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冤纠错 析疑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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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据实对福建福清“6.24”纪委爆炸案涉案人员无罪开释
报  告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历经七年多的审理。涉案的陈科云、吴昌龙等人均不服重审判决,上诉福建省高院,业已近二年,他们天天盼望洗清沉冤,重获自由。综观全案,辩方认为,为实现中央切实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纠正司法辩冤纠错之滞钝拖延,析疑断狱之优柔寡断,避免刑事法律制度在地方司法实践中,被严重扭曲,以达刑事司法公开、透明、公正和效率之目的,特敬请贵委充分发挥领导、协调的职能作用,敦促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建议福建省高院依法据实对本案五名上诉人作无罪判决;或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福建省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对六名被指控人(一名早已无罪释放)作无罪不起诉决定。
“6.24”爆炸案件适用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爆炸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性的案件,必须具备极为严重的犯罪动机、非常有针对性的犯罪目的、爆炸物、爆炸装置、安装技能和施爆技术相关材料和知识等等,只要一个关键环节断裂,就足以推翻全案。所有的证据必须是对爆炸案件起到没有任何其他解释的余地,证明要求的事实必须具备绝对排他性。
为什么说本案是一起实体虚假,程序违宪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大冤案?
1、专案组监居审查中酷刑获取的有罪供述,属应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以林孜为组长的“6.24”专案组在对吴昌龙等上诉人监居审查中,轻信举报,一开始的侦查方向就错了,吴昌龙、陈科云屈打成招后,据供索证,胡乱嫁接,辗转株连四名无辜,并无限上纲,宣布该起案件系恐怖事件,对持不同意见的公、检、法办案人员施压,制造了这起大冤案。
陈科云、吴昌龙《血泪的控诉》;陈科云在狱中的伤痕照片;陈科云的永泰县看守所入所体检表;陈科云监居期间讯问笔录签字笔迹比较;陈科云多次庭审中,出示其双手双脚上的伤痕及其走向;吴昌龙密捕后被打一边至今耳聋,一度寻短见;杜捷生在监居期间屁股被钉子挫伤,在闽清县看守所动过手术,至今未愈;淡敏华指甲的被夹伤痕迹;谢清面壁戴铐不准睡觉直到昏倒;连证人谢建忠、邓锋也无法幸免(见谢建忠、邓锋的证言)等等,都证实所谓“特殊条件下的监居审查”,“异常艰苦的审讯工作”,说白了就是采用早被毛泽东训斥为法西斯的审讯方式,对犯罪嫌疑人大搞逼、供、信。原福建省政协委员、新华社福建分社社长许一鸣专门为此书写了内参报告。
专案审查时,一边是立足于有,打、吊、提、点、引;一边是屈打成招,顺竿爬。被反复播放、吹的神乎其神的吴昌龙有罪供述及其录像,均形成于非法拘禁下制作(2001.9.18-12.1)。除了福州市公安局对现场所用何种炸药作的未含TNT炸药《科技检验报告》(2001.6.24/27)和与爆炸案有关的一张碎纸片上书写的字迹作的《笔迹鉴定》(2001.11.19)以及测谎结论是在非法拘禁期间,其他的技术鉴定、痕迹学鉴定等,均在其后,导致专案组凭现场的情况,想当然逼供出的吴昌龙有罪供述与实际客观事实,牛头不对马嘴。诸如:卡簧,“一有缺口的金属环”(专家鉴定)与“锯开一个口”(吴昌龙);“安放在一黑色塑料盒内”(专家鉴定)与“安放在白色盒内”(吴昌龙);“金属圆环上有锉痕”(专家鉴定)与“用电烙铁焊接环”(吴昌龙);等等,相互矛盾。吴昌龙的“如果你们不相信我今天说的,要我返回到原先的交待也可以”的有罪供述(见公安侦查卷P00000405)、陈科云“临时应对”的有罪供述(其在怡静园2001.10.31违心写下《我的交待材料》的同一天宣告:“福清爆炸案与我没有关系,小吴是个好同志”见公安侦查卷P00000276)和杜捷生乱点鸳鸯谱的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后居然从这些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中,抽取需要部分,编纂制作了这一起大假案。
2、本案犯罪动机子虚乌有。
陈科云没有精神病,不可能为与会计的矛盾被处分,就去炸纪委大楼。发生爆炸前十天他还在北京出差,还向中央纪委反映被处分不服的情况,中纪委还与福清市市委书记宋克林通电。他的处分还处于复议之中,干嘛去搞爆炸。陈科云、吴昌龙(仅因修车报销问题与会计矛盾)等犯罪动机显然虚假。
3、犯罪动机与预备犯罪行为,时空倒置。
2001年6月4日才正式宣布对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侦查报告,同年3月陈科云就指使吴昌龙通过杜捷生从淡明华和王小刚买到了炸药雷管等,预备实施爆炸犯罪(起诉书将时间变更为同年5月)。这种时空倒置,何等荒唐!
4、无法提取吴章雄传呼实时话费信息清单,纯属谎言。
一个蹊跷的传呼,将死者吴章雄引到了福清纪委大楼,去触动周建平等6人见到,却没人去触动的包包,爆炸身亡。专案组2001年11月提取到陈科云手机实时话费信息清单,而2001年6月确无法提取到死者吴章雄BB机(1298657582)、手机(13705968029)、座机(5213251)的实时话费信息清单。辩方申请调取证据后,警方还出具一份死者为节省话费,穿着拖鞋,走一千多米到纪委机关,用办公室电话回电的证人证言。还干脆宣称死者爱人王惠珠案发当天被两次询问,专案组居然无笔录。这种搪塞的鬼话,谁能相信?!
5、被指控为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无罪释放,本案事实链、证据链断裂。
“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经专家鉴定“为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用铜脚线电雷管引爆”。第一次一审判决(2004.12.1)后过九天,即同年12月10日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被宣判无罪(控方没有提起抗诉,重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删掉此段)。如今过了几年,警方也没有找到真的提供电雷管的人。该案缺电雷管来源一环,无法形成严密的确凿无疑的事实链、证据链。
6、时隔七年爆炸物品来源至今不明,现场所用炸药不是桂山采石厂的炸药。
到底当年桂山采石厂的炸药是哪一种硝胺炸药,七年了居然没有成分鉴定报告,凭什么说现场所用炸药就是桂山采石厂的。目前只是大同类物认定,硝胺炸药有三类23种,不同种怎么行?淡明华取保候审后,向他的律师诉说:公安、检察办案人员在两次开庭后,前后六次动员他承认,并许诺“只要承认了,就关多少判多少”。但这位文化不高、懂法不多的中国农民工宁可多关几年,也没迎合办案人员需要讲假话。无独有偶,杜捷生同样在开庭后,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赶到闽清县看守所动员他认罪,表示可以替其向法院要求:“关多久,就判多久”。我们的办案人员怎么能这样不择手段,弄虚作假。
7、两名主犯不具备制作电雷管引爆的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的技能和知识条件。
辩方从湖南、山东、北京、福清等地向陈科云在铁道兵服役时的领导、战友调查,他们的证言指出:陈科云没有具备这种爆破技术,他是在部队宣传部门工作,未参加过专业爆破培训。控方提供的两份证人证言所涉及的明火作业的爆破技术,是看一看就懂的。这两份证人证言无法推翻辩方的调查和组织部门提供的陈科云履历。根据省工程爆破专家鉴定:“从装药量、起爆电源设置、起爆方式及爆破网路连接技术来看,该爆炸装置的设计是经过专业培训的爆破人员所为并有三年以上工程爆破的经历,或是经营上述爆破人员精心指点下制作而成的。”吴昌龙对爆破更是一窍不通。吴昌龙所画的爆炸装置图是如何从董存瑞式的炸药包变化成拉动触发式电雷管引爆装置图,那是经历了酷刑升级、三次自杀未遂后,提点引下画成的。引爆电源用几个电池?吴昌龙在控诉中,指出:我不懂,是办案人员告知我一个电池电量有多少,多大可以引爆后,我乘了一下得出8个电池。与现场勘查发现的1个电池帽,又是牛头不对马嘴。
8、东张水库试爆、运载工具、爆炸装置送入过程,纯属杜撰。
第一次一审判决和重审判决推翻了控方关于陈科云和吴昌龙俩人一起前往纪委大楼放置爆炸物,变为陈科云“指使”吴一人前往放置爆炸物。但“指使”仅是吴的孤证(系由其四种说法中,主观筛选出来)。现已证明陈科云当晚在家中用手机主叫家中座机,检查维修的效果,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运载爆炸装置的工具现认定为陈科云的摩托车(融城06388)。在2001年11月29日之前,运载工具专案组确认为日产马自达626型小轿车。后发现此车仍在修理场维修(华日公司结帐的单据确认2001.5.9-6.27出厂),专案组才想当然地进行了“替代”,于11月29日扣押了“作案工具”摩托车(融城06388)。
制作装置后怎么知道可以爆炸?吴昌龙编了在东张水库试爆。至今试爆现场没有找到任何痕迹、证据。控方提供的东张水库承包人刘启源证言,证明:2000年他承包后,没有人来搞爆炸,这跟炸药控制很严有关。无论是控、审一线人员也都确认无法验证吴昌龙的供述。
9、本案施爆的炸药量到底是“至少600克”还是“150克左右”,都没弄清?!
重审轻率地推翻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的《关于福清市“6.24”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警方对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发难,缺乏科学依据。专家对爆炸装置所用炸药量认定为至少600克,其依据是现场爆破的实况,特别是受害人吴章雄头面被冲击波震伤,造成颅面骨多处严重粉碎性骨折,并伤及颅底,致其碎裂。专家坚持其推算,是按国际公式计算的。至于公安部专家组《分析鉴定意见》认定,使用炸药量150克左右,这是一个弹性的数字。150克炸药量的由来,是在吴昌龙交待使用75克,而专案组在吴昌龙杂物间、树下、陈科云家中,均未搜查到有半筒的炸药(见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6.24”案件补充侦查材料综合反馈》八、2002.4.22)情况下,逼迫吴昌龙交待承认使用150克炸药量。
10、上海市公安局的笔迹鉴定是有科学依据的,岂可随意排除。
现场遗留破碎信件笔迹(用铅笔写)系吴昌龙所为的鉴定,是福州公安局作的鉴定。上海市公安局坚持了根据现有材料,难以作出与爆炸案有关的壹张“碎纸片”(复印件)上书写的字迹系吴昌龙所写的确切结论。对此福州市公安局不相信,逼迫上海专家予以《说明》,为什么不敢送原件到上海重新鉴定。况且,根据常识(司法认知之一)真凶明知爆炸后,信件必然破碎,碎片是留给炸后到场的侦察人员看的。这又能证明什么问题。
11、程序违法,无期限,无审限。
本案现有证据没有属可用来证明陈科云等人犯爆炸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伪证罪的实质性证据。现有证据对各被指控人员是毫无意义的,本案与他们无关。本案审理过程中,公、检、法第一线人员和领导,都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是难能可贵的。由于“一长代四长”的非法干预,以权压法,以权压科学,置不同意见于不顾,导致本案将错就错、一错再错、久拖不决,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形象。
我们应不惧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惧怕传谣与炒作,不袒护自己所作错误结论,不庇护下属所作错事,替冤狱者白谤平反,缉拿真凶,为受害者申冤,是我党、国家公安政法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标志之一。
据此,辩方希望贵委充分发挥协调司法机关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法[2004]196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2001]高检诉发第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敦促福建省政法委员会建议福建省高院依法早日对本案五名上诉人作无罪判决。或者撤回起诉,作六名被指控人(一名早已无罪释放)无罪不起诉决定。
特此报告。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林忠
二○○八年十月六日
中国福建福州市广达路51路晚香楼6层福建法炸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591---87111419   8711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