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小额贷款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18:31:28
一、小额贷款的理念与实践模式
小额贷款是一种以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额度、持续性、制度化的信贷服务方式。它主要是向农、牧、渔、各种微型的非农经济体以及小商小贩等发放短期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而且贷款的发放往往还伴随着一系列的综合技术服务,旨在通过金融服务让贫困农民获得生存与自我发展的机会。小额贷款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Professor Muhammad Yunus)的小额贷款试验。当时,尤努斯教授在乡村研究中发现,绝大多数村民的贫穷不是因为懒惰和愚昧,而是由于没有初始资金,使他们缺乏改变生活告别贫困的途径与能力。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把渴望贷款的穷人排除在信贷体系之外;另一方面,借助高利贷又会让他们陷入更深的泥潭。为此,1976年8月尤努斯和他的学生在吉大港大学附近的一个小村做了个试验,利用他自己的财产担保说服当地银行向贫困农民提供一些贷款,这些贷款促进了贫困农民的生产自救,受到了村民的热烈欢迎,而且还款率也比较高。这一经验被逐步推广并日臻成熟,并在此基础上于1983年创立了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主要从事面向贫困农民的小额贷款服务。通过30年的成功运作,孟加拉乡村银行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规模最大、效益最好、运作最成功的小额贷款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自出现以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发展。据世界银行估计,目前在发展中国家有7000多家小额贷款机构,为1600万贫困人口提供信贷服务,全球小额贷款周转金估计达25亿美元。按照首要经营目标的差异,小额贷款可分为福利主义(Welfarism)和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m)两大类型。
(一)福利主义模式的小额贷款——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
孟加拉乡村银行(简称GB)主要向贫困农民,尤其是妇女提供存、贷款、保险等综合业务,实行贷前、贷中、贷后全程管理。GB的运作系统由两部分组成:自身机构,分为4级:总行——分行——支行——营业所;贷款人机构,分为3级,即中心——小组——贷款人。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民互助组织是GB模式的支柱,按照“自愿组合,亲属回避,互相帮助”原则,一般5人组建一个小组,形成“互助、互督、互保”的组内制约机制,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就失去再贷款资格;此外,贷款人和GB还要各拿出少量资金,共同建立救济基金,用于紧急情况时帮助借款人。5-6个小组建立一个中心,定期召开会议,检查贷款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放、还、存款等手续,交流项目经验与致富信息,传播科技知识。
GB提供的小额短期贷款,每笔一般在100-500美元额度之间,无需抵押,但要求贷款人分期还贷,每周还贷1次,1年之内还清,同时还要求贷款人定期参加中心活动。对于遵守银行纪律、在项目成功基础上按时还款的农民,实行连续放款政策。
作为非政府组织的GB,自1998年起不再接受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资金援助,成为真正自负盈亏的商业机构,目前共有1个总行,12个分行,108个支行,1195个营业所,1.2万名员工,实行商业化运营,内部推行以工作量核定为中心的成本管理,为6万个贷款人中心,40万个贷款人小组,312万贫困农民提供服务,还款率超过98%。虽然GB的贷款种类已经扩大到7-8种,期限也扩大到2-10年,但依然实施每周还款制,促使贷款人勤俭持家,开辟财源,注重理财。
(二)制度主义模式的小额贷款——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模式
印尼人民银行(Bank Rakyat Indonesia)是一家历史超过百年的国有银行。在20世纪70年代,该行根据国家要求,对从事稻米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发放有政府补贴的小额贷款。到了80年代,3 600家农村小额贷款单位年年亏损,陷入经营危机。1983年,印度尼西亚开始进行金融改革,政府放松了金融管制,取消贷款补贴,BRI也引进了新的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在1984年成立乡村信贷部(BRI-UD),成为独立运营中心。BRI-UD3年即实现收支平衡,5年后开始赢利,并保持了较高的还款率,成为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小额贷款机构,同时也使BRI从一个需要大量国家财政补贴、亏损严重的国有银行变为一个成功的商业银行。
BRI-UD总部对央行和财政部负责,下设地区人民银行、基层银行和村银行。村银行是基本经营单位,独立核算,自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抵押,具体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实行内部激励机制,每年分配经营利润的10%给员工。实行商业贷款利率(年利率32%),如贷款者在6个月内都按时还款,银行将每月返回本金0.5%作为奖励;储蓄利率根据存款额确定,存款越多,利率越高。BRI-UD因此吸收了印度尼西亚农村约3 300万农民手中的小额游资,储蓄成为其主要的贷款本金来源。鼓励储蓄的措施和适当的存贷利差,激发了银行发放和经营贷款的积极性,使其信贷收入完全覆盖其运营成本,并通过所获利润不断拓展业务的深度和广度。同时,通过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保持最少日常账目簿、流动服务等方式降低了运营成本,确保了BRI-UD的可持续发展。
以GB为代表的福利主义小额贷款关心扩大贫困人口的存款和贷款,强调改善其经济和社会地位;以BRI-UD为代表的制度主义小额贷款则强调信贷管理和财务上的可持续性。但是,这两种模式的差异主要是程度上的而不是性质上的,制度主义小额贷款同样也关心扩大贫困人口的存款和贷款,福利主义小额贷款同时也注重机构的可持续性。强调增长、效率和赢利,已成为目前国际小额贷款机构的发展趋势。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提供小额贷款的机构也具有多样性。按照小额贷款的运作方式,还可将其分成NCO模式;正规金融机构模式;正规金融机构+农民互助组织模式和国家小额贷款批发基金模式。
创始于1991年的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NABARD)与非正规农民互助组(SHG)的结合,是正规金融机构+农民互助组织模式的典型代表。NABARD通过其员工和合作伙伴(亦称互助促进机构,如NCO、基层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民合作组织、准政府机构等),对由15-20名妇女组成的互助组进行动员和建组培训,互助组内部先进行储蓄和贷款活动,NABARD验收后直接或通过基层商业银行间接向农民互助组发放贷款。NABARD对提供社会中介和金融中介服务的合作伙伴提供能力建设和员工培训支持,并对基层商业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
二、国外小额贷款的成功经验
尽管国际上各种小额贷款,在目标、机制、产品、组织结构、运营管理等方面各有特色,但分析其成功的原因,可以找出一些共同的经验。
(一)自动瞄准机制
小额贷款是以穷人为对象,以提供无抵押贷款为主的金融服务模式。需要这种资金的人,一般都是自身经济状况极端窘迫的贫困农民。以CB为例,它明确规定只有无地(landless,土地少于0.5hm2)或无财产(assetless,全部财产折合成现金达不到1hm2土地价值)的人才有资格成为CB的贷款对象。BRI-UD被视为制度主义的代表,强调贷款管理和财务上的可持续性,但是它的贷款对象依然是传统金融系统无法覆盖的农村中收入较低的20%的人群。这种自动瞄准机制使小额贷款直接瞄准贫困农民,更有孟加拉国等一些国家,从财务分析和社会发展的角度,选择妇女为主要贷款对象。
(二)小组担保动力机制
缺乏正式抵押品,是贫困农民获得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要障碍。因此,在自愿基础上建立互助组织,形成小组担保,是一种最常见的替代方式。小组担保通过内部对执行合同的强制和组员之间彼此的监督,达到降低违约率、提高还贷率的目的。小组成员的身份建立起相互支持与保护,小组与小组之间的竞争意识也激励着每一个成员都要有所作为。内部监督不仅减少了银行工作量,外化了银行成本,还增强了每个贷款人的自身能力。这种自助小组不仅是贷款传递的渠道,也是交换思想的论坛。因此,小组担保动力机制是很多小额贷款项目成功的关键。
(三)市场化运作机制
1.信贷行为商业化  国际经验表明,小额贷款的成功应包括2个方面:一是项目的可持续性,二是项目要有一定的覆盖率。小额贷款是一种经济行为,而不是权宜之计,这就需要小额贷款机构运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提高其运营水平。比如,小的贷款规模,通常始于50美元;规律的还款期限,通常为3-12个月的周期;信贷激励制度,即小额贷款机构通过最初小规模贷款,在获得一定偿付后,逐渐增加对该客户的贷款规模;还包括存款保证金、逾期还款处罚等制度和措施。同时,许多小额贷款机构业开发各种迎合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如教育贷款、电话租赁贷款等。这些措施的采用和产品线的扩大,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金融风险,降低了操作成本,确保了小额贷款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2.利率标准市场化  即坚持小额贷款的市场运作,允许小额贷款机构根据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使其利息收入能够覆盖其运营成本和呆账损失。实践证明,对于那些贫困农民来说,他们根本没有条件从商业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他们需要贷款易于获得、适合小型经营活动,具有弹性的还款条件以及使用范围多样化,与能否获得贷款相比,贷款利率的高低显得并不重要,只要低于黑市利率,对农民来说就是一个改进。另一方面,小额贷款额度小,还款期短,交易成本高,这种制度设计也保证了非贫困人口不会来挤占这些贷款。因此,各国纷纷从小额贷款市场的供求关系出发,制定了灵活或高于商业贷款但低于高利贷的利率,使利息能覆盖所有成本并略有节余,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3.先进的服务手段与配套措施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小额贷款机构均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开展业务,改善运营条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大多数小额贷款机构不仅提供金融服务,还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从而减少小额贷款项目的风险,提高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理财能力。这样的配套服务不仅扩大了小额贷款的实力和影响,也给农民带来了真正的实惠,促进了当地社会发展。
4.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府支持是小额贷款获得成功的前提。金融行业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管制。初期的小额贷款机构,多是非赢利性组织,不能合法地向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尤其是不能吸收存款。后来随着小额贷款的成效越来越显著,亚洲和拉美一些国家,如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玻利维亚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态度上宽容支持其发展,在法律上通过制定有关资本充足率、坏账准备金及信息发布等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给予其合法地位。同时还通过免税、贴息贷款等方式给予其资金支持,这些举措使得小额贷款被纳入国家金融体系,并实现了赢利和可持续发展。
三、对中国小额贷款发展的启示
1994年,小额信贷的GB模式被引入中国。起初,只是国际援助机构和国内NGO针对中国政府1986年开始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中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一种尝试。因其成效显著,从1996年开始受到政府重视,进入以政府扶贫为导向的发展阶段。到1998年底,仅联合国系统的组织在华援助的小额贷款项目资金就达300万美元。2000年以来,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试行并推广小额贷款,中国小额贷款发展开始进入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导向的发展阶段。
目前,中国农村存在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主要有3类:一是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农户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二是农业银行办理的扶贫贷款;三是一些NGO举办的小额贷款或扶贫基金等组织。
从当前的实践来看,中国的小额贷款主要还是扶贫型的运作模式。虽然在一定阶段对扶持特定群体特别是贫困人口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绝大部分面临资金匮乏、来源渠道单一的问题。以刚成立的山西晋源泰、日升隆这两家极具明清票号意味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例,这两家公司2005年12月正式成立,随后又在其他省份和地区扩大试点,一时成为金融界关注的焦点。按照央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存款,这种只存不贷的格局决定了它们的信贷规模不可能快速扩张,也限制了其扶贫的实力。对于那些NGO项目,更是面临一旦资金撤走,项目就难以维继的窘境。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成本高,贷款回收率低。农信社和农行以自身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支持下进行的小额贷款,虽然还贷率较好,但管理和经营水平以及资产质量不高,小额贷款被非小额贷款对象贷款人以各种名义挪用的现象十分普遍。
目前,一方面广大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广大低收入人口,迫切需要适合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中国的小额贷款组织面临资金与身份双重尴尬考验。在这一关键的发展阶段,国外的成功经验为中国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一)改变对小额贷款的认识与定位
小额贷款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大规模服务于低收入群体和争取机构的自负盈亏这两个目标是可以实现一致的,应参照国际经验,以市场化原则为导向,将其经营策略和经营目标由项目型向机构型转变,由补贴性向可持续型转变,从政府行为向市场行为转变,发展商业性小型贷款机构,提高小额贷款的效率,协调政府扶贫行为和小额贷款的商业行为的关系,实现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并举。
(二)规范和有效实施对小额贷款的监管
监管机构应该从促进小额贷款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安排,明确小额贷款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其合法性和规范性,促进小额贷款与正规金融体系的融合,保持与金融体系发展的一致性和监管的审慎性。同时,对小额贷款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一方面加强交流、合作与人员培训,另一方面帮助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从而提高小额贷款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采取更加灵活的小额贷款利率政策,允许其按照市场机制在法律监管下自由决定利率;建立小额信贷担保基金,为其从金融市场获得资金创造条件;适度推动小额贷款机构向吸存机构的改进;继续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等市场化金融性营利机构的试点,同时发挥区域性金融机构的作用;进行小额贷款机构多元化、多种所有制试点,为在县域内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政策条件,给公民以融资的便利,降低从事合法金融活动的门槛,从而有效降低人们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概率;适度引人民间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创造适度竞争的金融环境,提高小额贷款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将发展小额贷款与培育农村合作型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
当前,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还很弱小,这是规模狭小的农户经营与市场经济相衔接时首先遇到的问题。通过已经开始某种农产品专业性生产的农户自愿联合起来形成民间合作服务组织,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是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最具有生命力的一种形式。发展小额贷款与培育这样的农民自愿联合有很大的互补性,两者结合起来必将对发展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五)尊重那些自身经济状况极端窘迫却急需资金发展生产的贫困农户的需要,保障他们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
除了相应的小额贷款制度保障,还应相信那些借贷者们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为这与他们自身命运的改变密切相关,他们有强烈的内在动力去寻找新的途径而使自己和其他成员摆脱贫困。
摘编自 《世界农业》.-2007,(2).-12-15
文章作者:孙鹤 朱启臻