说是好的,然而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社会精神领域里出现了先进的社会意识和剥削阶段腐朽思想并存的现象,出现了社会风气不正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坑蒙拐骗和凶杀抢劫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社会的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要扭转这种局面,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需要从多方面做工作,但其中重要的一环是要从提高人们的社会公德水平人手,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当代的大学生在我国传播社会公德意识和践行社会公德规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大学生为主体的无偿献血、“学雷峰”、“三下乡”,以及其他形式的青年志愿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反映了当代大学生的风貌,但是也有少数大学生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表现出某种陋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大学生的评价、同社会对大学生的期待不相符合也有损大学生的总体形象,所以同学一定要努力培养社会公德意识、树立遵守社会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争做社会公德的模范实际行动推动我国社会公德建设。
(二)在实践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培养社会公德意识离不开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加强社会公德意识,要积极地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在实践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参与各种各样的志愿者服务等公益事业和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帮助我们了解社会,拓展自己的能力,尤其有助于增强青年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从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社会公德素养,并带动他人,影响社会。带头实践社会公德需要我们从小事做起,从小节做起,切勿“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把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贯彻到自己生活的点点滴滴中。
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我国已全面进入网络时代。网络的虚拟性,构成了特殊的社会虚拟生活空间,目前上网的主要对象是包括在校大学生在内的青少年。因此,加强网络道德修养就成了大学生加强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
(一)网络对大学生道德修养的促进作用 
1、网络技术的高科技含量增强了德育的生动性。
2、网络以其信息量大的特点充实德育的内容。网络中的信息既有时事性的,又有数据库。
3、网络以其远程互动的特点更新德育的方式。彻底改变传统的“你讲我听,你打我通”的单向强制性方式。
4、网络以其隐秘性强的特点深化德育受体的内在情感体验。
5、网络以其社会化程度高的特点构筑德育的系统工程。形成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实现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协调统一。
(二)网络对大学生道德修养的负面影响 
1 、网络信息传播的超地域性加剧全球道德冲突
西方国家企图利用网络技术优势、设备优势及其信息资源的垄断优势,对社会主义国家实施意识形态渗透,这就更进一步加剧了全球道德冲突。
2 、网络图文的虚拟性导致道德情感冷漠
网络的虚拟性必然导致个人失去传统的亲情、友情等道德情感与平等互助、和谐一致的道德关系。造成新的人际障碍,使行为动机冷漠、人际关系淡漠、人际距离疏远。
3 、网络行为主体的高度自由性淡化人的道德责任感
网上运行完全匿名,这就很容易使网民淡忘自己的道德角色和道德责任,往往有一种“特别自由”、“解放了”的感觉和想为所欲为的冲动。
4 、网络自身安全性差的弱点导致道德失范现象屡见不鲜,包括黄毒泛滥;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计算机病毒的制造与传播;黑客骚扰。
(三)增强网络道德意识,提高网络道德修养
1、正确使用网络工具。
2、健康进行网络交往。
3、自觉避免沉迷网络。
4、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1)不看、不传有害信息包括黄色信息、反动信息、暴力信息、邪教信息、封建迷信、虚假信息和错误信息,等等。
(2)不制造或传播信息垃圾
(3)不侵权,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如私自在 BBS 上张贴他人作品,盗用他人账号上网,冒用他人名义发 E - mail ,偷看他人电子信箱,等等。
(4)不毁信誉,做到不恶意发布或传播谎言,不在网上购物、网上拍卖等商务性活动中实施欺诈行为。
(5)不做黑客。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年网民,应遵守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能为泄私愤、轻浮好奇或炫耀才能而以身试法。
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在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最具权威性。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树立崇尚法律的理念,在公共生活中做守法的模范。法的作用(功能)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法的作用可从不同角度出发来划分,其中最重要的是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从法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特征来讲的,而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讲的。这两种作用相辅相成,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一)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指对每个人本人的行为。以上已讲过,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又讲过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两大类。这两类规范都体现了法律对每个人自己行为的指引。但区别是授权性规范是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在这种规范中,法律容许人们自己来选择是否这样行为。义务性规范却是一种明确的指引,它告诉人们必须根据法律所指引的那样来行为。从立法目的来说,这两类规范中所包含的法律后果都是促使人们行为时所要考虑到的重要因素。但不同的是:就有选择的指引(即授权性规范)来说,立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从事法律所容许的行为;相反地,就明确的指引(即义务性规范)来说,立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
2、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对一般人的行为。这里讲的教育作用不同于上面所说的指引作用,也不是指法在促进文化教育领域方面的社会作用,它是指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行为所发生的影响。有人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制裁,固然对其他一般人有教育作用(严格地说,对那些企图违法的人来说,是一种警诫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 有重大示范作用。
3、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其他人的行为。作为一种规范,法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种重要的准则,通过法可以判断某个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包括违反什么法、违反到什么程度等)。当然,仅仅根据法来判断人的行为往往是不够的。这是因为,一般地说,法只能作为判断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准则;同时,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行为的很多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法不去调整而由其他社会规范加以调整;再有,某种行为尽管并不违法,但并不一定等于合法。法律上不明确制止的行为,一般可以说是合法的行为,但法对某些行为虽不明确制止,但也并不意味着法就支持或保护这种行为。在以上这些情况下,法的评价作用就有局限性了。
4、预测作用
在法学中,法的预测作用有几种意义。这里讲的只是指法的一种规范作用,或者说,法具有可预测性的特征。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它的意思是:依靠法,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包括可以预先估计到社会舆论和国家机关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有什么反应。《经济合同法》明显地说明了法的预测作用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它使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各自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以合理地指望,也即可预测到,在一般情况下,对方将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管理机关和法院将保证全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预测作用对社会经济生活,特别对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促进了人们对自己行为和合法权益的安全感。
5、强制作用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所有社会的法律都有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广大人民自觉遵守为基础的,但强制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法的强制作用无论对法的社会作用或对法的其他规范作用来说,都有重要的意义。强制之所以必要,不仅是国了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者,也为了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人们的安全感。所有这些都是建立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
(二)法的社会作用
1、  在经济建设方面
2、  在政治建设方面
3、在文化建设方面
4、在社会建设方面
5、在对外方面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述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调整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原则
处罚适当原则
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与适用
(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主体的适用
处罚程度的适用
不予执行拘留的特别规定
追诉时效的适用
3、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结伙斗殴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等,分别给予警方、罚款、拘留等处罚。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的,以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等,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等,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处罚。
4、处罚的程序
(1)调查:指公安机关对获取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线索,进行的专门性调查工作。
(2)决定:指公安机关调查终结后对确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适用的具体处罚。
(3)执行:指公安机关为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
1、集会游行示威法概述
(1)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概念
集会游行示威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和对集会游行示威实施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
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
2、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1)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负责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2)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的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负责人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3)公安机关的审查、许可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许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4)限制性要求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3、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1)公安机关的责任和权力
应派出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保证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可以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许可不得逾越。
(2)集会游行示威者的责任和义务
未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特定的区域、场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定于早六时至晚十时;集会游行示威应按许可的要求进行;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秩序,严防他人加入,必要时指定专人协助警察维持秩序,协助人员应佩带标志;不得利用集会游行示威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进行犯罪活动。
(3)对其他人的要求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4、违法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责任
(三)环境保护法
1、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保护法的特征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环境保护法是社会法;环境保护法是综合部门法;环境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协调发展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4、环境保护法的构成体系
5、环境保护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
(3)许可证制度
(4)排污收费制度
(5)限期治理制度
(6)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6、防治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7、其他公害的防治
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管理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在加强交通管理,保证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以及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管理的原则
科学管理的原则
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方便群众的原则
2、车辆和驾驶人
(1)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机动车管理
(3)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4)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道路通行规定
(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
4、交通事故处理
第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并迅速报案;因抢救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其他人应予以协助。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立即报案。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医疗机构应当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时抢救。
第四,保险公司对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依责任分担。
5、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我国开始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司机刘寰驾驶奥拓车在北京南二环路上撞死了横穿马路的行人曹志秀,曹志秀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89618元,精神损失费5万,这起案件是新交法实施后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因此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北京市宣武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司机和死者各负5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曹志秀在出行时横穿二环主路的机动车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是引发这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机动车司机刘寰发现曹志秀时没有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情况,也未做到安全驾驶,因此二人应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判决刘寰赔偿16万2142元。
这个案例,是新交法实施后,全国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第一案。对于行人和司机各负50%责任的结果,专家认为,这对司机和行人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五)、网络生活中的法律
1、自觉遵守网络法律、法规、规章
2、杜绝自身的违法行为,勇于制止他人违法犯罪行为
(1)网络侵权;
(2)网络犯罪;
(3)扰乱网络管理秩序。
实践教学活动:
1. 组织参加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或社会公德宣传活动,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实践中体验道德,实践道德。
2.开展写道德日记的活动,记录下自己实践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和体会,并组织同学进行交流,互相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