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栋拆除26号别墅,拆除程序有败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03:04:47
(2010-07-24 08:29:33)
新快报记者 苏少鑫 实习记者 孙安东
特邀议员
李公明
第九届广东省政协委员
信力建
广州市白云区政协委员
朱永平
广州市知名律师
本期议题
“宏达径26号今日上午整栋拆除!”前天9时,广州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宣告将违建别墅拆除。业主方被这突如其来的消息轰然击倒,有业主方人士现场落泪,业主所聘律师更是整栋拆除不符法定程序。城管部门回应,强拆程序合法,业主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议员建言
从法理上讲,所有者拥有对所有物的、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你的东西,你有权爱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但是在建筑物改建重建方面,我们国家又制定相关的法律去严格规范业主对他们所有的建筑物的改建和重建行为,两者乍看上去是存在障碍。这就需要我们相关部门制定更加清晰确切的标准来界定建筑物改建重建问题。
拆除违建,没有身份只有法律
新快报:舆论在讨论二沙岛违建时,自始至终没有脱离“富人”、“穷人”这样的字眼。过多强调业主的身份,会否在客观上造成误导,进而忽略其法律层面的问题?
朱永平:二沙岛强拆本质上就是一个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律公正的事件。法律不是一个纸上谈兵的规定,它不是一个摆设,它有尊严的,就像我们人一样,要受到尊重,要我们遵守它的规定,否则,何谈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呢?
信力建:确实如此,政府制定的法规、法律是普天下国民都要遵守的,不能因为身份上的鉴别而有所区别,法律前面人人平等,不含任何身份歧视的,只要违法都是一视同仁地对待,并且是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执行。
舆论、说事的时候要保持客观立场,站在法律的角度、第三方的角度去看待,而对于人本身的价值取向则要更加宽容,不要制造民间对抗。
李公明:在此案上渲染富人概念的确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般来说,无论是法的适用问题、程序问题等等均与事主身份无关。但是,就此个案的背景和社会心理氛围来说,亦有其特殊性,使事主身份问题无法回避,或者说此案的象征性意义正籍此而得以彰显。
人们对事主身份的普遍关注正是源于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否实现的担心,这种担心是法制尚未真正健全、司法实践的公正性远未获得根本保障的社会发展阶段所必然产生的。因此,正是在这种舆论关注之下,此案具有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象征性意义,执法机构也对此深怀戒惧,惟恐在舆论关注下被斥对富人网开一面。
同时,对“富人”概念的关注其实隐含了对“后台”概念的关注,这也是在此案中凸显的社会心理,也是来自于对执法公正的忧虑。从逻辑上说,身份本无关法律,但是在中国现实语境中,几乎任何一点司法实践公正性的进步都离不开关注身份问题的舆论压力。当然,不可否认这种压力也有可能导致在程序上出现的另一种不公正,这也是值得舆论关注的问题。
违建事实认定本不该有戏剧性
新快报:26号别墅业主所聘律师对拆除法定程度的质疑,倒是提醒我们在欢呼政府对“权贵动刀”的同时,应警惕行政执法本身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李公明:在26号别墅这个案例中,在认定和拆除过程中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到了强拆大限的前夜,政府还在说不一定整栋拆、还在由专家紧急研究是整栋拆还是部分拆,而到了真正动手强拆的时候才宣布整栋拆除?
本来,违建的事实认定和拆除认定难道不是在送达拆违通知书给业主的时候就必须明确作出的吗?此案在最后关头给公众带来的悬念实在精彩,政府实现对社会公布的诺言的形象也呼之而出。一般来说,这种悬念、转折的戏剧性可以出现在审判过程中,但在执法程序中则显然有悖于人们的一般理解。因此,此案城管在认定和拆除中的最大程序问题就是,先彻底认定,后循序拆除,两者在时间上不应该挤在一起。
朱永平:“26号违建别墅将整栋拆平”,违建别墅业主代理人陈先生述称“没通知就说要拆平”,这个是城管今次拆除程序上最大的败笔。
本来说是拆除违章部分的建筑物,一天时间就变成整栋要拆平了,虽然全城都在认同城管的强拆,但你不能将人家合法部分建筑物也一并拆除啊。尽管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城管已经将人家的建筑物全部拆除,这些是事后都不能再弥补的。另外,城管声称“原有楼体建筑已经完全改变,可以认定整栋都属于违法建设,因此,对其进行整栋拆除是合法的”。城管声称整栋违法建设,其认定有什么标准?你要拿出相关判定违建的规定给当事人看,说清具体的事实理由,但城管并没有这样做。
制定明确标准保障业主改建权
新快报:之前本埠媒体的报道就指出,很多违章建筑没有报批并非没有缘由,在现实中,业主走正常程序申报改建重建,几乎找不到出口。
李公明:这种情况的确带有普遍性和中国特色。你永远有申请、报批的权利,但是我永远有不批准、不理睬的绝对权力,以致在社会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许多领域中,稍有中国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所谓的“可以申报”是什么意思。这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莫大嘲讽,更是对法律之尊严的极大侮辱。在此类以“申请报批”为中心的案例中,实现公民权利的关键是在有关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中明确写上凡符合何种条件则必须批准的条件,以及审批者违反条文时应负的责任与惩处。这是审批程序中最关键的改进。
朱永平:其实,政府对建筑物改建重建申请严格要求,是有一定合理依据的,可以防止业主随意更改房屋构造设计等,这对于城市规划、保障他人相邻权是十分有益的。但是不能太过严格了。
在中国呢,恰恰就是管得过于严格了一点。好不容易买个房子,房子的面积、内部结构等等,却都已经由房产证确定,你随便改一下都是违章,都将直接导致房产证无效。想改的业主没办法啊,只能“另辟蹊径”,走一些所谓的“歪门邪道”,通过一些貌似合法实质违法的途径去改建重建。
我认为,不应该对业主的合法改建和重建权利作过分严格的要求,在相关部门登记的建筑物面积和容积范围内,应当制定明确的标准保障业主的改建重建权。
这个问题也不能说是讽刺,但是这种业主钻法律空子现象的出现,也给主政部门提了个醒,这说明我们主政部门对这些问题考虑不够周到嘛,法律法规有漏洞,需要改进。
建筑物是否违建应由法院裁定
新快报:前不久公布的《广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原来关于“罚款可以保留使用”的规定。在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和有损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我们该如何去保障业主自我改造的权利?
李公明:首先要弄清楚的是“违法建设”概念与物权法概念在内容上是否存在矛盾、冲突。
从逻辑上说,必然是先有合法的建设许可才有合法的建筑物,然后才有合法的物权。因此,两者之间不应该存在矛盾。所以,我认为“必须拆除”与“保留使用”之间的唯一界限就是合法的建设许可。一般来说,由于建筑行为所存有的巨大利益空间,所有的建筑许可都有明晰、具体的界定,这就是“拆除”或“保留”的界限。
信力建:政府的立法要检讨,是否违建、是否不符合规定都应该有统一的衡量标准。
全世界的国民都有自己的土地产权,我国也出台了《物权法》保障群众的利益。而关键是政府管理部门也并不代表程序上、法律上的完全正确,不能私自决定群众物权是否合法。是否违法要由法院去处理、去判决,再由执行部门按照合法程序执行,而不是由城管直接执法,这种行为是视《行政许可法》、《物权法》于无物,更是罔顾群众的合法权利。
朱永平:我认为单单从主政部门方面解决是不彻底的。应该要从法律法规和主政部门两方面着手,才能根本解决问题。主政部门审批都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你法律法规不改进,作为执行机关的主政部门怎么改呢?当然也要改,但是改再多也难以提高其工作效率。
不过呢,完善法律法规是个比较漫长的过程。所以,当前能够改进的就是主政部门的审批程序了。从这方面讲,可以采取放宽审批程序,减少相关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的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